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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员会和共同决策

在德国,如果雇员提出要求,则所有超过五名雇员(含五名)的企业中都应设立企业委员会(Betriebsrä

te,即雇员代表委员会)。

被选出的成员任期四年,并非必为工会会员。

《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BetrVG)所规定的企业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从信息权到在组织、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共同决策权。

在社会事务中,雇主有义务就工作时间的分配、休假计划、雇员申诉以及安全与福利等事务的规则与企业委员会进行磋商。

解雇任何雇员都必须事先通知企业委员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大规模裁员或重大重组,雇主和企业委员会必须就利益均衡(Interessenausgleich)和社会方案(Sozialplan)进行协商,以补偿雇员因重组所遭受的实际和财务上的损失。

1951年,共同决策首先被引入钢、铁和煤矿产业,使得工人能够在某些公司的监事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

最为重要的共同决策法律是:

《三分之一参与法》(Drittelbeteiligungsgesetz,DrittelbG)和1976年的《共同决策法》(Mitbestimmungsgesetz,MitbestG)。

取代了原来1952年《企业组织法》的《三分之一参与法》规定,所有拥有超过500名雇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及所有在1994年8月10日之前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并且非家族企业的股份公司不论其雇员总数,必须允许其雇员选举监事会三分之一的成员。

1976年的《共同决策法》要求所有拥有超过2000名雇员的企业必须赋予雇员在监事会与股东平等的代表权。

雇员代表中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执行代表。

监事会主席(通常为一名股东的代表)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最终决定权。

欧洲公司中的共同决策事务由《欧洲公司参与法》(SE-Beteiligungsgesetz,SEBG)来规范。

跨境合并后的共同决策事宜由欧洲《合并指令》(Directive2005/56/EG)以及德国贯彻该指令关于跨境合并后共同决策规定的法律(MgVG)来规范。

这两个程序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

雇员代表和相关企业应在最初协议中安排共同决定。

但是,程序的强制性标准、形式和内容略微不同。

如果在6或者12个月内无法达成协议,共同决策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此外相关公司现行共同决定的复杂性不应忽略。

企业委员会的权利仍由国内法来规范。

雇员/临时工

根据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对雇主有人身依赖性的个人被视为雇员。

在如下情况中认定存在这种人身依赖性:

雇员被整合入雇主的运营中,或者雇员在时间、地点和所提供工作种类上受制于雇主的指令。

对于被认定的雇员,(实际的)雇主另外还要承担有关税务(工资预提和增值税)和社会保险的责任。

如果雇主计划向第三方商业性地“租借”员工,该雇主需要按照《雇员派遣法》(Arbeitnehmerü

berlassungsgesetz,AÜ

G)取得批准。

如果雇员被整合入客户的企业,并不再仅为原雇主工作,该雇员视为被租借。

如果出租雇主未取得批准,依据法律在客户和被租借的员工间形成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始于租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其有效性的先决条件。

但是《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实质工作条件证明法》(Nachweisgesetz,NachwG)规定,雇主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关系做出基本规定。

该文件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对工作的描述,即,工作地点、薪水和其它额外报酬、工作时间、休假要求、解雇通知期限以及对适用的团体协定和企业协议的参考。

通常,对于劳动合同中雇主用于多次适用的条款应当按照德国《民法典》(Bü

rgerlichesGesetzbuch,BGB)第305条以及以下诸条,并考虑劳动法的特殊方面,进行内容检审。

如果合同内容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不利于雇员,即应进行该检审。

如果检审结果证明某些合同条款无效,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当事人可以为劳动合同约定一个试用期(通常在三到六个月间不等),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可以经短期通知被终止而无需附加解雇理由,该通知期至少为两周。

为了防止雇主规避解雇保护法律,附固定期限的合同仅于对雇用期限的限制存在客观原因时或于新的雇用时才被许可;

