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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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讨论稿)

一、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县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名优品牌建设、金融支持等及时兑现各种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发展。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投入奖

(1)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凡当年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占上年度末固定资产10%(含)以上且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并授予“企业投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固定资产1—5亿元的成长型企业,凡当年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占上年度末企业固定资产20%(含)以上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并授予“企业投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固定资产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凡当年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占上年度末企业固定资产20%(含)以上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并授予“企业投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对企业新上项目形成的所得税实行三年的优惠期,第一年由县财政返还县级留成部分的30%,第二年返还20%,第三年返还10%。

(二)生产奖

对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指开票销售收入,下同)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且增幅不低于全县当年销售收入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每新增5亿元,再奖励10万元。

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前5位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三)贡献奖

(1)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及规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县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超过25%的,按县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的比例进行奖励。

(2)凡当年上缴税金及规费500万元以上的,授予企业法人“平原功臣”荣誉称号;1000万元以上者授予“平原一等功臣”荣誉称号;2000万元以上者,授予“平原特等功臣”荣誉称号;优先推荐重点骨干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出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

(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物质奖励,可享受政治荣誉;税收优惠政策结束后可享受物质奖励。

(四)科技创新奖

(1)对当年引进1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县财政奖励50万元;建立1家省级技术中心,县财政奖励30万元。

(2)当年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同时,对科技局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万元。

(3)当年科技成果被鉴定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奖励5万元,被鉴定为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奖励3万元。

当年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万元,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20万元,同时,对科技局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1万元。

(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形成批量生产(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当年批准为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企业5万元,批准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企业1万元。

(6)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小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时对科技局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

(7)对引进科技人员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并获得专利、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开发出省级(含省级)以上新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

(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际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奖励质监局或工商局3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同时,奖励质监局或工商局2万元。

(9)以上奖励的考核,以认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权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原件为准。

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奖。

(10)以上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其中第1、2、4、5、7项奖金的5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支配;第3项奖金50%奖单位负责人,50%奖课题组;第6项奖金50%奖励企业,50%奖励技术中心。

(五)就业及人才引进奖

每个企业面向全国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集团聘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为顾问,全年在厂时间不少于3个月;引进的本科生、专科生以专业对口为主。

聘请和引进人员以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聘用合同为准。

对引进人才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授予企业“人才引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对完不成综合计划指标的企业年底通报批评,对完成综合计划指标不足50%的企业,年底实行一票否决。

对新引进企业急需适用的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

对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一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每人每月500元津贴,研究生学历(具有硕士学位)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博士生学历或高级工程师每人每月1500元津贴。

对完成县里下达人才引进任务的企业,奖励2万元。

县里招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从企业大学生中录用。

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的子女就学享受当地人同等待遇。

(六)资金争取奖

1、对工业企业向国家和省、市争取的各项政策性资金,按争取资金实际到位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上市。

(1)企业上市融资,凡成功上市并募集资金到位的,首次发行按募集资金的5‰、再融资(增发或配股)的按3‰、私募股权融资的按1.5‰依次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奖励。

(2)企业上市前期为推进上市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补贴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先补贴50%,上市材料在发审委通过后,再按照上述定额标准补贴剩余部分。

(七)产品出口奖

对年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下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八)贷款支持奖

对各金融机构从重点项目贷款、当年新增贷款总量两方面进行考核。

1、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考核当年新增投放用于工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增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包括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系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短期贷款系指使用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用于项目建设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贷款及承兑汇票。

对全县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中长期贷款(包括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的奖励2万元,以此为基数,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2000元;对全县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短期贷款(包括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的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数,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000元。

单笔信贷投入中长期贷款1亿元(包括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3000万元再追加奖励3000元;单笔信贷投入短期贷款1亿元(包括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增加3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500元。

2、对完成贷款任务的,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

对核销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核销金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3、对完成新增贷款增长计划的金融部门予以表彰,授予“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其他鼓励政策

(一)保障企业发展用地需要

全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不低于60%用于工业项目,并优先保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

企业按法律规定交足土地出让金后,除上缴上级政府和补偿农民外,其余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担保机构发展

1、发挥现有的“平原县三义担保有限公司”的作用,并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额度,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2、整合国有资产,为企业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整合县内的存量土地、房产、办公楼等国有资产,打包变更,用于对全县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和抵押。

3、实行流动资金贷款抵押物一次评估三年循环连续使用的办法,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抵押物有效期短、成本高、环节复杂的问题。

4、组织县内优质企业建立企业互助信用联盟,整合企业有效资产,建立企业担保自助体系。

5、鼓励组建或引进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县内企业参股。

6、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营业税先征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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