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规与旧版修改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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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高规与旧版修改对比

高规10版对02版修改的主要内容

1.调整结构抗震能力的修改内容

(1)提高纯框架结构(不含其它结构中的框架)的抗震能力,重点提高框架柱(含框支柱)的抗震措施(主要是提高内力增大系数及三级的抗震能力),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验算扩大到顶层节点以及三级,提高了节点剪力增大系数。

限止高层框架采用单跨结构。

(2)剪力墙设置约束构件的范围扩大到三级;按抗震等级确定约束边缘构件阴影区纵向钢筋的配筋率;构造边缘构件提高配筋的结构类型范围缩小;计算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率时可计入符合条件的水平分布筋。

(3)提高了薄弱层地震作用的放大系数(由1.15提高到1.25)。

(4)提高了转换构件地震作用内力的放大系数。

(5)适当提高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内力的放大系数。

(6)框架结构计入楼梯的影响。

(7)加强填充墙和墙柱的拉结,要求楼梯间和人员出入通道增加钢丝网水泥抹面。

2.其他修改内容

(1)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风荷载按50年一遇,承载力验算时增加1.1倍。

(2)修改了短肢剪力墙的判定;降低轴压比;按抗震等级确定纵向钢筋配筋率,明确边缘构件按一般剪力墙;删除了抗震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明确长厚比小于4的按柱设计。

(3)修改了竖向层间刚度比计算方法及限值。

(4)调整了框架柱最小截面尺寸要求。

(5)明确计算框架柱配箍率时,可考虑重叠部分。

(6)明确梁托柱结构不受层数限制。

(7)箱基和筏基不再要求验算基底形心和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的偏心。

(8)修改部分框支墙结构上下结构刚度比的计算方法和限值。

(9)删除剪力墙墙厚和高度比值要求,墙体稳定验算中增加了墙体的计算高度,补充了异形截面杆件整体稳定的验算。

(10)修改补充了舒适度设计规定。

(11)补充了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基本规定。

(12)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规定。

高规10版对02版修改的详细内容

总则

1.本规程适用范围,将“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米旳民用建筑房屋”改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米的住宅建筑”,另增加“高度大于24米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

见1.0.1条

基夲规定

一般规定

2.删去“地震小区域”提法,不再强调做“抗震安全性评估”。

一般情况下,可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抗规附录直接查:

基本烈度,地震影响系数、地震分组和特征周期等动参数。

(甲类建筑除外)。

见3.1.1条。

(抗规1.0.5条)

材料

3.详细列出使用砼和钢筋的材料要求。

见3.2.2,3.2.3条

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4.修改了框架结构及板柱—剪力墙结构体系的适用高度,增加了8.5度时的适用高度。

框架结构降低了,板柱—剪力墙结构增加了。

见3.3.1条。

结构平面布置

5.平面不规则项目不变,但在计算平面扭转影响时,“地震作用下”改为“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

(计算程序计算);位移比限值当最大层向位移角不大于规定值的40%时,位移比限值可放松,但不应大于1.60。

见3.4.5条

6.防震缝宽度最小值由70㎜改为100㎜。

见3.4.10条。

7.收缩后浇带浇时间由2个月改为45天。

见3.4.13条。

结构竖向布置

8.相邻楼层侧向刚度变化规定分为框架结构及其它结构两类。

框架结构按02高规不变,其它结构刚度比从严,底部嵌固层更严。

同时引入了层高的影响(由程序计算)。

见3.5.2条

9.竖向不规则项目由原4条增加到7条。

见3.5.6,3.5.7,3.5.8条。

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3.5.2,3.5.3,3.5.4条要求的楼层其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增大系数由1.15改为1.25。

(由程序计算)

水平位移限值及舒适度要求

10.水平位移限值及舒适度,“结构转换层限值”改为“框架结构以外的转换层”,框架结构转换层限值按框架,舒适度增加了楼盖结构竖向加速度峰值限制。

见3.7.3条。

11.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的范围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米的结构”。

抗震等级

12.抗震等级变化:

框架结构不分高度,板柱剪力墙体系按高度区别;当高度不超过60米的框架—核芯筒结构按框-剪采用;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嵌端固时,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同地上一层,但增加了“相当范围”;地上裙房“相关范围”抗震等级同主楼。

见3.9.3,3.9.4,3.9.5,3.9.6条。

13.特一级结构抗震要求不变。

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和防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

