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传统宪法层次的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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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开篇就认为,一个民族、在结束与其他民族相联系的政治契约时,有义务向其他人解释清楚为何要采取这样的行动。
世间存在着选择,但选择应有理性根据。
理性的解释对其他人来说是必要的。
下述引文表明了《独立宣言》合理性的根据和标准:
“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言自明的:
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被他们的创始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设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是来自治于人者的同意的;
如果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这个目的,那么人民便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
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应有的权力组织,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是最能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
这一段话提出了关于人类状况的一些基本预设。
人类状况包含着现在的存在与将要存在的。
人类组建政府以实现各种潜能,这种组建的东西在性质上是人工的。
它是一种自觉的设计,运用形式化的原则以完成特定的目的。
政府特权运作的标准是治于人者的明确同意。
但无论何时,政府,作为人工产品,对其之所以建立的目的来说,都是破坏性的。
于是,《独立宣言》确立了参与宪法决策过程中的人民的权利,目的在于改变或废除现存政府,或建立新政府。
政府制度的设计是一个选择的问题,人类可运用已知的原则,以适当的形式设计满足人类需要的结构。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对这个设计问题持有类似的观点。
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的第一段这样写道:
“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那么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作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
由此看来,倘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Hamilton,JayandMadison,n.d.:
3)
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现存政府并建立新政府,与《独立宣言》的这一主张相比,人们对汉密尔顿的观点有更多的怀疑。
汉密尔顿认为,按照《邦联条例》来组织政府的实验已被证明是失败的。
在人类历史的曲折进程中,《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任务比所预期的更问题重重,更富有革命意义。
为了维护北美大陆的和平,需要一个联邦组织。
否则,众多的州将会重演欧洲各国间战争不断的局面。
他们的宪制将由机遇和武力决定。
但邦联已经失败,必须重新回到联邦政府设计的首要原则上:
设计许多并存的政府的结构在公众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延伸到公民个人,并由作为可实施的法律的宪法规则所制约(Federalist,ch.8,15and16)。
因此,美国人将决定能否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政府制度,或人类命运是否就是被他们鲜有或没有控制的制度所统治。
如果汉密尔顿是正确的,那么美国制宪选择的实践代表着人类政治实践中所有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展。
这些人类政治实践对政治科学家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政治科学将有助于设计在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基础上塑造的政治制度。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4篇中,麦迪逊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他说,美国革命意味着与过去决裂。
他说:
“如果革命领袖不采取前所未见的重要步骤,也不建立一个史无前例的政府,合众国人民可能至今还是被错误指导的议会的悲惨牺牲品,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在某些破坏他人自由的政府的压迫之下从事艰辛的劳动。
这是美国的幸福,我们相信,这也是全人类的幸福,美国人民在追求一种新的和更为崇高的事业。
他们完成了一次人类社会历史上无可比拟的革命。
他们建立了地球上史无前例的政府组织。
他们设计了一个伟大的邦联,他们的后继者有义务去改进它,并使它永远存在下去。
如果他们的工作有不完善的地方,那么我们会因他们的缺点太少而感到惊奇。
如果他们在联邦的结构上犯了最大的错误,是由于这是最难完成的工作;
你们的制宪会议的决议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新的形式,而你们现在要讨论的和决定的正是那个决议。
85)
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明确指出,他们所依据的知识体系等同于政治科学。
他们对政治科学的固有理论进行了系统运用,用以展开分析,表述观点。
