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_1篇(共4页)2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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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XXXX年]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

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

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

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

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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