该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或者在前述两年期限内被延长不得超过三次。

对于新设企业,在头四年内新雇用的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工资、薪水和奖金

德国《最低工资法》(Mindestlohngesetz,简称MiLoG)于2014年8月11日颁布,这是德国自两德统一以来,第一次引入全国通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法,德国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税前每小时8.50欧元。

联邦政府可以根据最低工资委员会(由联邦政府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建议,通过发布行政法规来调整最低工资的数额。

联邦法律还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并且男女同酬。

尽管非为法律要求,通常在圣诞节时支付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奖金(或者将其分别在圣诞节和休假时支付)。

工作时间

通常法定最高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基于每周6个工作日);

但是,如果在6个月或24周之内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则可以将工作时间延长至每周60小时。

若以每周5个工作日为基础,则一般日工作时间可以提高至9.6个小时。

工会正在争取每周35小时工时制,团体协定通常规定较短的每周工作时(如每周38.5小时)。

工会强烈反对加班工作。

节日和休假

德国所有联邦州均承认下列公共节日:

新年(1月1日)、耶稣受难日、复活节星期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基督升天日、圣灵降临节星期一、德国统一日(10月3日)、圣诞节(12月25日)和圣诞节后第一日(12月26日)。

除此之外还存在某些宗教节日,这些节日在各州有所不同。

在劳动关系存续6个月后,法定最低休假天数为每年20个工作日(基于每周5个工作日)。

团体协定以及个人劳动合同通常会增加休假天数(经常增至每年30天或更多),国家法律允许出于特殊目的的请假(即,教育休假)。

雇员有权得到与其当前薪水相等的假期工资。

一些团体协定及企业实践还提供特别休假津贴。

法定病假工资

如果因疾病导致雇员无法履行其职责,雇员有权获得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数额相当于100%的正常薪水,并可领取至康复,但不得超过6周的期限;

(对于特定疾病而言)超出该期限的,如果符合条件,雇员可以按国家医疗保险计划领取津贴。

解雇

雇主发出解雇通知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个别雇用合同、团体协定或如《解雇保护法》(Kü

ndigungsschutzgesetz,KSchG)等法律规定的限制。

对于在同一家企业工作不满两年的雇员而言,法定解雇通知期限为四周,至公历月份的15日或月末。

对于在同一家公司或工厂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雇员而言,雇主所要遵循的通知期限为一个月,至公历月份月底。

劳动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所需通知期限则越长(最长可至7个月,即劳动关系持续20年或更长的情况下)。

如果不存在特别约定的通知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因短于法定最短期限而无效的话,则适用法定通知期限。

任何解雇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要求亲笔签名。

该要求亦适用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因此以传真方式发送解雇通知是不够的。

任何一方均可因正当原因不经提前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该原因使解雇方无法将劳动关系持续至正常解雇通知期限终了时。

因正当原因所致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权利人获知该正当原因时起两周内主张。

《解雇保护法》还进一步规定,向一名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超过6个月的雇员做出的无正当原因的解雇通知只有在具备社会正当性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解雇保护法》仅适用于常规雇用十名以上全职人员的企业。

在2004年前属于《解雇保护法》适用范围之内的雇员并不受界限提高的影响。

但是对于新的雇用而言,《解雇保护法》仅适用于超过十名雇员界限的情况。

非全日性职位只能按比例计算成全职职位(至每周20小时=0.5个全职;

至每周30个小时=0.75个全职)。

在《解雇保护法》意义下的社会正当性被限制于以下三个主要领域:

第一,解雇可以是因雇员的自身情况所致,比如连续的短期生病或长期生病。

第二,雇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解雇的社会正当性,即,虽经重复警告仍无故旷工或拒绝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于发出解雇通知前就雇员的过错向其提出警告。

第三,出于企业运营原因的解雇可以具有社会正当性。

特别是,基于雇主的商业组织的改变,例如,由于工厂关闭或因缺少订单而缩减劳动力所导致的相关职位上人员过剩的解雇。

但是,雇主必须使用所谓的“社会因素方法”,原则上挑选出因裁员“受到最少损失”的雇员先予解雇;

