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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

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

  一、中美两国法学教育历史渊源比较

  美国属英美法系,独立前是英属殖民地,其法学教育发展路径独具特色。

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师从英国,以授徒为主,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

建国后至19世纪中期,部分放弃了法律事务的事务所改建为法学院,但此时的美国法学院只是大学中的一个附属院系,和大学本身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

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

上世纪初,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高潮时期,成了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

通观美国法学教育史,可见其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包括早期的法学院也是在法律事务所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

整个19世纪以前的美国,学徒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想当律师的人都要到律师事务所当助手。

学徒式的律师从业教育无疑是粗糙的,但正是这种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促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二、比较后呈现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目标定位不符合法学教育特点

  法学教育目标是由其培养的人才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职业化的精英。

这一目标可见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怀特的一段话:

“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2]可见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首先是职业,法官、律师、公共事业都是其从业的目标,兼具学问高深、目光远大、道德高尚这些品质,足见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平衡,可以定义为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

中美两国法学教育目标相去甚远。

建国后,我国法学教育基本沿袭前苏联模式,主要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

这样的定位继承了中国历史上法学教育附和官方舆论的特点,过于强化了法律的政治性,难免置我国的法学教育于政治的从属地位上。

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首先是政治的、理论的,职业目标没有得到强化,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严重脱节。

以中国的司法考试为例,在中国只要具有本科学位即可报名参考,而每年的考试结果显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考生并不比非专业的考生具有明显优势,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将职业性作为其主要目标,法科学生在校期间也没有受到足够的职业方面的训练。

然而另一方面,职业性不足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的,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象是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的学生,这一群体年龄小、实践经验不足、社会阅历浅,价值观、知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难免纸上谈兵。

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下,法学教育体系培养的学生既不是精英的,也不是职业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

  办学层次参差不齐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是停滞的,改革开放以后,却出现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30年增长了200多倍。

到2008年11月,我国有634所高校设立了法律本科专业,在校法律本科生达30万,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硕士研究生万人,博士研究生1万人。

[3]混杂的办学层次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学位体系不明确,相互之间边界模糊、目标不清,各教育层次之间衔接不到位。

关于法学的进修班、非学历教育等乱象丛生,破坏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

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局限于成熟的政法学院或法学院,大批未成立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及部分的专科学校也都开设了法律专业,甚至有很多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的初中中专也开设了法学专业。

而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需要一定的阅历及对社会认识和判断的能力,法学教育起点低造成了法科学生见地不足、人云亦云,中美法律人才差距之大便不足为奇了。

美国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评估体系,全美律师协会是最为权威的评估机构,只有通过全美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方可成为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

同时,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要高得多,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以及。

[4]其中最基础的是法律博士,在这一称谓中,博士是通称,意指在法律方面比较博学多人,不是真正的博士学位,该学历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这一学历是进一步学习法律的前提条件。

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后本科的精英教育,也就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是之前已经获得了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这样的生源基础提高了美国法律人才的入行门槛,法学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且知识面广,这些素质都是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

  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框架,我国现行高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规定的。

按惯例,中国法科学生一入校首先学习法理学,而法理学实际上是一门极其理论的课程,学好它需要事先掌握很多专业基础知识,如本土化、法系、罗马法等等。

美国法学院则把一些容易理论联系实际的课程放在一年级开设,如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诉法等。

除了实践性、针对性强外,美国法学课程设置的另一大特点是选修课比重大。

比较而言,我国的法科学生在课程选择上自由度相对太小。

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真正成为选修课的只有寥寥几门,而且是纯粹的专业外业余选修课,在专业内学生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课程严重缺乏。

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之世界现代化的进程对中国传统的法学进行了摧枯拉朽式地更新,属于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精神可供我们借鉴的已经非常少。

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律主要师从西方国家,例如民法主要移植于德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移植于英美法系等。

所以想要深入掌握中国法律,就必须对那些被移植的外国法律有充分的了解。

但是,相关法律背景课程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极为显见,不仅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经典大陆法系课程难觅踪迹,甚至相关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课程都极为显见。

[5]这对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

  教学方法单一

  我国的法学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注重理论、法典,这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风格。

