太康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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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太康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的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全面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过去我部有关规定中凡与新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第三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有关单位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六条 锅炉的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定蒸发量(t/h)

(4)额定蒸气压力(MPa);

(5)额定蒸气温度(℃);

(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制造年月。

对散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产品编号。

第十条 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

_2?

_)的锅炉,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45MPa(25kgf/cm?

_2?

_)的锅炉,应符合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段验收和总体收,由安装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的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第十二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锅炉安全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形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实行。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检验检修的制度。

第十八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安全技术管理和司炉工人管理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参照水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修理。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伤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锅炉受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标准。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在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

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结  构

第二四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防止超压;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6)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7)锅炉结构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

_2?

_)的锅炉,锅筒和集箱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带有喷水减温器的锅炉,减温器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锅壳式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

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的卧式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二十八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二十九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三十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三十一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为防止省煤器被烧坏,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统数应相近,鳍片宽度应保证鳍 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空排 气、装设蒸气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

_2?

_的锅炉。

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形式。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8.91MPa(100kgf/cm?

_2?

_)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3.82MPa(39kgf/cm?

_2?

_)的锅炉,下降管与集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三十六条 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

第三十七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板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影响区互相重合。

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经射线探伤合格(本规程第8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三十八条 锅筒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

其焊缝中心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三十九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与圆笥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板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

第四十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

_2?

_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对管子弯曲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3.82MPa(39kgf/cm?

_2?

_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10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该距离还应小于管道壁厚的5倍)。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管接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四十一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四十二条 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四十三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71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

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3-1。

图(略)  第四十四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在容易爆炸的部位一般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致不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对于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四十六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为了避免水、蒸气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结构并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四十七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锅筒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四十八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人孔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

人孔门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时容纳密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0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

第四十九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距离地面(或运转)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

如布置上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1.5m。

第四章  材  料

第五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

材料制造厂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五十一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4_1(略)

(2)钢管 表4_2(略)

(3)锻件 表4_3(略)

(4)铸钢件 表4_4(略)

(5)铸铁件 表4_5(略)

(6)紧固零件 表4_6(略)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条和焊丝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制造、使用、劳动、标准等部门的有关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

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机械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σb、屈服强度σ0.2,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500℃的供钢材,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

对于高温用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

(k)等。

(5)焊接性能。

应提供钢材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 ,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验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除遵照下列规定外,应采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近的锅炉专用钢材。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1)对于额定蒸气小于0.10MPa(1kgf/cm?

_2?

_)的锅炉,可以采用GB700中的A3代替GB713中的20g。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cm?

_2?

_)的锅炉,不与火焰接触的受压元件可以采用GB700中的A3代替GB713中的20g。

(3)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2cm)的锅炉,可以采用GB710、GB711中的15和20钢代替GB713中的20g。

(4)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cm2的锅炉,可以采用YB231中10和20钢代替GB3087中的10和20钢。

(5)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cm?

_2?

_)锅炉,可采用GB6654中的20R和16MnR补

做时效冲击值,合格后分别代替GB731中的20g和16Mng。

第五十六条 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13kgf/cm?

_2?

_)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五十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专用钢号,并且有所要求的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批量购买前,外贸部门应创造条件使钢材使用单位进行待购钢材的成分和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在内)的验证试验。

钢材使用根据成分和性能验证试验的结果或过去生产中使用该种钢材积累的成分和性能数据,提出订货技术条件。

如果改变钢材的制造厂或钢号,则应重新进行这项工作。

(3)订货时应尽量要求钢材改变钢制造厂提供相应的热成形、热处理和焊接的工艺文件。

(4)国外钢材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照国内锅炉钢材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使用国外钢材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形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6)对于国外钢材,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7)采用未列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

(8)钢材采购单位如果改变钢材制造厂或订货技术条件,应事先与钢材使用单位协商。

第五十八条材料制造厂供给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有标记。

使用和保管材料的单位必须建立制度,受压元件和钢材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五十九条 对于锅炉受压无件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

烘干、发放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六十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六十一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且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六十二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统计记录(至少每季度一次)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十三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低应力的钢印)。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仅器以及规范参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

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六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按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机械性能试验;

(4)金钉检验和检验;

(5)水压试验。

第六十六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

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65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六十九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七十条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

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七十一条 锅筒的组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

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七十二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第七十三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100kgf/cm?

_2?

_)的锅炉,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四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81MPa(100kgf/cm?

_2?

_)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就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如果经施焊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此厚度界限可以适当放宽,但壁厚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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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

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

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

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的各项参数。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七十六条 对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它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它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三)外观检查

第七十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连接焊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

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七十八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七十九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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