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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

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

篇一:

买卖合同管理办法及流程

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买卖合同的管理,使买卖材料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所供材料的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买卖合同管理

1.1、买卖合同一律进行统一编号,例如:

XJ(mm)TRQ20XX-----,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合同签约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内部合同编号及各类代号书写要求。

1.2除5万元以下即时结清的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暂定)

1.3钢材、油料、水泥、维修用料不留质保金外,其它材料留合同总额的5%~10%。

(暂定)

1.4合同明细表每页右上角注明合同编号、右下角加盖供应商合同章。

1.5合同文本必须带有油建公司防伪水印及合同系统审批表和相关附件(如下要求)

1.5.1比质比价采购:

附供应商原始报价单一份。

1.5.2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附《谈判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1.5.3招(议)标采购:

附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材料价格明细表原件各一份。

1.5.4紧急放行采购:

附《物资采购紧急放行申请表》原件一份、供应商原始报价单一份。

1.5.5同一采购项目同一采购物资计划量增补,可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原供应商不意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部门必须重新询价选商(暂定)。

1.5.6业主指定或业主委托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对于业主指定供货商,由分公司提供业主指定供应商的相关文件。

没有文件的由分公司拟请示报告给予说明原因,报告上除加盖分公司公章外,还必须有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1.5.7对关键设备及技术条件复杂的设备和材料,在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必须提供与相关门签订的技术协议书。

1.6.按照公司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核实无误后,一式三份,交材料办、项目办各一份,合同员自存一份,并将其扫描后做成woRd文档提交经营计划部做合同的签约依据。

1.7.上合同管理系统,进入合同系统立项申报界面,填写各相关要素(计10项),无误系统默认提交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合同的订工作。

1.8.合同签订之前,除业主指定之外,供应商的选择必须在公司评审下发的《cPE新油建公司合格物资供方名单》内进行,确认是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填报相对人信息录表(见附表一)报公司经营计划部核实审批。

1.9.拟定合同文本,文本的选择要符合公司的要求(见附表二),经甲、乙双方在公平、正、自愿、意思统一的基础上,就合同条款及物资采购一般采取验收后付款,确需预付的,执行公司《预付款管理办法》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达成一致无误后,入合同申报界面,填写各相关要素(计12项)按照公司合同系统程序审批,完成合的签订工作。

1.10.负责合同文本的打印、盖章、登记、分发、管理、以及每月28号,季报、半年和年的合同统计上报工作。

1.11.未涉及到的内容执行公司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

附表一:

附表二:

合同编号:

XJ(mm)TRQ20XX-2-27-0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买卖合同签订流程

篇二:

电脑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嘉蓝宜源科技有限公司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银川凤翔九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所选商品的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元,即(小写)元。

二、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时结清货款:

合同标的交付时,以□现金□支票;转账

三、商品验收与交付

(一)验收方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包括附件和赠品,通电调试,保证商品能运行预装的系统软件,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后,验收完毕。

乙方向甲方购买下列微型计算机商品,各商品的具体配置详见随机清单:

台式计算机

(二)交付方式货到转全额款。

送货时间:

年月日;

提货/送货地址:

运费由卖方方承担。

四、商品售后服务

甲方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销售者的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随机附带的保修服务标准若高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该标准执行。

五、甲方承诺

(一)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规定,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

商品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品牌厂商在说明书中规定的包装标准。

实物与原包装内的配置清单相符。

六、乙方须知

(一)开票后15天内,应保留商品的原包装和充填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妥善保存商品的发票、配置清单和三包凭证。

(二)品牌产品经过严格的兼容性测试。

不应随意改变配置及任意扩充功能。

七、特别约定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应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数据资料。

因硬件维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特别承诺:

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复制或泄露硬盘中的信息;商品更换回收后,对原硬盘不进行数据恢复。

八、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货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向乙方支付。

甲方逾期日未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2、乙方无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及返还全额货款;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四)开票后15天内,若乙方要求退、换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包装费。

九、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市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三:

买卖合同防范措施

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

首先,应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

对于公民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然后要审查对方的信誉。

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表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就一定能认真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对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全面正确实际履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就不会实现。

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往往使被欺诈方遭受损失。

为了减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很有必要的。

这是因为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信守合同,而信誉较差的当事人往往失信食言,不认真履行合同。

通过审查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是防止在履行时受欺诈的方法之一。

接着,应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

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的义务。

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参观审查。

对于买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主要应负交付货款的义务。

审查买方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可以审查买方的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

对于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而言,可以通过他所在单位以及他的亲戚、邻居、同学、朋友等熟人调查此人的履约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了解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无论是与公民签订买卖合同,还是与法人签订买卖合同,无论是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都要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否则,偏听一面之词,往往成为受欺诈的原因之一。

最后,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

在生活中,买卖合同的双方不可能事必躬亲。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签订买卖合同一般是由他自己亲自过问,而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通常是由法人代表来进行的,有时还要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签订的具体事宜。

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还是公民个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或个人承受。

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为防范欺诈发生,有必要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常有不法分子假冒代理人签订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所以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

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

1、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

不管是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的买卖合同,它的条款内容总是围绕实际买卖合同的种种条件而生的。

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首部、本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

异地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写具体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了欺诈手法,这也可以成为追查不法分子的一条线索。

买卖合同的本文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

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

例如:

数量条款,主要审查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

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

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

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因此,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2、其他有关手续的审查。

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律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也可商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

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买卖合同鉴定的最终目的。

鉴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营业执照,核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鉴证,加盖公章。

因此,鉴证对于买卖合同的防欺诈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防欺诈

1、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防欺诈。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买卖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货物和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但也享有取得货物价款的权利。

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物、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支付的价款。

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先支付货物价款,而后卖方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卖方在履行中的防欺诈固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方才支付货款,所以这时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关系更大。

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买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

如果买方无理拒付货款,卖方可以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

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

买方不提供担保的,卖方可拒绝交付货物。

因为卖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至收到货款的一段时间内,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防欺诈。

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

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它就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

买方在履行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

买方在履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然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先行交付货款,买方就不必支付货款。

如果卖方迟延交货即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以后,才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规定,在买卖支付货物价款之后,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买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

这种制度称为不安抗辩制度。

如果卖方提供担保,则买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

卖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买方可就卖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还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有缺陷如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买方就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否则,往往使买方遭受损失。

(4)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卖方有固定住所和财产的,可以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

卖方骗取定金或预付款后逃之夭夭不见踪影的,买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卖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办追查侦破。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卖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买卖合同中欺诈的防范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而且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机关的任务,防范买卖合同欺诈措施不仅要在履行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签订阶段进行。

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对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中谨慎防范,买卖合同的欺诈现象才会减少发生,进而杜绝发生。

买卖合同常见的欺诈形式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

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

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

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这几种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被欺诈方往往对其住所地、企业注册资产或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携价款或货物而逃,以致被欺诈方无法查找其去向或对其进行诉讼,结果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当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逃走,被欺诈方也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纠纷或挽回损失。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

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

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

将伪造的标的物以特别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

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受骗方蒙受损失。

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

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不法目的。

例如利用被害方急于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车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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