课堂教学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做些简单的备考笔记即可。

此种教学法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信息量小,并且很少在课堂上提问,致使学生上课时几乎没有压力,考试所要记忆的内容也不多,所以长此以往,滋生了学生的惰性,反而成了受欢迎的教学方法。

美国隶属于英美法系,更加强调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

美国的案例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每一年开学初,老师会把整个学期的教学大纲发给学生,有时老师会提出预习的内容,甚至开出一些书目。

要跟上老师上课的内容,学生必须做很多课前准备。

上课时老师一般开门见山,直接进入讨论程序,而且随时找人发言,那些提前不预习的学生,无法在课堂上蒙混过关。

因为讨论是该门课程成绩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生们一般都能踊跃发言。

此种授课法,不但课堂气氛活跃,也极大地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并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各种层次的广泛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大批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然而,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

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同时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所有的精英必须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即必须是职业的。

如前文所述,美国在这两方面都是典范。

结合美国的经验不难看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精英的职业教育。

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美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治国人才,美国总统半数以上都是法律出身就是个证明。

以此为鉴,笔者以为应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为培养精英的法律从业者。

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治国人才,这一群体必须是精英的,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必须有法律的职业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所以,笔者以为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在精英教育的同时强化实践功能。

  规范化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目前多层次、低门槛的法学教育难当培养精英法律人才的重任。

当务之急是改变我国法学教育多层次、低门槛的状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强制性提高办学层次。

鉴于法学是一门需要社会学历方可习得的实践性强的学科,笔者以为应将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至少提高至本科阶段。

并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学院的本科院校方可进行法学教育,这样固然在短期内培养的法学人数会有所下降,但是数量的下降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质量的提高,须知治国人才的培养是不能以数量取胜的。

哈佛大学法学院从1817年创立以来,每年录取五百名左右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总共大约一千五百名,这个学生数量一直都是固定的,而哈佛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则是个个如雷贯耳,如奥巴马、马英九、佐利克等等,目前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人曾在该院就读。

[6]第二,应提高法律职业的入行门槛。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但法学的实践不是简单的操作,一定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社会责任感是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所以必须净化律师群体,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准入门槛。

笔者以为,严格的法学本科学历是进入这一职业的必备条件。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入行条件极低,具有本科学历即可报考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是否法律专业则在所不问,很多未经专门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掌握考试技巧也可在短期内通过该考试,这批人在实践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难当其责。

所以,要净化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就要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入行门槛。

  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任何学科都难以完全自给自足,现代法科学生不能固守门户,应该对法律以外的边缘学科多加涉猎,如心理学、历史学等知识都是一个合格的法科学生理解政治体制、洞察政治结构必备的,更何况我国的法学移植多于创新。

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兼收并蓄,兼顾相关专业的边缘学科和被移植的法律。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增开法律素质课。

增开如罗马法、法制史等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方面的课程。

第二,增加高质量的选修课。

选修课可以增加学生在课程选择方面的自由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知识面。

我国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选修课与必修课严重重复,只能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

在维持现阶段课程设置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背景知识。

  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及辩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以案例分析为主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值得借鉴。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在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判例教学的方法也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

案例讨论课上老师的开场白很少,一上课就要求学生讨论,所以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预习老师提前布置的案例甚至包括所开的书目。

课堂讨论表现都是老师考核的内容,这就极大的调动力学生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提高学生在法律思维方面的能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

案例讨论法最大限度的启动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机制,很多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学习法律,非常不能承受这种压力,看书到一两点钟睡觉是家常便饭,因为不这样加班加点的学习,自己就会成了第二天课堂上的傻瓜。

讨论课貌似老师很轻松,实则不然,要上好一堂讨论课老师必须对所有学生讨论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讨论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讨论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老师要能够提出关键的问题,开拓学生的思路,并在最后作出专业的总结。

很多老师不上或少上讨论课的原因一是学生参与不积极,二是对于如何把握讨论课的进程和方向经验不足,所以案例讨论的有效开展还依赖于我国高校考核机制的调整和教师教学技巧的提高。

  四、结语

  法学教育培养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人才,关系到一国治国人才的积累,是一个国家的重要事业,法学教育的改革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巨大工程,将要涉及到的问题可谓方方面面。

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有感而发浅谈一些拙见,以期抛砖引玉,不断提高中国法学教育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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