见3.10,3.11,3.12条。

进行性能设计一般是针对严重薄弱层,薄弱位置或重要结构或超限结构。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的要求。

荷载和地震作用

14.风荷载: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物,其计算采用的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

对风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承载力设计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建筑物,其计算采用的基本风压按100年一遇。

对风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承载力设计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对圆型结构应考虑横向风振和扭转风振的影响。

夲条对设计年限为50年或100年都适用。

见4.2.1条。

15.增加7.5度设计的高层建筑中大跨度(大于24米;跨度大于8米的转换结构),长悬臂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米),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见4.3.2条。

16.应进行弹性时程分析作补充计算的范围没有変,修改了以下几点:

时程分析时,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自振周期的5倍(原为3-4倍)和15秒(原为12秒)。

增加了6度以及设防烈度罕遇烈度时用于时程分析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

修改了时程分析计算结果的取值方法。

见4.3.5条。

17.增加了6度以及设防烈度,罕遇烈度时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增加了6度、7度区计算罕遇地震时特征周期也要增加0.05s的要求。

见4.3.7条。

18.特征周期表中,场地类别Ⅰ类分成Ⅰ0和Ⅰ1两类。

见4.3.7条。

19.地震影响曲线中,调整了阻尼比不等于0.05秒时的各项系数公式及其地震影响系数值(由程序计算);阻尼比为0.05s时不变。

20.当采用振型分觧反应谱法且不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岣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釆用平方开方公式的适用条件是相邻振型周期比小于0.85。

见4.3.9条。

21.剪重比明确是在多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下的剪力和重力荷载的比值,增加了6度时的最小地震剪力的系数值。

见4.3.12条。

22.明确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宜采用时程分析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同时规定7.5、8、9度时,竖向地震作用的最小值。

见4.3.13,4.3.14,4.3.15条。

23.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时采用自振周期考虑非承重墙影响的折减系数中剪力墙结构由0.9~1.0调整为0.8~1.0。

见4.3.16条。

24.荷载组合中考虑了设计使用年限活荷载的调整系数,50年为1.0,100年为1.1。

结构计算分析

25.明确多塔结构计算方法(多塔和分塔两次计算取不利结果)。

见5.1.14条

26.扩大了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分析的规定范围。

见5.5.1条

27.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表中增加了大跨度及长悬臂结构,竖向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见表5.6.4

28.删除了条文中四级抗震等级结构不需要进行内力调整的规定。

见5.6.5条。

框架结构设计

一般规定

29.抗震设计的高层框架结构由不宜改为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不包括局部采用单跨框架的框架结构)。

见6.1.2条

30.补充了抗震设计时,楼梯布置要求以及在楼梯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楼梯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并应对楼梯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要求(由程序计算)。

见6.1.4条。

31.补充了砌体填充墙材料和拉接的要求,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的拉结筋,6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7、8、9应沿墙全长贯通。

其中还要求楼梯间(抗规中还包括人流出入通道)的填充墙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见6.1.5条(抗規13.3.4)。

32.明确了不与框架柱相连的次梁可按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

见6.1.8条

内力调整

33.

(1)删除了四级框架柱内力不调整的规定,即四级也有调整(高层框架结构无四级);

(2)提高了考虑地震组合的(下同)框架柱端弯矩设计值的增大系数,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二,三级由1.2和1.1调整为1.5和1.3;一级框架柱并入9度区框架柱要求;其它结构中的框架柱,一,二,三级未调整仍为1.4,1.2,1.1,增加了四级1.1(由计算程序)。

着重体现框架结构抗震设计中強柱弱梁的概念要求。

见6.2.1条;

(3)提高了框架结构底层柱截面弯矩设计值的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由1.5、1.25、1.15提高到1.7、1.5、1.3(由程序计算)着重体现框架结构抗震设计中底层柱更要加強的概念要求。

见6.2.2条。

(4)提高了抗震设计时框架柱、框支柱端部剪力设计值的增大系数,二、三级由1.2、1.1提高到1.3、1.2;其它结构的框架柱增大系数不变,但增大范围扩大到四级为1.1(由程序计算)(框架结构没有四级)。

见6.2.3条

(5)角柱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附加增大扩大到四级(也要再乘1.1)。

(由程序计算)。

见6.2.4条

(6)框架梁截面考虑地震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按原规程不变,四级不考虑,增大系数不变。

