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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贸组织的改革问题研究终稿

关于世贸组织的改革问题研究

1.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程

1.1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

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增加到150个。

1.2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

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

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

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与原则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

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贸组织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世贸组织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世贸组织寻求解决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总部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对于世贸组织的目标之大,想完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世贸组织的原则有如下几点:

2.1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

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目前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2.2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2.3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2.4非歧视性原则

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要求政府对所有的中国企业,无论其投资者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所有制形式如何,无论与政府的关系亲疏如何,都应该实行同样的政策。

现在中国的歧视现象很严重,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得到贷款,也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国有经济垄断的行业;无论在哪一方面(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贸易等),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都没有象对国有企业那样多。

这种状况人世后必须改变。

2.5互惠原则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2.6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

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

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

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

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世贸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自1995年以来,WTO建立已有数年,现在应当对乌拉圭回合成果做出评价并对未来贸易体制的形式进行评论。

旧的GATT体制涉及货物贸易,其中已出现一些不平衡的情况。

比如,对发展中国家存在出口利益的部门仍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尤其在农业和纺织品部门。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已同意对发达国家降低保护程度进行补偿,而发达国家则要求给予更多时间以便对这些部门进行调整。

随着一些新问题被列入GATT体制,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措施,更加剧了该体制的不平衡性。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是有必要改革的。

以下是世贸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3.1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

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

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

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

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

“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

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O%,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

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

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

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

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

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

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

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

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

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

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

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3.2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与GATT时代不同的是,近年米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加入多边贸易体系表现出了异常的兴趣。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5个国家加入WTO。

参与国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WTO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吸引力和对经济自由化的推动力。

但由于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以及国内政治环境干差万别,各方利益各不相同,所以,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同时又意味着协调难度的增加,也可以说意味着分歧的加大。

以本次西雅图会议为例,各自提交给新一轮谈判的建议就选150项之多。

从这些建议当中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利益集团感兴趣的领域

大相径庭,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大分歧,就连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许多难以协调的问题。

难怪本届部长会议主席、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声称这些议题是“多样的、复杂的”,是一个“十分难于处理的复合体”。

关于社会标准问题是否把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列为新一轮谈判的讨论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欧洲和口本等发逃国家的立场是~致的。

他们认为较低的劳工标准、环保标准会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成本,出口这种产品就等于“社会倾销”,应该在贸易上限制其的生产和出口。

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在世贸组织内设立工作小组,以探讨童工、劳工工作条件成立工会权利等问题。

从表面上着,这是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国家的劳工权利和生存环境,其实质则是想通过引入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提高邪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价格,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达到僳护本国产业和国民利益的目的,这自然遭到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3.3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受益不大

发展中国家最希望从乌拉圭回合中获得的利益是至少能够开放农业和纺织品这两个发达国家高度保护的部门,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获得更大的市场准入。

然而这些部门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许多年里一直是关闭的。

在农业部门,许多对于发展中国家很重要的农产品的关税高得惊人(有的甚至超过200%,300%)。

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国内补贴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从2750亿美元(1986年至1988年的年平均数)增至1999年的3260亿美元(见OECD2000),可见,允许使用的补贴的增加远远抵消了根据农业协议规定而实现的补贴种类的减少。

尽管主要发达国家没有兑现自己的自由化承诺,但他们一直向发展中国家鼓吹尽快实现进口和投资自由化的好处。

发展中国家处在国际金融机构、区域贸易协议以及WT0的自由化的压力之下,他们被要求暂时承受迅速调整的阵痛,而发达国家自己却要求更多的时间对农业、纺织品以及其它多年来一直被保护的产业进行调整。

这些问题关系着发展中国家现在或将来是否能够实现其发展策略和目标,包括自动化、技术升级、民族工业的发展、当地农业的生存和发展、食品安全以及满足健康和医疗需要。

发展中国家被告知他们关于履行协议问题以及发达国家的市场准人问题将在后多哈计划的一揽子协议中解决,这暗示着他们必须在WTO内对新议题进行谈判。

但是这些新领域的新协议和新义务不会带来互惠的利益。

获益和付出缺乏互惠性将加剧目前的不平衡状态。

而且,新协议的引入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使他们失去更多发展选择。

到那时没有人能保证,WT0规则和体制将得到平衡,协议履行问题将得到解决,或对发达国家农业、纺织品以及其它部门的市场准入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3.4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

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

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

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

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

其首要任务是各成员方应充分重视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要认真履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闽家成员的各种义务。

在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上过分强调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经济发展与技术合作,强调对等瓦惠原则而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迁就发达国家成员利益而冷落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合理要求。

4.世贸组织改革前景与趋势

世贸组织要想变得有效、公平和可靠,就必须变成一个透明、等级更少和参与性更强的组织。

世贸组织需要在确定日程和制定规则方面有明确的规章和程序。

世贸组织必须把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参与考虑在内,同时提供资金来培养能力,使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参与并创建实施规则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以此作为能力不对称的补偿。

尽管世贸组织多次重申其诺言,但还是没有履行其承诺。

因此,对世贸组织进行全面改革,特别是对其基本原则、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透明度等方面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4.1使世贸组织放弃盲目的自由化世贸组织

多边贸易体系正面临制度性危机,全球贸易的生存能力也处于危险之中。

各国贸易代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部长们应推动修改现有的某些规则,而不是像世贸组织领导层提议的那样扩大经济自由化的范围。

贸易能够而且必须是创造经济繁荣与减轻贫困的全球经济的一部分。

若WTO贸易体系仍然听命于大规模的经济自由化的要求,就会把贸易和投资转变为造成贫困和公司主宰市场的手段。

现在应该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改变世贸组织某些规则或原则的时候了。

4.2敦促发达国家落实已经通过的议案

落实已经通过的议案中主要是货物贸易方面的协议。

比如逐步取消对纺织品进口配额的限制,减少对本国农业的补贴和保护等。

只有在这些任务已经完成的前提下,才能提交新的议题。

毕竟目前世界贸易中,货物贸易仍然占据3/4以上,因此,世贸组织应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方面,而不能只听命于少数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及政府采购等问题的一面之词。

即使提交新的议题,也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议题发展中国家要反对把非贸易的议题强加给世贸组织体系,那些非贸易的问题并非说不重要,而是世贸组织显然不是讨论这些问题的最适当的场所。

比如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就应该放在国际劳工组织这种已经存在的专

门的国际组织去谈判;环境、资源等问题的谈判就可以放到环境与发展大会或贸易与发展大会去谈判,而不是把世贸组织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国际组织。

4.3世贸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近期来看,由于成员方巨大分歧的存在,且一时还难以消除,因此,新一轮磋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进度上都不会有大的突破。

谈判议题只能是现有的提议中的一部分,其中工农业、服务业的市场准人问题可以成为讨论议题;鉴于贸勃形式的发展变化以及发达国家的坚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很有可能再次被纳入谈判议程。

而反倾销、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能否成为磋商内容,还有待于日内瓦的继续磋商结果而定。

当然无沦其结果如何,都将是双方斗争和妥协的一种反映。

从中后期来看,WTO的作用要想正常发挥,就必须广泛考虑和协调所有成员的利益,在不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的基础之上,加强和巩固成员国间的合作,减少贫富国家的差距,这样,才会使多边贸易体制走上新途,才会真正体现和实现由WTO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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