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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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4、每半年对辖内经办机构个人信贷工作及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内个人贷款不良贷款情况以及与经销商、保险公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于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总行汇报。

5、其他。

(二)二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对同级行及下级行个人业务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延伸到对客户进行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以及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下级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一旦发生纠纷起诉保险公司时,要积极联络法规部门和上级行及时予以指导。

4、对下级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督促经办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监督经办机构对抵押物的处置、清收。

5、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贷后管理情况专题会议,听取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季结束后20日内向上级行个人业务部门汇报。

6、其他。

第八条各经营行及经办机构个人业务部门主要通过本行的个人业务部门的管户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与客户进行直接的联系,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具体包括:

(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等用信情况,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三)日常管理。

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定期报告。

每季向经营行行长、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每季向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提供汽车经销商(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资信状况、赔偿情况及存在问题报告。

(六)不良贷款清收。

会同法律部门和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在与保险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一旦发生纠纷起诉保险公司时,要征得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及法规部门的审核同意。

(八)其他。

第三章贷后检查制度

第九条首次跟踪检查。

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经营行客户部门必须在信贷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

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客户对合同限制条款落实情况。

个人消费贷款无需进行贷款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但仍要做好贷款发放手续合法合规性及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的监督工作。

第一十条日常检查。

(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按照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

1、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对于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款业务发生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按如下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属信用或第三方(自然人)保证贷款的,每季检查一次。

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必须收集借款人和保证人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测定个人客户和保证人信用等级,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

属抵押和质押方式的,每半年检查一次。

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监督个人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对抵押物和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对抵押、担保品的描述是否准确,流动变现性如何,价值是否下降,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抵押担保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争议,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办理保险,抵押担保品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评估值和抵押比例是否合理等,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

2、分期还款方式。

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采取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二)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

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按照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

1、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对于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消费贷款,属信用或第三方保证(自然人)贷款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是否正常还款,收集贷款人和保证人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测定个人客户和保证人信用评分,并填制《个人消费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采用抵押和质押方式贷款的,不进行日常定期检查。

2、分期还款方式。

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消费贷款,采取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三)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逾期贷款检查制度即对不按约定还款日归还贷款本息的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视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制度。

具体为:

1、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0天(含)以内的,管户客户经理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电话记录,需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的须按规定通知。

根据贷款逾期性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2、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1至60天(含)的,管户客户经理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逾期检查表》,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贷后检查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贷款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3、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3期,或按季还款逾期60天以上的,管户客户经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逾期检查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

同时应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贷后检查情况。

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

并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重点合作商定期检查。

各经营行要对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等担保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作商定期检查表》。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经销商的经营状况、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核定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确定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担保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等,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存档;每年度对担保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形成书面材料报分行备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下降、经营状况不良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经营行要对提供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作商定期检查表》。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公司内部对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内部办理流程、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借款人的出险率,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保险公司理赔效率,出险后银行经办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条款义务及时报卷,保险公司有无故意推拖不履行赔付义务的倾向,一经发现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分行每半年、总行每一年检查经办机构个人信贷工作及贷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贷款申请、调查、审批、发放、收回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表格、合同、协议及账务处理情况;授信额度使用控制;保险、抵押登记;贷款逾期、担保人垫付、抵押物的处置、清收情况;信贷档案管理;个贷系统的录入和维护;个人贷款贷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与经办机构交换意见,并全行通报。

第十三条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对本行不良贷款比率超出上级行规定比例的要及时提出清收措施并报告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

发现经销商或担保企业担保能力下降、保险公司出现拒赔的要及时预警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告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并且对其进行特别监管。

第四章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十四条对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

第十五条分级贷款催收。

对约定还款日没有正常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应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根据电话催收了解的信息判断客户的逾期性质与级别,对不同的逾期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处理方式,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级别

逾期原因

性质

处理方式

备注

A

非恶意逾期,有充分偿还能力

可控制

向客户强调按时还款的必要性并定期电话管理做好相关记录

原则上逾期二期(含)以上的至少划为B级,逾期四期(含)以上的至少划为C级。

B

非恶意逾期,有暂时困难

可控制

让客户列出还款计划并督促落实,定期电话管理做好相关记录

C

非恶意逾期,有很大困难

需及时处理

在电话催收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借款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贷款行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准备行使抵押权利或诉讼。

D

恶意逾期,有偿还能力

需及时处理

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或进行公证。

督促客户还款。

准备诉讼。

E

恶意逾期,有诈骗嫌疑

需及时处理

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或进行公证。

到公安机关备案,司法解决

F

其他(如丢车、存折丢失等)

