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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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 计 划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 用 事 业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 发 展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津开发计〔2007〕21 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 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

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

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

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

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

界定具体如下: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

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

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 2

 

(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

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

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 2

 

(四)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大型公建

电力建设配套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 2

 

(五)供热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

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 2

(六)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多层住宅:

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 DZM 箱(含小区变

电站、箱式站、CF 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 DZM 箱)。

 

2)高层住宅:

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

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 DZM 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 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

关箱或 DZM 箱)

 

(七)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 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支线

闸(不含闸),至小区主干网与建筑配水管网的设计连接处(包含与建筑配水系统的连接)

其中包括与直供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二次供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

与消防用水系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量系统的建设。

 

(2)没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支线

闸(不含闸)至首层地面以上 10CM 并与建筑配水系统连接;与消防用水系统的连接以及小

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量系统的建设。

 

(八)新建住宅、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由城市规划道路用户支线闸(不含闸),至入户表、灶安装。

包含调压站设施及计量

表、灶具的安装,不含调压站土建及计量表和灶具的费用。

 

(九)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小区换热站分水包出口截

门下法兰盘,至楼门调压装置后,含调压设施的安装及小区主干网与建筑供热系统的连接,

不含调压设施。

 

(2)没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小区换热站分水包出口

截门下法兰盘,至建筑首层地面以上调压装置后,含调压设施的安装及小区主干网与建筑

供热系统的连接,不含调压设施。

 

三、收费管理和部门职能划分

 

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公用事业局、建设发展局、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发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计划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设发展局根据建筑项目属性和建筑面积核

定征收额度,严格管理,确保由财政局足额征收。

 

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的实际征收工作,并对征收的

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集中专户管理,专户存储;大型公建电力

建设配套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

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经营性收费部分的实际征收工作,由相应能源公司收取,作为

递延收益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主营收入,公用事业局

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四、收费标准和收缴方式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1

 

(二)收缴方式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的核定、管理,并根据实际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保证土地受让方足额缴纳,开发区财政局

负责具体征收和预算管理工作。

 

①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政府土地出让时注

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土地出让收入中已含出让土地时规定的容积率(建

筑面积)上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土地受让方不再另行交纳。

开发区财政局根据

建设发展局核定的金额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专户储存,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

非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由建设发展局核定缴

费金额,项目单位一次性向开发区财政局交纳。

 

②如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或累计超过政府出

让土地时规定上限的,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核定应补缴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金额,

项目单位应向开发区财政局一次性缴纳。

 

③项目单位足额缴纳配套费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

 

2、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和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①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项目单位应缴纳的金额,项

目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开发区财政局一次性缴纳。

 

②项目单位足额缴费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

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

 

工程建设前,各能源公司一般应按照项目当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

核算收取,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最终面积进行调整,但项目内含地下室和架空

层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如下:

 

水:

地下室或架空层未设用水设施的,不收取工程建设费;如设用水设施,则按照正

式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

 

电:

地下室和架空层的小区工程费,按照地下室、架空层设计总用电量与正式建筑总

用电量的比例收取,计算公式为:

 

应收费用总额=(地下室、架空层设计总用电量/正式建筑面积设计总用电量)*正式建

筑应收费用总额;

 

燃气:

地下室或架空层未设燃气设施的,不收取工程建设费;如设燃气设施,则按照

正式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

 

热力:

地下室或架空层未设采暖设施且其内部热力管网全部保温,免收工程建设费;

地下室、架空层设采暖设施或其内部热力管网未保温,则按照其设计热负荷总量与正式建

筑设计楼热负荷总量的比例收取。

计算公式为:

应收费用总额=(地下室、架空层设计热负

荷总量/正式建筑楼设计热负荷总量)*正式建筑应收费用总额。

 

五、设施管理和其它

 

(一)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所涉及的设备管理,均依据开发区投融资体

制改革的精神,由各专业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收取小区工程建设费的住宅、公

建和由专业公司负责供应管理至用户表,用户表的安装、管理按照开发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

费的标准均按现行一般设计标准测算,对设施用量超过一般设计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收

