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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印章管理规定

  财政局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鉴种类

  本规定管理印鉴包括局印章(含钢印、印模,下同)、局机关印章、财务专用章和局长印鉴。

  二、用印规定

  

(一)凡属局领导签发的各种公文、凭证、指标单等,由印章保管人直接用印。

  

(二)凡属各种需以局名义对外报送资料、审核材料或需开各类介绍信等,须征得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用印。

  (三)使用印模,须经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由业务科室人员现场监印。

  (四)除上述以外需用印的,由局长签字后用印,并填写《特殊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人姓名、单位、事由、用哪种印、次数、时间,以备查。

  (五)财务负责人掌管财务印鉴,加盖时要审查有无审批手续,金额是否正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不得签发远期和空头支票。

  三、印鉴使用和保管

  

(一)局印章和局长印鉴由康润沁同志负责保管使用。

各类印鉴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用毕上锁。

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

如印鉴保管人出差、休假,由康润沁同志负责指定人员代管。

  

(二)各科室不得擅自刻制本规定所列印鉴。

增添或更换印鉴,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印鉴的印模及停用的印章,必须准确记载,记档保存。

如印章被盗、丢失,须立即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用印责任

  用印须管印人亲自承办,盖印前要审查文书内容,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

因用印不当、保管不妥而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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