弯矩不调整(由程序计算程)。

体现框架结构抗震设计中弱梁的概念要求。

见6.2.5条

34.框架节点核心区抗震验算扩大到三级,删除了顶层端节点可不验算的规定。

验算方法见“抗規”附录D。

见6.2.7条

构造要求

35.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由不应大于2.5%改为不宜大于2.5%,同时规定>2.5%时,各等级梁受压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

见6.3.3条

36.增加一、二级梁箍筋大于12㎜时,加密区间距可放宽到150㎜。

见表6.3.2-2附注

37.框架梁构造要求中,增加了非抗震设计时,承受弯剪扭的梁其箍筋面积、配筋率和受扭纵筋面积配筋率的最小要求。

见6.3.3条。

增加了框架梁上开洞要求的条文。

见6.3.7条。

38.框架柱截面尺寸抗震设计时改为四级不小于300㎜,园形截靣不小于350㎜,一、二、三级不小于400㎜,园形截靣不小于450㎜。

见6.4.1条

39.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柱轴压比限值减少了0.05,增加板柱-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中四级柱轴压比限值。

见6.4.2条。

40.柱纵向钢筋的配筋率有调整,条文中按500MPa为基准,对400MPa级提高了0.5,对框架结构的边柱和中柱提高了0.1。

(6.3.7)

41.柱的纵向钢筋间距增加四级抗震不应小于300,非抗震由350改为300.见6.4.3,6.4.4条

42.抗震设计时柱加密箍的间距,增加了一级框架柱符合条件时可采用150㎜的规定。

抗震设计时柱加密箍的配筋率计算中删除了“超过360N/m㎡,应按360N/m㎡的规定。

见6.4.3,6.4.3条。

43.明确了计算复合箍体积配筋率时,可不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

见6.4.7条。

44.增加确定箍筋形式时,要考虑在柱中心留出砼浇柱导管的空间。

见6.4.11条

45.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2010规程只修改几点:

增加基本锚固长度的概念;不宜采用绑扎搭接之头的钢筋直径受拉由28㎜改为25㎜。

受压由32㎜改为28㎜;以及增加对采用锚固板锚固措施的要求等三点。

见6.5.1至6.5.5条

剪力墙结构

46.剪力墙段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原为2)。

见7.1.1条

47.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明确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加强区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原为1/8)二者较大值;同时明确了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区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见7.1.4条

48.补充了剪力墙和梁垂直相交(刚接)或平行相交时应满足的条件和措施。

补充了暗柱和扶壁柱纵向钢筋构造配筋率的要求。

特别强调垂直相交时钢筋锚固水平段长度不宜小于0.4基本锚固长度的要求。

取消原规程条文说明中“可适当减少水平段”的提法。

见7.1.6条

49.短肢剪力墙及其结构的判断标准更明确;

(1)短肢剪力墙为厚度不大于300,各墙肢截靣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即剪力墙墙厚大于300,截面高度和厚度之比大于4但不大于8的时,可按一般剪力墙设计;T形,L形截面各肢中最大的为4-8时才划为短肢剪力墙,即只要有一肢为长肢就不算。

见7.1.8条

(2)短肢剪力墙结构适用高度7度、8度、8.5度由100米、60米、60米改为100米、80米、60米。

见7.1.8条

(3)当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靣设计。

删除了短形独立剪力墙的截靣高度不宜小于厚度5倍的要求以及墙肢高厚比为3-5和<3时如何设计的条文;但又要求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墙,不宜在一字型短肢墙上设置与之垂直的单側楼面梁。

见7.2.1条

(4)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小于等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时,可不作为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考虑,而按一般剪力墙设计,但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均应按短肢剪力墙的要求加強。

见7.1.8条

(5)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一、二、三级分别由0.5,0.6,0.7改为0.45,0.5,0.55。

一字型再減0.1。

见7.2.2条

短肢剪力墙剪力设计值增大系数,底部加强区,一、二、三级按1.6,1.4,1.2不变。

见7.2.1条

其它部位,一、二级按1.4,1.2不变,增加了三级的增大系数1.10。

(由程序计算)。

(6)明确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设置按一般剪力墙见7.2.2条。

(7)短肢剪力墙全部竖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改按抗震等级及是否加强区來区别规定,(比02规程减少了)。

