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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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汇编

附件3: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

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

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

(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

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

(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

(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

(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

(四)数量易于计量;

(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

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商品实际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还须满足的必要条件是:

(一)我行已经对该种商品实施了盯市;

(二)我行对该商品或该行业有近期(未来12个月)趋势判断;

(三)我行掌握了该商品至少十年的市场价格数据。

第六条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商品报审流程

一、对于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中的商品,如符合合格押品条件的,经营机构可申报进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

申报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编制《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准入申报表》(附件3-1),同时附商品市场调研分析说明报告,一并报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审查。

二、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对押品进行初审。

三、初审后,如符相关要求报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风险管理人员。

四、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风险管理人员签署审查同意后,由交易融资中心报经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

五、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总行授信评审部。

六、总行评审部终审核定,最后由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实时调增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并公示全行。

若申报被否决,由交易融资中心说明理由后退原申报市场经营机构或调或撤。

商品报审时应当对所报商品作全方位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物理、化学、生物性质,质量标准、度量规则,主要生产商,工艺技术,主要市场,用途及替代品,存储方式与主要运销渠道,当前市价与近年行情,未来价格走势预测、核价的技术和相应的依据、可能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等。

第七条对于不满足合格押品条件的商品,各经营机构在做动产融资业务时,可将押品与具体授信项目一并上报相应评审机构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八条核价原则

一、按照授信审批通知书内容确定押品价格;

二、授信审批通知书未约定的情形:

(一)遵循购买价与市场价孰低的谨慎性原则;

(二)购买价原则上以该批次抵质押物发票标明价为基础,如暂时无法提供发票可根据合同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

(三)购买价可按含税价格计算。

但以含税价进行核价的情况应为商品是授信申请人合法购买,且已完成购置交易税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未经销售、或经销通过商赊销的商品及未完成购置交易税的情形下,我行对此类商品进行处置时需要补交购置税,此种情况应以不含税价格核定;

(四)购买价可以含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五)在产品可以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第九条核价情形

一、押品入库及办理抵质押手续时;

二、授信品种管理要求在提货及换货时;

三、增加抵质押品时;

四、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或授信审批通知书另有规定的情形时;

五、其他需要核价的情形。

第十条核价流程

一、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收集完整能够证明受信人抵质押品的合同、发票、运(磅)单、付款凭证、报关单等原始依据;若押品为生产(加工)产品的,需提供成本及销售价格资料;提前一个工作日交交易融资产品中心;

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通过押品价格查询渠道(包含但不限于:

专业网站、行业协会、卖场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查询区域内质物市场价数据作为参考,并将查询数据留存;

三、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经比较分析,结合上述原始单据资料,采取孰低原则对拟抵质押品初步核定价格(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押品所在行业的特征、押品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交易融资中心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质物最终核定价格);

四、初步价格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至经营单位,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应由业务经营单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理由。

价格管理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适当调整。

若在一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未提供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价格方案。

五、价格管理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2),加盖“交易融资业务专用章”,以传真形式发监管方处执行,并应向监管方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回执;

六、价格管理人员在价格核定完成后登记《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见附件3-3),报告书及回执定期入档保管;

第十一条在现货质押模式下、及先票模式下出账时,如通过专业网站查询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核价岗可要求客户经理对原因进行调查,并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如购销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则指导价格应按照孰低法进行核定,作为跌价补偿盯市时的依据。

第十二条在先票模式下到货转静态质押后,若押品出库时,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需要对押品进行价格重新核定,核定后通知客户经理,以便核算打入保证金后可提货出库的具体数量。

价格核定的原则是根据当时购销合同价格与通过专业网站查询价格进行对比,可按照孰高法进行核定,以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价格跟踪是指对已抵质押给我行的押品或为我行所控制的货物的价格指定专门岗位人员进行跟踪,目前由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及分行价格管理人员执行。

第十四条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与《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进行对比,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5%的押品(有审批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应立即报告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总经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以知会的形式预警客户经理,并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

《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是控制价格风险的重要表格,价格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中心可根据相关价格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专业网站、各地专业市场价格行情通报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