例如,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中,汉密尔顿注意到,历史上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诬蔑一切自由政府都是与社会秩序不相协调的”(Hamilton,JayandMadison,n.d.:
48)。
他又进一步说,共和政府制度的设计已发生了一些创新,增强了它们的可行性。
他明确写道:
“政治科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一样,已经大有进步。
各种原则的效果,现在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但对先辈人来说,不是全不了解,就是一知半解。
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
采取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
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
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会议,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
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可以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者避免。
”(Hamilton,JayandMadison,n.d.:
48-49)
在引述了政治科学对共和政体设计的贡献之后,汉密尔顿提出了这一看法,即联邦主义的新原则,也许可被列入政治科学的新发现中。
正是这项原则,在新的宪制设计中提供了重要内容,它也是新宪制遭到反对的基本原因。
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依靠公理推理的结构,使它们能够解释在宪法建议案中为何要有特定条款,预计产生的结果将会是什么。
为此,他们运用理论推理的逻辑作为基本工具,该工具能使人类运用他们的智力去推理,进而得出选择。
理论既被用来进行实证分析,以说明特殊结构特征的意蕴,也被用来阐明宪制设计中使用的正常标准。
实证分析的例子有:
汉密尔顿通过实证分析阐明了政府统治其他集合体而非个人这一模式的后果(Federalist,15and16);
麦迪逊通过实证分析阐明了慎思议会的规模所固有的寡头政治的倾向,不论它是直接的民主制,还是代议共和制(Federalist,55and58)。
考虑设计时也需要参考规范的标准,要考虑价值问题。
与一般人类选择,特别是与宪制选择相关的标准,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论述得很深入。
麦迪逊警示说:
“必须经常选择,即使不是不怎么坏的,至少也应该是比较(不是完全)好的。
260)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中,他从政府的职能、稳定性、安全、共和自由等价值方面解释了政府制度设计中发生的权衡现象。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1篇中,汉密尔顿重点论述了道德和法理推理在制度设计要求方面的应用。
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第一个美国邦联宪法犯有严重的错误,但二人都不认为他们的阐述是绝对可靠的。
他们谈到,新宪制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不应该在重新审视他人的错误论点时假设自己是不错的”(Hamilton,JayandMadison,n.d.:
226)。
语言通过应用于各类事件,蕴含着对错误的简化与削弱。
此外,在人类制度形成方面,人们用词汇表达其思想内容,这些思想内容涉及到的不是自然对象,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故人类制度的设计依赖语言来概括一些只有在人类思想和经验领域中存在并且有意义的制度安排。
作为一种工具,语言应用于推理人类制度方面,较之于思考物质环境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更大的含糊性。
考虑到这些局限,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认为,对作用于1787年宪法设计的观念进行适当检验,就是尝试这一实验,看看这些观念能否发生预期的结果。
如果由于经验不足和理解不深,制宪会议计划可能会有错误的话,那么这些错误“在未经实际试验指出这些错误之前,是不能加以确定的”(Hamilton,JayandMadison,n.d.:
235)。
在《联邦党人文集》最后一篇,汉密尔顿引用了大卫·
休谟的论断:
“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无论其为君主或共和政体,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论和沉思可以期冀完成。
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
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试验中不能避免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加以改正。
在精心设计使政府特权的行使受到法治约束的政体的过程中,革命时期的美国人民在人类治理方面作了一个神奇的试验,这对政治科学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托马斯·
霍布斯(ThomasHobbes,1651:
ch.18)早就认为,行使政府特权的人是法律渊源,并且因此而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们不受法律约束。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认为,法律制度固有的统一性来自拥有唯一的最终的法律之渊源。
这意味着那些行使政府特权的人拥有不受约束的不可分割的权力。
美国宪法选择实验基于一些截然不同的构想。
这些构想认为,只要满足几个条件,法治能够限制政府特权。
