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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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
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
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
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
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
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
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
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
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
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
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
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 .1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 .2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
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
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 .3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 .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127;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27;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27;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
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
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
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
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 .1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 .2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
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 .3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
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
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 .4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 .5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
。
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 .7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
有指定地点。
4.0.1 .8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 .9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
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
垫。
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
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
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
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 .10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 .11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
。
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 .12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
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 .13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 .14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
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
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 .15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
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
扫。
4.0.1 .16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
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 .1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
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火灾地点;
(2)火势情况;
(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 .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
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 .3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
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
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 .4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 .5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
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 .6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
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 .7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 .1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灭火的有效性;
(2)对设备的影响;
(3)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 .2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
、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 .3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
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 .4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
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 .5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
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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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给水
5.0.1 一般规定。
5.0.1 .1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
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
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0.1 .2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5.0.1 .3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
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
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0.1 .4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
水电
厂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5.0.1 .5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
消
防水泵应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0.1 .6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
5.0.1 .7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0.1 .8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
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 .9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 25m 。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 5.0.2 .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表 5.0.2 .1
******13页
5.0.2 .2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 5.0.2 .2
******13页
5.0.2 .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
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 10m 。
5.0.2 .4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
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 30m ,
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 80m ,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 120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 15l /s计算。
5.0.2 .5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
小于表 5.0.3 .1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 5.0.3 .1
********14页
5.0.3 .2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
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50m 。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 25m 。
5.0.3 .3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
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 18m 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机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 .1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 .2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的规定。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表 5.0.4 .2
******15页
5.0.4 .3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
、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 10l /(min·m2)。
5.0.4 .4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执行。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表 5.0.4 .4
********16页
注:
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5.0.4 .5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
水量的总和。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一般注意事项
第237条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
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 60℃ 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若有必要进入 60℃ 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
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2节燃烧室的清扫
241条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
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也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
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第243条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第244条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
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
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
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
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8条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
施。
第250条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
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拾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252条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就用梯子上下。
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
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
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载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
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第256条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