见7.1.8和7.2.2条。

见7.2.2条

(8)删除了短肢剪力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

见7.2.2条。

50.取消剪力墙厚度和层高的关系(“抗规”中还保留了厚度与层高的关係),但要求满足墙体稳定验算的要求,同时满足轴压比的要求。

一、二级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強部位最小厚度由180㎜改为220㎜。

三、四级一字形独立剪力墙最小厚度由160㎜改为180㎜。

51.删除了高层剪力墙分布筋之间的拉筋间距在底部加强部位应适当加密的要求。

见7.2.3条

52.剪力墙组合弯矩设计值调整:

取消一级抗震设计时,底部加强区及其上一层截面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的规定。

而按实际计算结果且采用不调整,但对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应作调整,增大1.2倍。

目的是为了确保剪力墙塑性铰出现在底部且能充分发展到整个底部加强区。

(由程序计算)。

见7.2.5条

53.剪力墙组合剪力设计值调整:

加强区按原规程不变,非加强区一级抗震时的剪力设计值调整系数明确为1.3。

二、三级、四级非加强区不调整。

(由程序计算)。

见7.2.5及7.2.6条

54.剪力墙重力荷载作用下增加了6度一级和三级(0.6)的限值要求,轴压力校核由底层扩大到全楼各层。

见7.2.13条

55.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有如下修改:

(1)设定了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规定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底截面轴压比大于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时的最大轴压比,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扩大到了三级。

增加了B级高度建筑设置约束边缘过渡层的要求。

见7.2.14条

(2)关于约束边缘构件的长度及配箍特征值:

增加了长度和配箍特征值按轴压比大小计算的规定,补充了6度一级及三级的规定。

三级含在二级。

(3)按抗震等级确定阴影区竖向钢筋配筋率,修改了最少钢筋根数及最小直径。

(4)增加了在计算体积配箍率时可计入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筋的规定(不超过30%);计算配箍率时,补充規定砼抗压强度低于C35时按C35(同柱)。

删去了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360MPa按360MPa的规定。

(5)暗柱约束边缘构件长度最小值由450改为400。

(6)明确了约束边缘构件箍筋及拉筋竖向间距和水平肢距的要求(比柱要求松)。

见7.2.14,7.2.15条

56.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有如下修改:

(1)增加一、二级底部加强区纵筋的最小量及箍筋的要求。

见7.2.16条。

(2)增大了三级纵筋最小量的要求。

见7.2.16条。

(3)缩小了要求提高纵筋配筋率和配箍特征值的范围。

只规定连体结构、错层结构及B级高度剪力墙(筒体)要提高。

见7.2.16条。

57.关于连梁有如下修改:

(1)增加了跨度比不大于1.5~2.5时纵筋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的要求。

见7.2.24,7.2.25条

(2)连梁配筋要求由强条改为非强条;见7.2.24,7.2.25条

(3)连梁高度大于700时,其腰筋直径由不小于10㎜改为不小于8㎜。

见7.2.27。

框-剪结构

58.关于框-剪结构有如下修改:

(1)详细规定了框-剪结构按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來确定设计方法;倾复弯矩计算按“规定的作用力”。

见8.1.3条

(2)框-剪结构中框架总剪力20%的调整明确在满足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前提下进行。

见8.1.4条

(3)单片剪力墙底部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底部总水平剪力的40%改为30%;见8.1.7条

(4)增加在长矩形平面中端部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距离不宜大于限值的二分之一。

见8.1.8条

(5)补充了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和构造的规定。

见8.2.3,8.2.4条

筒体结构

59.明确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设计。

见9.1.2条

60.修改了核心筒或内筒和外框柱间的中距要求。

见9.1.5条

61.将原规程中对框-筒结构中的核心筒的要求扩大为对所有筒体结构。

见9.1.7条

62.增加规定了筒体结构中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的要求及相应的设计方法。

见9.1.11条

63.框-筒结构中核心筒墙体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的长度的要求。

由角部扩大到全部,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改为主要采用箍筋。

见9.2.2条

64.增加了框-筒结构中内筒偏置时的设计要求。

见9.2.5,9.2.6,9.2.7条

65.考虑施工难度筒体连梁设置交叉斜撑的要求比原规程略有放松。

部分可釆用斜筋。

见9.3.8条

复杂结构

66.复杂结构类型增加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并将多塔结构并入。

见10.1.1条

带转换层的结构

67.明确新高规主要是针对带托墙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及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不包括带托柱的框架。