该方法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年龄、资历、抚养义务及严重残疾)。

雇员有权质疑上述解雇通知并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周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法院提出要求重新雇用的诉讼。

雇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解雇补偿金。

在《解雇保护法》下终止劳动关系通常十分复杂并且常会导致签订解雇协议并支付雇员补偿费用。

作为一项普遍、粗略的原则,平均解雇费的数额为:

每月薪资总额的50%×

服务年份(见《解雇保护法》第1a条第2款)。

对于企业委员会成员、残疾雇员、怀孕雇员和教育休假中的雇员还有其它的劳动保护,这些雇员不得被无故解雇。

而且,任何解雇必须事先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

母亲保护

如果雇主在发出解雇信之后的两周之内被告知雇员已经怀孕,则在怀孕期间和至分娩后四个月内发出的任何解雇通知无效。

如果继续工作对孕妇或胎儿有害以及在孕期的最后六周和分娩后的八周之内,该雇员不必工作。

此外,怀孕雇员不得加班、上夜班、在周日或公众节日工作。

养育子女休假

在孩子出生后三年内,父母中的一方可以进行养育子女休假,或者双方通过非全日性工作来进行该休假。

在此期间,养育子女休假中的雇员不得被解雇,但是必须在休假结束前三个月内就其是否打算重回工作岗位通知雇主。

在三年期限内,父母双方可以交替休假三次。

雇用残疾人的规定

拥有超过20名雇员的企业,其职工总数的至少5%必须是由伤残程度至少在50%的人员构成。

未达到此雇用规定的雇主必须为其未雇用的伤残雇员缴费至260欧元/人。

拥有超过五名残疾雇员的企业要选出一名残疾雇员代表。

残疾雇员有权每年额外休假五天并享有特殊的解雇保护。

削减工作时间的权利

此外,已经受雇六个月以上的雇员有权要求削减其工作时间和对每周的工作时间分配,但前提是,该要求与雇主的合法经营利益不发生冲突(比如,没有可替代雇员)。

但是,为了防止工作时间和分配的自动变更,雇主必须最迟在变更生效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拒绝雇员的要求。

雇员可以在养育子女休假期间进行非全时工作,最长至每周30小时。

雇员必须在开始该休假前提前七周书面要求休假,并注明两年内希望休假的具体时间。

雇主仅在存在紧急运营原因时才能拒绝此要求,而且须在四周内书面为之。

企业转让

根据欧盟关于企业转让的指令以及各国法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企业将导致转让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转移至收购方。

如果新所有者在股权交易后决定将企业由一家子公司转至另一家子公司(变更所有权),前述原则同样适用。

股权交易后的停止运营会很可能会被依法视为企业转让。

企业转让(资产所有权变更)会导致包括所有现有劳动协议的合法转移。

有关退休金的情况要取决于该国如何具体执行欧盟的指令。

例如,德国法律(《民法典》第613a条)也规定了现有雇员的退休金/期待权在法律上被转移,而已退休雇员的权益则被保留在出让方。

因此根据德国法律,下一步的程序取决于雇员是否同意将其劳动关系转移。

由企业转让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是无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以下信息:

预期的转让、(计划的)转让日期、给雇员带来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后果,以及与雇员相关的措施计划。

就此,雇员有权在收到书面的完整转让信息后一个月内对转让、转让原因和给雇员及其代表带来的后果提出反对。

如果雇员反对劳动关系的转移,雇主可以基于目前职位被转让的事实提出正常解雇通知(人员过剩)。

对于此类以及其它的解雇,《解雇保护法》适用于常规雇员超过十名的企业。

在集体劳动法中,对于企业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有所区别。

如果转让的是全部企业,则企业身份被保留,旧有规定仍然有效。

但是,如果企业身份不被保留,企业协议被转化到个别权益之中,并且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不过,适用新的企业协议也是可能的。

当企业(部门)被转让时,企业委员会成员失去其功能,但是保留解雇保护。

不过,在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期内,原企业委员会对开始新的选举仍有权责,以便在被转让的部分建立一个企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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