首先,宪法有别于普通法律。
宪法提供了运用于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则,而普通法律则适用于社会个人成员之间的关系。
只要宪法决策过程独立于政府决策过程,就能保持这种区别。
根据麦迪逊的说法,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可更改的;
而普通法律是由政府制定,政府可以更改的。
348)
假使宪法作为适用于政府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具有特殊的司法地位,那么宪法的内容中可能要包含一些便于维护法治的条款。
这就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法律除非被实施,否则没有任何意义。
政府的显著特点是,那些行使政府特权的人易于得到常被誉为“正义之剑”的强制权。
对行使政府特权的人实施法制,意味着对法律执行者的强制。
但要想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并非易事。
在美国,通过不同决策结构的分权,对一切政府特权的行使进行明确制约,从而成功地完成了建立对治者进行制约的法治的任务。
具有相互否决权的分权制意味着每一组政府决策者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而且在美国政府中不存在唯一的最高权力中心。
在构建任何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方面,具有相互否决制约的权力分享是必不可少的。
而且,政府特权还要受到如下制约:
承认个人具有在没有政府权力干预下,分别或集体履行政府职能的宪法权利。
还要制定公民直接和间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方面的宪法条款。
虽然许多政治科学家充分承认公民的选举参与,但我们还要认识到,制定陪审团审判的条款,涉及到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过程,而正是这一过程决定着法律的实施。
最后,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认识到,存在于下述方式中的宪法条款和权力分配,不足以保持宪法的可执行性。
“该方式是,每一部门都构成对其他部门的制衡,每个人的私人利益,都可能是公众权利的守卫者”(Hamilton,JayandMadison,n.d.:
337)。
也就是说,宪法秩序的维护,依赖于公民通过决策而实施的约束。
汉密尔顿注意到了这一点:
“此外,一切事情必须由人民的智慧和坚定来决定。
由于人民亲手掌握着天平,可以期望他们经常留心保持全国政府和州政府之剑合乎宪法的平衡。
193)
这个观点不必仅仅局限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其他宪制均衡。
麦迪逊甚至预计,美国宪制可能会成功地挫败像突然的军事政变这样的具有野心的冒险行为(Federalist,14)。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关于司法审查的讨论中,含蓄地承认了这样的个人权利,即抵制国会法案实施,寻求司法补救办法,反对立法机关篡夺宪法权力。
为给公民创造机会,使他们能对政府特权加以限制,并且易于接近政府特权,正式的宪法限制是必要的。
但这些必要条件并不充分。
充分和必要的条件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达到:
公民对宪法秩序的性质和要求有着共同的理解,而且愿意付出对官员进行限制的代价。
总之,作为工匠的人民运用宪法限制作为自治的适当手段,如果没有这一方式,就不能期望美国宪制选择实验能够成功。
第二节与联邦主义传统决裂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政府体制代表了一种具有划时代重大意义的实验,这种看法已经被抛弃了。
政治上的焦点问题是机器政治与老板统治,改革努力的根本动力是精简和强化政府机构。
对一系列新问题的关注导致了对先前构想的普遍怀疑和反对。
对美国宪制设计所用理论的攻击,有多种不同的形式。
有些人,如查尔斯·
比尔德(CharlesA.Beard,1913),对那些构建宪制最有影响的人的经济动机进行了攻击,并因此对这一制度表示了怀疑;
认为该制度只不过是有产阶级自我服务的制度安排而已。
其他人,如弗兰克·
古德诺(FrankGoodnow,1900),反对宪制,认为其不过是对政府运作方式没有意义的形式主义而已。
拉丁美洲和欧洲的人们应用美国宪制模式的努力,经常遭到失败。
这些失败常被解释为宪法即使有,其实际意义也不大。
还有些人,如伍德罗·
威尔逊认为,早先的美国宪制实验,对那些没有理解政治过程根本性质的人来说,具有误导性。
威尔逊的观点在政治学家中间可能最有影响。
本章将进一步探讨之。
威尔逊把自己所处的一代人看作是宪法批判主义新时代的开端。
他认为,他们是不受对宪法无可置疑的崇拜约束的第一代人。
相反,他们摆脱了对宪制崇拜约束的羁绊,有幸进入了“第一个自由的、直言不讳的、不受约束的宪制批判主义的时代”(Wilson,1885:
27)。
威尔逊确信下述说法,18世纪设计的宪法结构只不过是掩盖着美国政治基本现实的一个形式上的门面而已。
其论断是,“当前政府的真实形式仅仅是一种国会至上的体制”(Wilson,1885:
28)。
“宪制约束的所有优点,甚至许多宪制约束的原则,都已受到藐视,一个彻底的有组织的国会控制制度建立起来,这给制衡理论和分权体制以沉重打击,但却便于实施,并且没有伤及宪法中的任何自治原则。
”(Wilson,1885:
31)
威尔逊反对体现在约翰·
亚当斯、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和詹姆斯·
麦迪逊著作中的宪法理论,称之为“字面理论”和“纸面图画”。
他论述道:
“那些制衡方法已被证明是有害的,并达到这种程度,他们已成功地把自身当作现实建立起来”(Wilson,1885:
187)。
他进一步认为,“在所有的宪制制衡中,州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制衡已被证明效果最少。
34)
这些结构与政府的根本性质相悖。
威尔逊认为:
“考察任何政府体制主要问题必然涉及到真正的权力源泉和根本的权力机器。
30)他进一步说明了其政治科学的一个基本命题:
总是存在一个权力中心。
学者的任务是确定“该体制的权力中心在何处?