第十六条价格管理人员每月应根据市场走势对区域内货物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将相关信息在经营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应对抵、质押或控制的货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除终审条件另有明确约定条件外,抵质押物价格跌价空间限制为10%,同时与受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约定条款为“若受信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第十九条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较办理抵质押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合同约定比例或升幅超过10%的(如授信人要求),价格管理员应向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出具风险提示或建议;

第二十条主办客户经理收到价格管理员的提示后,应在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受信人提出补偿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保管商;

第二十一条跌价补偿可采用增加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的办法,原则上应以补充保证金为主,补充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后抵质押率须满足终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补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金的计算办法为:

一、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抵/质押率)

二、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核定价格)-现货物总数量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补充抵质押物或保证金的手续,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价格管理人员跟踪落实情况,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人督促落实情况,主办客户经理对落实情况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四条先票后货部分跌价补偿:

在价格持续下跌时期,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需根据发布的质物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对比,对于授信敞口项下的卖方未发货部分和已发货部分进行累加,计算出企业进行跌价补偿的金额。

一、阶段性回购模式

(一)已发货物跌价补偿

根据卖方已发货物数量和交易融资中心核定现价(以下简称核定价格),计算出已发货物实际价值,卖方已发货物价值减去货物现核定价值即需要补货货物价值。

计算公式为:

已发货部分需补货货物价值=卖方已发货物价值-货物现核定价值

已发货部分需补货数量=已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现核定价格

已发货部分需补保证金=已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抵/质押率

(二)未发货部分跌价补偿

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客户经理与卖方和监管商的对账情况,确定购销合同项下卖方未发货数量,未发货数量乘以初始核定价格(购销合同价格)与交易融资中心现核定价格的差额,得出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未发货物数量*(初始核定价格-现核定价格)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数量=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现核定价格

未发货部分应补保证金=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抵/质押率

若价格下跌后,卖方对购销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导致购销合同发货数量变化,客户经理需提供卖方调整价格的相关证明,并和卖方进行对账,确认卖方未发货价值,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卖方变动后的价格,确定是否需跌价补偿。

二、国际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

(一)在途期间的跌价补偿

自信用证开立之交易融资中心应建立日常价格跟踪制度及跌价补偿制度,对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货物在途期间应将初始核定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与现阶段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比较,当进口货物完税价高于我行认可的公允价时,应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

应补货物价值=进口购销合同数量*(初始核定价格-现国内销售公允价)

应补保证金=补货物价值*(1-初始保证金比例)

(二)转现货质押后跌价补偿

转化为现货质(抵)押后交易融资中心对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价格下跌至一定幅度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担保措施。

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国内销售公允价*抵/质押率)

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国内销售公允价)-现货物总数量

第二十五条受信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抵质押物的,各经营机构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派专人配合保管商实行不间断监管、封锁仓库出入、24小时内移库等。

同时应将情况向经营部门负责人和交易融资中心报告,并提交详细的应对方案。

第二十六条经总行验收批准成立的交易融资中心的价格监管岗位,其管理职能和要求完全覆盖本办法规定;区域内未进行验收成立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的分行及事业分部应安排专门人员按本办法进行价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1.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准入申报表

2.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

3.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

 

附件3-1

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准入申报表

商品名称(具体品种、品牌和规格型号等,按不低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四级进行细分)

 

商品特性(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质、质量标准、度量规则等)

生产商情况和工艺技术

 

主要市场、用途及替代品

主要运输渠道、储存方式和保管条件

当前市价与近两年行情

 

商品未来价格走向预测

核价的技术和相应的依据

 

可能处置(变现渠道)的方式及费用

拟采用抵质押率及理由

 

可利用的仓管条件

 

适用范围(是否有特定区域或特定企业要求)

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意见

 

所属交易融资中心意见

 

所属分行或事业分部评审部门意见

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意见

 

总行授信评审部最终评审意见

附件3-2

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

编号:

(仓储方):

根据授信人编号为民生字第号合同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价格通知给贵公司,在控制质物价值时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计算、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银行盖章:

 

附件3-3

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

编制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客户名称

货物名称

上周市场价格

本周市场价格

周波

动率

核定

价格

超出

比率

备注:

价格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进行维护,并于每周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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