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十四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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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十四项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在原辅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2、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入厂原辅材料都要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原辅材料属于初级农产品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收购标准,作为收购初级农产品依据。

※4、对购进的原辅材料要逐一查验以下内容:

(1)、产品验证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产品验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与购进批次产品相符合的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2)、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应对标识进行检查:

①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复合型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必须标示每一种成份及含量;

④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标示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⑤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对购进的原辅材料应进行感观检验,对照产品标准判别产品感观是否符合要求。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6、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和过期或经感官鉴别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及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要拒绝接收。

7、进货台帐、验证材料、供应方出具的销货凭证应同时保存以备查验。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企业质量负责人要督促员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出车间必须严格执行更衣洗手消毒制度、班后要对所负责的工作区域和工、器具按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2、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来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制度。

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许可、与购进批次相符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

复合型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必须标示每一种成份及含量。

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采购获证产品。

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制度,对入厂的食品添加剂应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建立食品添加剂档案,由专人放入专库存放。

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使用制度。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GB2760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添加,企业在使用复合型食品添加剂时要对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对照GB2760标准进行检查,必须每一种成份都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食品标签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示所使用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企业在使用和更换食品添加剂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质监部门进行报告。

四、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新入厂工人须经必要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拟从事岗位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3、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4、拟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人(特种设备操作、出厂检验的人员)除接受本厂培训外还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件后方准上岗;原料采购、添加剂使用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能识别原辅料的真伪、优劣技能,能熟练掌握本单位生产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后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主要内容为食品生产加工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生产方面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1、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检验制度,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环节半成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

※2、企业必须具备产品重点项目的检验设备和自检能力,持续完善和加强自检能力,并不断提高重点项目检验设备的自动化水平。

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4、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成品库未见到检验人员签发的相应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出厂销售。

出厂检验项目应与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5、检验过程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及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

检验员对检验结果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检验员对于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公正性的判断。

6、产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必须规范、齐全、真实、有效。

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

7、企业应按规定对每个批次产品进行留样。

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检验设备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9、对获证范围内产品的划“※”号项目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与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比对检验不少于一次,并要保存比对记录。

六、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检验人员,检验员应经过相关食品检验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2、检验员应热爱检验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坚守原则,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条件。

3、企业检验员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劳动部门规定的规范文本),并根据个人岗位责任作出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劳务合同和个人岗位承诺书在县局的企业监管档案中存档。

为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连续性,检验员应当尽量保持稳定,如企业确需调整的,必须配备能接替其岗位的检验员并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备案,企业不得无故辞退检验人员也不得临时借用检验人员。

4、检验员应按规定对每个批次产品进行留样。

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企业应加强食品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年度比对检验计划,每年参加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组织的出厂检验能力的比对,不断提升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1、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成品库必须持有化验室签发的相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将该批产品出厂销售。

3、每一批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填写产品销售台帐。

4、产品销售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合格证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等信息。

5、出厂销售的产品应附相应的验证材料,验证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近期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产品销售台帐应保存二年以上。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品处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检验人员对不合格品评审并作出处置决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若有争议,则由质量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一起决定。

2、生产过程中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3、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4、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人员进行处置。

5、售出的产品不合格由本厂委派的人员和客户协商处理办法,做好记录。

6、企业应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

7、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8、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9、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10、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公告。

11、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食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

2、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

决定本企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的启动及后处理,与质监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在实施生产加工过程以及半成品、成品检验过程中或质监部门抽检本企业产品其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未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错误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4)未经验证合格将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了可能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且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1)封存产品,同时通知销售部门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销售商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下架并召回,并将情况上报向质监部门。

召回的产品和未出厂的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要全部封存并与其他产品进行隔离,实行专库专用。

(2)实施检验。

抽取样品送检验室实施检验,同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

(3)样品管理。

对出现严重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要应严格按照有关样品的贮存要求,妥善保管样品,不得擅自处理样品。

(4)后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要全部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立即停产整顿,经整改后须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5、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记录在案。

6、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接受消费者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无论谁受理均需陪同到底,直到有处理结果,不得相互推诿。

2、接受消费者投诉需礼貌接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3、受理投诉须做记录,问清来龙去脉及当事人情况和要求。

4、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立即告知经理(厂长),经理(厂长)应召集相关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走访消费者详细了解情况。

5、确因生产原因造成的产品不合格,要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品的再次产生。

经理(厂长)要责成专人对消费者进行回访,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制度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诚信立业,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自觉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提交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自觉履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承诺。

4、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认真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销售等台帐;认真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5、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执行标准及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1、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标准备案。

2、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3、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十三、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1、企业委托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查看其营业执照、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资质资料。

2、企业委托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其现场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生产现场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必备条件,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企业委托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价,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委托加工。

4、企业产品实行委托加工或被委托加工的,双方应对产品的执行标准、标识标注等进行确定,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5、企业产品实行委托加工或被委托加工的,双方应按照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6、委托加工双方应到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十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管理制度

1、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2、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品、发现的风险、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注:

带※的为过程关键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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