谁拥有足够的权力,这种权力通过什么机构来显示和行使”(Wilson,1885:
30)。
如果不重其形式,而来看看政府的实际作为,威尔逊进一步论证道,“支配性的权力,一切动机的中心和源泉,一切管制权力的中心和源泉,就是国会。
威尔逊政治科学的基本原则是“权力被分解得越多,就越没有责任”。
(Wilson,1885:
77)他倾向于认为,解决办法是效仿英国议会制模式,建立单一的政府体制。
在该体制中,议会作为代议机构,行使最高政府权力。
如果议会作为代议机构,被提高到绝对至高无上的地位,便可满足自治的要求。
203)
在其他地方,他还写道(Wilson,1885:
181):
“我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人不承认,在一切政府事务中,人民代表是合适的最终权威,而行政管理仅仅是政府的日常工作部分。
立法是一种创造性的力量,它决定着应该做什么。
如果总统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运用他的特殊的权力,即作为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的权力,来维护法律的话,他必然要无可置疑地服从国会。
如果连他的责任都要服从,那么他的属下服从的职责就更大了。
立法权从其性质和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指令权,这种权力赋予国会。
威尔逊的政治科学没有讨论《联邦党人文集》所论及的一样的问题。
他反对这种政府形式,其政府行为即使有任何意义的话,也是很少的。
相反,如白哲特(Bagehot,1867)所言,形式是政府的一层面纱,它掩盖了幕后权力运作的真正面目。
利用这一观点,威尔逊开始探究许多有争议的问题。
例如,在1900年《国会制政府》第15次印刷时,威尔逊发现,有必要提醒读者注意,“我们单一的国会制政府”已发生了广泛的变化(Wilson,1885:
19)。
与西班牙的战争,导致了联邦体制内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发生了重要变化(Wilson,1885:
22)。
总统权力的增强,给美国政府体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他在该书的序言(Wilson,1885:
23)中总结说:
“也可能是这样,行政机构的新型领导,由于其将持续存在,将会对我们整个政府的运作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它赋予行政部门领导一种对国会行为的新的影响力。
其结果是,它将导致一种整合,通过群众大会取代政府的治国术。
它将使过去的整个方式无望地过时。
“人民议会制”变成了“群众大会制”。
行政部门领导对国会行为产生着一种新影响,而不是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会。
立法权不再具有“指挥权”(如统治权)的性质和本质。
相反,新的行政领导将通过群众大会制来取代政府的治国术。
任何仔细读过《联邦党人文集》的学者都发现,威尔逊运用的政治分析方法,截然不同于美国立宪政体设计所运用的方法。
麦迪逊的观点是,“所有的权力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可公正地断定是暴政。
313)这一思想超越了威尔逊的理解范围。
相反,威尔逊认为,这样的政府特点是“负责的”政府,因为人民届时知道谁在负责。
对于威尔逊来说,“新的行政领导”不会是“治国术”。
暴政的可能性不在其思考之中。
负责任的政府在所有政府事务方面拥有终极的最高权威,单一制权威的这一特征,提出了一个主权理论方面饶有趣味的问题。
在所有的政府事务方面有不受制约的最高权威,意味着没有有效的防备措施对最高权威进行监督。
霍布斯在构建其主权理论时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但威尔逊在其逻辑一致的论证中,面对的是制定能有效加强责任的防备办法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他认为,议会对人民负责。
但如果议会在所有政府事务中都拥有最高权威,它还能对人民负责吗?