费标准同比例提高收费额。

 

(三)单一业主的大型公共建筑不用于出售的,可不交纳电力、自来水、热力小区工

程建设费,由业主自行建设并管理。

 

(四)凡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公建等非工业项目,在 7 月 1 日前已签订完成全部能源供需合同并全额交纳能源贴费的建

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 7 月 1 日前未签订完成全部能源供需合同

并全额交纳能源贴费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新规定执行,企业已缴纳的贴费多退少补,无论

该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否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还应另行缴纳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工程费(大配套费)。

 

(五)凡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公建等非工业项目,按 7 月 1 日下发的新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开发区三小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

 

二 00 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

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 千伏(含用电容量

大于 100 千伏安的底

商)

1280 元/千伏安

35 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

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

100 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 千伏安

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

100 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备注:

1、开发区东、西区按上述标准执行,三小区参照执行;

2、 计费建筑面积为项目地上、地下和附属用房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另有规定的除

外。

3、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项目名称

类别

收费

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工程费

(大配套费)

住宅

165

1、污水:

从小区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污

水用户端到污水处理厂进厂干管;(注)

2、雨水:

从小区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雨

水用户端到一、二级河道;(注)

3、燃气: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

(含闸)到燃气厂出厂干管;

4、自来水:

从小区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支管闸(含闸)到水厂出厂干管;

5、道路:

小区外城市规划道路铺装工程;

6、绿化:

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绿化工

程;

商贸、娱

乐、旅游

项目

220

1、污水: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户端到

污水处理厂进水干管;(注)

2、雨水: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户端到

一、二级河道;(注)

3、燃气: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

(含闸)到燃气厂出厂干管;

4、自来水: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

(含闸)到水厂出厂干管;

5、道路:

指城市规划道路铺装工程;

6、绿化:

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绿化工

程;

写字楼、

公寓式

酒店项

215

文化、

教育、

金融项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

(大配套费)

住宅

25

从小区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含

闸)到中水厂出厂干管

公建

35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含闸)到中

水厂出水干管

 

附件 2: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

 

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

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

(专项配套)

公建

10 千

伏(含

用电容

量大

于 100

千伏安

的底商)

1280 元/

千伏安

由公用线路 10 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

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

包括 10 千伏供

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

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

35 千

按实际

发生的

工程费

据实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

(专项配套)

住宅

92

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

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

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

建及水电配套)

公建

130

公益

100

小区工程费

多层住宅(含用电

容量不大于 100

千伏安的底商)

105

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

各楼层内首层 DZM 箱(含小区变电室、

箱变站、CF 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

及 DZM 箱)

带电梯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 千伏安底商)

110

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高层

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 DZM 箱(含小

区变电室、箱变站、CF 箱设备及安装,

不含土建及 DZM 箱)

公建项目(含用电

容量大于 100 千

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

发生的

工程费

据实收

自来

住宅

25

1) 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

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

支线闸(不含闸),至小区主干网与建筑

配水管网的设计连接处(包含与建筑配

水系统的连接)。

其中包括与直供系统

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二次供水系

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消防用水

系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

计量系统的建设。

2)没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

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

公建

27

支线闸(不含闸)至首层地面以上 10CM

并与建筑配水系统连接;与消防用水系

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

量系统的建设。

燃气

普通住宅

28

从住宅小区及规划红线内中、低压管线

闸、凝水缸及调压站(含调压站工艺安

装、不含土建及征地费用)到入户表、灶

安装(含表、灶安装费,不含表、灶费用)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

发生的

工程费

据实收

热力

住宅

25

1)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

程建设范围是:

由小区换热站分水包出

口截门下法兰盘,至楼门调压装置后,

含调压设施的安装及小区主干网与建筑

供热系统的连接,不含调压设施。

2)没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

工程建设范围是:

由小区换热站分水包

出口截门下法兰盘,至建筑首层地面以

上调压装置后,含调压设施的安装及小

区主干网与建筑供热系统的连接,不含

调压设施。

公建

按实际

发生的

工程费

据实收

备注:

包含干管、支管、检查井等全部配套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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