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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

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

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

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

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

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

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

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万无一失”要求,按照“制度导向安全、红线保证底线”的思路,强化安全管理硬约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列的安全生产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或安全红线)系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在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令行禁止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安全工作“底线”,一旦突破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红线内容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部门不能擅自进行增减、变更,若需调整需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红线内容。

  第四条触碰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1.凡触碰安全红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按《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成铁安〔20××〕150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之一的处分或给予诫勉、免职、降职之一的组织处理(构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379号)规定给予内部待岗;对属于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成铁劳卫〔20××〕609号)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凡触碰涉及高铁、客车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触及高铁、客车安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办理退出岗位的相关手续。

退出岗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工本人反思检查,提高安全责任认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等。

培训结束根据单位生产需要组织职工参加竞争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职工重新上岗。

  

(2)对与高铁、客车安全直接相关的动车组司机,机车乘务员,担当客运任务的机务检修、整备作业人员;动车组机械师(地勤、随车),从事动车组运用、检修的车辆钳工;客车运用、检修作业人员,造成责任客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且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取消原上岗资质,退出高铁、客车关键作业岗位,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调整到其他辅助生产岗位。

  第五条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红线内容,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着手研究建立完善防止触碰安全红线保障机制,增加安全冗余,实施超前防范,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对保障机制进行动态完善,防止发生触碰安全红线。

  第六条各专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对红线内容进行专业释义。

  第七条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红线宣传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红线意识,将红线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干部职工必知必会内容、作业指导书等。

  第八条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红线管理的落实和分析,分析导致触碰红线的原因,特别是管理源头的漏洞,并将红线管理情况纳入月度安全分析会进行总结点评。

各专业部门应结合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要求,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评估和安全质量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人事处、劳卫处、各专业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发《成都局集团公司关于重新公布安全红线内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成铁安〔2018〕93号)同时废止。

  安全红线内容

  一、公共部分

  1.当班打牌、饮酒、脱岗。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违章钻、扒车。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未设置防护(监护)上道作业。

(适用作业人员)

  4.移动设备停留不采取防溜措施。

(适用作业人员)

  5.无计划、超范围上道施工、维修等作业。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高铁区段作业违规进入防护栅栏或遗留作业机具、材料。

(适用作业人员)

  7.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车务系统

  8.未正确发布、交递、传达临时限速运行调度命令。

(适用作业人员)

  9.在正线、到发线进行的原进路返回作业、分路不良区段作业不单独锁闭道岔。

(适用作业人员)

  10.违反《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301条、《技规》(高速铁路部分)第319条规定进行调车作业。

(适用作业人员)

  11.推进调车不领车。

(适用作业人员)

  12.分界口未经邻局同意强行组织分界站开车。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机务系统

  13.违背“两统一”。

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4.无证驾驶。

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擅自交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5.擅自关机。

机车乘务员擅自关闭或切除行车安全装备。

(适用作业人员)

  16.盲目运行。

列车运行中机车制动系统、走行部故障,未按规定处置盲目运行。

(适用作业人员)

  17.停车不报告。

非正常停车后,机车乘务员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适用作业人员)

  18.值乘中睡觉、离岗。

机车乘务员值乘运行中睡觉;机车乘务员值乘中擅自离开司机室,造成司机室无人值守。

(适用作业人员)

  19.客机超公里。

客运机车、代客货运机车超检修周期上线使用。

(适用管理人员)

  四、供电系统

  20.误停、误送电。

(适用作业人员)

  21.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措施开展停电作业。

(适用作业人员)

  22.擅自关闭、隔离、解锁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

(适用作业人员)

  23.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按标准执行车机联控行车。

(适用作业人员)

  五、车辆系统

  24.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

(适用管理人员)

  25.不彻底处理动车组、客车“181”较大故障和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预报的严重故障。

(适用作业人员)

  26.违规关闭动车组、客车火灾报警、漏电报警、TCDS等车安全监控装置。

(适用作业人员)

  27.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不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盲目带车造成不良后果。

(适用作业人员)

  六、工务系统

  28.擅自关闭、破坏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9.未按规定处置伤损钢轨(道岔)。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0.防护员漏报、错报本线列车。

(适用作业人员)

  七、电务系统

  31.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2.无设计批复、无施工计划或天窗点、无段(车间)组织,置换联锁软件或进行拆、改、配线作业。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3.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开通设备。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4.错装、漏装LKJ数据或违章修改、变更运用中的LKJ、信号、通信行车安全数据。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八、客运系统

  35.临时停车擅自组织乘降。

(适用作业人员)

  36.看车人员在车内抽烟、使用明火。

(适用作业人员)

  37.站台作业车辆掉入股道。

(适用作业人员)

  38.漏传、错传调度命令或错误执行调度命令。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九、货运系统

  39.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0.货物发生旋转或开放,卷钢等发生滚动。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十、土房系统

  41.未按规定检测站台等建筑限界。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2.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不设防护。

(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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