或者如果它对人民负责,它还能够在所有政府事务方面拥有最高权威吗?
威尔逊制宪决策的构想与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构想截然不同。
对威尔逊来说,宪法意味着政府的总的形式选择,而不是制定详细的规则规定政府的内容。
一旦政府的总形式选定,宪法的基本任务就完成了,接下来便开始了更为艰巨的组建和运转政府的任务。
威尔逊(1887:
207)批判了美国的经验,他评论说:
“一个国家一旦开始制宪之事,就会发现,很难终止这项事业而开始一个对公众来说熟练而经济的行政管理机构。
对宪法的渐进修改似乎没有终止。
威尔逊密切关注由实践决定的权力的现实性和这些现实性相对于宪法约束的独立性,这成为新政治科学的基础。
这种新政治科学完全不同于美国宪制设计所应用的政治科学。
存在本身就有其合理性。
除了有效控制之外,不存在被广泛接受的评价政府绩效的正常标准。
政治科学的研究在决定何人在人类社会中行使权力方面是一种价值祛除的探索。
自然科学的方法可被用来发现政治权力的现实性。
现在剩下的问题就是,政治科学家们如何解释美国在宪法选择方面的实验。
第三节如何解释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关于政治实践的两类根本不同的构想出现在以下两类人的阐述中:
一类是那些参与美国复合共和制结构创建的人,另外一类是20世纪从事政治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人。
20世纪的学者自认为已有充分的自由对权力现实作出客观的、价值祛除的评价。
他们主张,形式鲜有或没有差别。
政府像过去一样,是下列因素的结果:
不稳定的联盟,历史机遇,以及促进政治发展的社会基本支撑力。
相反,那些参与创建美国共和国的人认为,人类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运用已知的原则来建立适当的政府,以使人们能够对政府行为行使根本控制。
政府是人类能够设计和使用的人工制品,为他们的理想抱负和目标服务,它受到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人民群体的控制。
如果政治科学家比当代历史学家更多地关注一下有关权力的知识,那么,对政治科学来说,后一论点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如果人们能建立和维护自己选择的政府,很可能,他们的操作方法将依赖于一种科学的兴起,这种科学指明了在构建政府内容中条件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些知识可被用来选择特定的内容,以满足建立合适的良好政府体制的设计标准。
政府制度的设计将体现两类构想,一类是由特定的前提得出可能的结果;
另一类是从可选择的方案中作出选择的标准。
这些标准被用来评价各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并因此作出和执行选择的结果,这些标准成为将被实现的基本价值或目的。
任何人工制品的设计从来都不是价值祛除的。
任何人工制品的创造,首先依赖于技术知识,其次依赖于作出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则适合于所做的选择。
技术知识的根基在于科学。
选择标准的根据在于与人类偏好和价值观有关的道德判断。
既然任何人工制品都是两种构想构成的产品,对其含义或意义的正确理解就要求涉及到人工制品的创造和使用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选择标准。
对政治科学而言,这意味着,一个适当的起点就是考察那些承担设计和创建政府制度根本任务的人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特定设计所使用的技术和运用的标准提供解释。
在评价体制的运作时,选择标准可以用来作为评价绩效的标准,在产生所预期的结果方面,技术的适当性能够由其工具的质量来确定。
从事这项研究的能力,依赖于对政治现象的性质、对政治艺术的基本手法、对这些基本手段综合运用得出预定结果的工作方式的广泛理解。
所有人类组织形式都是包含其自身匠心的人工制品。
人们用组织来安排联合行动和事业中的人际关系。
规则确定秩序。
由于规则不能自动设计、自动应用、自动实施,它们依赖于一些代表机构行使与他人有关的统治特权。
统治意味着治者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