见10.2.1条

68.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转换构件(转换水平及竖向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的增大系数,特一、一、二级由1.8,1.5,1.25改为1.9,1.6,1.3,同时应按4.3.2条规定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由程序计算)。

见10.2.4条。

69.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其转换层的位置未作限制。

对底部带转换层的的框-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托柱转换的,其转换层位置也未作限制。

见10.2.5条

70.明确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換柱和转換梁的抗震等级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确定。

见10.2.6条

71.对原规程中框支梁的各项要求扩大为对转换梁的要求,包括了托柱梁。

见10.2.6条

72.转换梁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由不宜小于1/6改为1/8;增加了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0㎜的要求;增加了非偏心受柱的托柱梁腰筋的要求;增加了托柱转换梁宜在托柱位置设置正交方向的框架梁或楼面梁的要求;补充了托柱梁和框支梁开洞部位设置加密箍的范围;修改了框支梁纵筋在框支柱内的锚固要求,引入基本锚固长度。

见10.2.8条

73.修改了与转换梁相连的二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的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的增大系数,由1.25调为1.30(抗规中仍为1.25)。

(由程序计算)。

见10.2.11条

74.箱形空腹桁架、厚板转換结构。

(略)

75.增加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见10.2.16条

76.框支柱剪力调整釆用基底剪力但可扣除裙房柱剪力。

见10.2.17条。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增大系数二级由1.25改为1.30;补充三级增大系数1.10。

特一级和一级不変。

(由程序计算)。

见10.2.18条

错层结构

77.增加条文:

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的正截面承载力应满足在设防烈度(中震)地震作用,即第2水准的要求(性能设计)

多塔结构

78.多塔结构并入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内,列为同一种复杂结构。

多塔结构周期比的验算,明确以单塔结构为准。

见10.6.3条

79.其它复杂结构包括带加强层结构和连体结构(略)

地下室和基础

80.箱基及筏基底靣形心与上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的偏心不再要求进行计算,而按基底零应力范围来控制。

见12.1.5,12.1.16条

81.调整了基础防水砼的抗渗等级要求,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改为C25。

见12.1.10条

82.专门增加了对地下室设计要求的章节。

见12.2节

83.增加高层建筑基础嵌入硬质岩石时,基底应加设褥垫层的要求。

见12.3.2条

规程附录

(1)增加了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的计算。

(2)修改了剪力墙墙体稳定验算公式和要求(计算公式中增大了墙体的计算高度),増加了进行T形,L形,工形和槽形截靣杆件整体穩定的验算。

(3)取消了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其验算方法详见抗规。

(4)调整了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的规定和计算方法,1,2层转换按剪切刚度比,3层及以上转换时用剪弯刚度比。

(指标放松了)。

 

执行新高规的有关说明;

1.“高规”针对非抗震的和抗震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作出规定,有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的规定本规程未涉及的尚应符合“抗规”的要求。

2.有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的规定在“高规”中未涉及而“抗规”中有要求的或要求不一致的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靣:

(1)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要求。

(4.1-4.4)

(2)施工要求。

(3.9.4,3.9.6)

(3)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1)

(4)关于建筑物体型的规则性:

条文说明中比较详细介绍三种不规则划分的方法,明确规范中列出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的,所列指标是概念性的参考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和应对。

条文说明中还指出了在进行不规则计算时的注意点。

条文中还对不规则建筑计算模型的选择作出规定。

(3.4.1,3.4.2,3.4.3,3.4.4)

(5)应进行弹性时程分析作补充计算的范围中,对不规则建筑的程度,“高规”为“有一项竖向不规则”即算,“抗规”为“特别不规则建筑”才算。

(6)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组合中风荷载组合系数:

“高规”0.2,“抗规”为一般结构为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为0.2。

(5.4.1)

(7)抗震等级表:

“抗规”中包含<=24米多层框架结构和跨度不小于18米的大跨度框架结构,。

关于部份框支剪力墙,“抗规”中限定底部两层,并注明当只有局部框支的(转換面积不超过10%)可不定为部份框支剪力墙结构。

(6.1.1,6.1.2及条文说明)

(8)关于可否釆用一字墙,“抗规”比“高规”严,“抗规”规定剪力墙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剪力墙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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