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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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5.ppt

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各类建设项目、检维修项目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HSE事故、事件的发生,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承包商是安徽石油分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日常保养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安徽石油分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检维修相应的等级资质。

电工、焊工、起重、登高架设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有符合国家法规定的操作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

第五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六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七条安全质量处(或委托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组织基建、物流、零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审查,确定符合HSE要求的承包商,形成合格承包商清单并在全省系统内发布。

第八条对未纳入合格承包商清单的承包商,各单位及相关部门不得将其作为招投标单位。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安全质量处(或委托市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每年应对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对承包商的HSE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应从合格承包商清单剔除。

第十条工程项目从招标到结束的整个实施过程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应按“谁管项目、谁负责”的原则。

基建投资项目由基建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部门负责,油库检维修项目由物流部门负责,加油站检维修项目由零管部门负责。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

在项目完工后,应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施工单位,并抄送安全质量处备案。

第四章承包项目的实施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安全质量处或市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根据合同审批权限)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等合同不得开工。

如有违反,发生事故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承包商承接的所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质量处或市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根据权限)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HSE培训合格证。

HSE教育不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

1.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2.进入油库、加油站应遵守的“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所从事工作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事故教训等。

5.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施工前,油库(加油站)应组织对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HSE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入库。

HSE教育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

1.油库、加油站危险部位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着火爆炸、泄漏、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4.安全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等。

5.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HSE教育答卷,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HSE警示标识。

经HSE教育合格后,安全数质量科与其签订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安全数质量科(或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和承包商存档。

第十五条进入加油站、油库施工,应办理“人员临时出入证”、“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作业许可证”。

对工期超过五天(不含五天)的项目,承包商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凭HSE培训合格证办理“人员出入证”进出油库(加油站)。

1、承包商应向油库(加油站)提供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汇总表,每人1寸照片两张;2、油库(加油站)对HSE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制作“人员出入证”,并建立施工人员登记表;3、施工人员入库,警卫人员在核对持证人及人员出入证、施工人员登记表信息一致时,方准入库。

对工期少于五天(含五天)的项目,承包商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凭HSE培训合格证办理“人员临时出入证”进出油库(加油站)。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承包商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证,报安全数质量科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清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8、涉及用火、临时用电、破土施工、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安徽石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安徽石油分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八条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应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警告或从合格承包商清单剔除第二十一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从合格承包商清单剔除。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分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原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一般规定(2008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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