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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第4章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管理,使反违章管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违章现象的管理控制。

3.定义

3.1按生产活动与事故原因违章分为: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从违章者个人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两类。

3.2作业性违章:

是指在电力生产、基建等工作中,不遵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制度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3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

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4管理性违章:

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其它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5偶然性违章:

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造成的违章。

3.6习惯性违章:

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正确的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保证安全工作有关规程的行为造成的违章。

习惯性违章分为:

习惯性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指挥。

4.要求

4.1安技部是反习惯性违章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会同运行部共同认定习惯性违章行为。

运行部负责反习惯性违章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各专业、班组的违章行为进行日常检查,月底汇总后交安技部统计、考核。

4.2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反违章行为的管理,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对各类违章行为的预防、培训、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3作业性违章的控制

4.3.1安技部、运行部对各类作业性违章,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定期通报各类习惯性违章。

4.3.2安技部、运行部按年度培训计划定时对各工段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施工前培训等,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3.3安技部会同运行部要针对违章现象出现的原因情况,不断地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使运行检修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4.3.4各班长值长负责对本班本值运行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如被上一级领导、安技部或其他人员发现运行人员、操作人员有违章行为,连带考核班长值长。

若属个别人违章而同班同值人员不予制止者,也要负连带责任。

4.3.5安技部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的执行,各级均应建立违章记录本,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4.4装置性违章的控制

4.4.1根据装置性违章易发生的地点、环境特征,由安技部组织各专业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安全监督人员要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4.4.2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在设计、监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验收等环节加强过程管理、规范管理,从源头上反装置性违章:

4.4.2.1保证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如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二十五项反措”)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贯彻执行。

4.4.2.2设备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组织和施工。

4.4.2.3各部门对建设项目中属于防止人身事故、防止误操作事故、防止火灾事故和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并参加有关验收工作。

4.4.2.4严禁装置性违章是安技部、运行部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专业主管、巡检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现场环境、施工工器具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安技部安监人员主要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运行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现场环境等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等。

4.5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4.5.1巡回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都要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或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4.5.2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单(或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消除。

4.5.3一般装置性违章,由设备主管部门尽快组织消除;重大装置性违章(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由设备主管部门提出消除计划及方案申请,会同安技部共同编制,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5.4对不能满足《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等一时难以消除的,要将其列为危及人身、电网、设备的“重要隐患”,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加大安全措施的检查力度,并履行批准手续。

4.6管理性违章的控制。

4.6.1为有效防止管理性违章,必须做到人人有责。

4.6.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4.6.3任何人接到违章的指令后,必须坚决抵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或向安技部、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4.7各类违章表现形式见附录。

5.附则: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录:

各类违章现象的表现形式

一、下列表现为作业性违章

1.不按“两票三制”规定进行操作或作业。

2.随意变更图纸、技术方案及工艺的行为。

3.设备检修时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解除有关能源。

6.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7.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8.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

9.单人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0.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

11.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

12.私拉乱扯低压线路。

13.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或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14.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5.搬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操作规程。

16.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有关规程或现场安全操作有关规定和措施;

17.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18.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1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0.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1.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匀、负荷转。

22.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

2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不穿工作鞋进行登高作业。

25.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6.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7.站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2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3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31.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32.运行中将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

34.与发电有关的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35.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

3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3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8.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等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39.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41.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42.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

未正确着装,在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

43.使用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44.在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5.其他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二、下列表现为违反操作票制度的违章

1.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必须填写操作票却无操作票及不持操作票进行操作者。

2.操作前,操作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及履行签字者。

3.擅自变更操作票操作顺序或跳项、漏项操作者。

4.现场操作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参与操作者(对重型阀门设备,单人操作确有困难,操作前确已核对设备编号无误时可以协助操作)。

5.未执行唱票、复诵、模拟操作而操作设备者。

6.未执行五防闭锁万能钥匙管理规定,随意使用万能钥匙操作者。

7.操作前不认真核对设备编号者。

8.应按规定先验电而未验电即挂地线,或不按规定挂地线即进行作业者;装设、拆除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或装设、拆除接地线顺序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者;装设接地线由单人操作者;装、拆接地线不登记,或不记录者;用缠绕法装设接地线者。

9.约时停、送电者。

10.接调度命令不录音、未复诵而操作设备者。

11.倒闸操作未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具者。

12.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者;用高压验电笔判别接地相别者。

13.未核对杆号、色别,误登、错登杆塔者。

14.其它违反安全规程及现场运行规程操作设备者。

三、下列表现为违反工作票制度的违章

1.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无工作票作业或施工者。

2.未经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承担上述工作者;未经部门审批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承担上述工作者。

3.未到工作现场许可工作者。

4.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内容,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而提前开工者。

5.检修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者。

6.检修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操作设备者。

7.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应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却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者。

8.改扩建工作应由生产运行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监护人,而由施工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监护人者;或超出工作票所列范围进行工作者。

9.变更安全措施,或超出工作票所列范围,未填用新的工作票,且未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者。

10.未到现场检查验收设备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11.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拆除安全措施者(安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2.工作票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工作者。

13.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设备区域工作时(如建筑工、油漆工等),未设立由本公司人员担任的监护人,或由非本公司人员担任监护人者。

14.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现场运行、检修规程者。

四、下列表现为违反工作监护制度的违章

1.无监护人进行操作者。

2.监护人不合格,未经考试合格而担任工作监护人。

3.监护人脱离监护岗位或超出《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允许其从事工作者。

4.临时用工缺少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者。

五、下列表现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示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

6.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

7.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

9.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10.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3.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

14.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

15.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

16.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

17.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要求。

18.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19.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20.重点防火部位及区域,防火设施不全、失检、漏检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21.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22.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23.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24.设备存在缺陷,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

25.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不全、或有重要缺陷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26.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安全通道不符合消防要求。

六、下列表现为管理性违章

1.对国家、行业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4.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5.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

6.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7.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8.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和加以改进解决。

9.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10.有章不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11.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12.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13.没有组织新入职的生产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1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15.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16.特殊作业指派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上岗。

17.没有进行安全交底,没有按规定制定、审批保证安全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工作前未进行危险点分析即组织人员进行工作。

18.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的内容。

19.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签发(批准)工作票、操作票等。

20.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不严,导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进行承包;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施工,事先未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合格即同意其进行施工。

21.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试即同意其上岗工作。

22.对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或对审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执行。

23.决定设备带病运行、或特殊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4.未按规定要求给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25.进行大型及危险性作业(如爆破、吊装等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2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27.发布违反《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其它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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