需及时处理

及时协助处理:

丢车需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款先偿付银行欠款,其他问题也需及时协助处理,为还款扫清障碍

第十六条贷款逾期处理。

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及时进行催收处理,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

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和选择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的,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则于次日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及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并选择按月或按季还本付息的,如果经办行每月划收时发现借款人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归还本期贷款本息的,则不予划收,并将本期贷款本息于次日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三)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十七条对1年期以下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贷款连续3个月(按季还款连续2期)或累计6个月(按季还款累计3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者,经办机构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展期。

除以下业务外,个人贷款到期不得展期。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

助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经贷款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一般助学贷款展期协议需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对1年期以下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需要展期的,须在结清全部利息后,在贷款到期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

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如展期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贷款利息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行要提前收回贷款,或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个人贷款实行期限分类和风险分类的贷款监测法。

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级;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

(一)一次性归还的个人贷款。

1、四级分类:

正常贷款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不能按期归还且期限没有超过3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含)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贷款。

2、五级分类:

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按下表进行简易分类。

逾期情况

贷款方式

30天以下

31-90天

91-180天

180天以上

质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次级

次级/可疑

保证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信用

关注

次级

可疑

(二)分期归还的个人贷款。

1、按四级分类:

正常贷款是指在按期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到期未还且连续不超过3个月(不含)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达到3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连续12个月(含)未还或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全部贷款。

逾期、呆滞贷款不含剩余未到期贷款。

2、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正常贷款:

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

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3)次级贷款:

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但借款人确认为恶意欠款或还款有很大困难;

(4)可疑贷款:

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5)损失贷款:

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二)对进入逾期、呆滞或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六章个人信贷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个人贷款台账管理制度。

客户经理要逐户建立台帐,监督贷款收回、贷后检查、贷款质量监测、不良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贷款形态变化的要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档案目录》的要求逐户建立个人贷款档案。

第二十五条个人贷款档案是指贷款人在办理和管理个人贷款业务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个人贷款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六条个人贷款业务档案实行经营单位集中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接受所在行个人信贷部门、本行和上级行综合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业务归档范围

(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凡复印件均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经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下同);

(2)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证明等偿债能力证明文件。

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合同等有效文件

(1)《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贷款调查表》、《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批表》;

(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信用评分表》;

(3)《购车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等(“主从合一”的合同必须包含相关内容);

(4)二手车贷款还需物价部门的汽车价格评估书

3、购买汽车各种发票或收据(原件按规定入库保管,复印件归档保管)

(1)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并且已由车辆登记部门抵押登记的可只留存复印件);

(2)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3)附加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4)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5)履约保证保险单原件;

(6)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7)旧机动车交易贷款归档还包括原汽车发票原件和购车过户发票原件。

当采用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并且约定保险公司为汽车抵押权人时,以上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原件由保险公司保管,贷款行要保管复印件。

4、发放贷款有关资料

(1)汽车消费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

(2)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3)还款计划书。

5、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

(3)履约代偿通知书及回执;

(4)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等形成的文件;

(5)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6)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6、其他应归档资料

(二)助学贷款业务。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其父母、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出国留学贷款留学生的护照复印件;

(2)借款人当前学籍证明,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籍证明,留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3)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费用证明;留学生所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证明资料,按学年度发放的贷款,需保留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

(4)学校提供的借款人的品学综合评价;

(5)借款人发生转(休、退)学、留级、出国、被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借款合同等有效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助学借款合同》等。

3、发放贷款有关资料

(1)助学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

(2)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4、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5、其他应归档资料

(三)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1)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偿债能力证明文件;

(3)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

(4)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5)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效文件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3)装修合同及报价单等拟消费凭单复印件;

(4)生产经营合同及报价等流动资金需要凭单复印件;

(5)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审批意见和报告。

(6)对授权以上、以个人信用方式或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经县级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议

3、发放贷款有关资料

(1)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

(2)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4、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履约代偿通知书;

(4)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等形成的文件;

(5)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6)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5、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二十八条个人信贷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一)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按户建立案卷,一户一卷。

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业务资料的清理和复查,重点检查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

(二)客户经理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

客户经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包括汇总单和详细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客户经理留存,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管理员。

(三)对于案卷移交归档后形成的贷后管理业务资料,客户经理应及时整理,定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个人业务部经理负责督促落实档案移交事宜。

(四)除指定的档案管理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留存应归档保存的业务资料原件,主管客户经理若要留用某些应归档的资料,可留存复印件。

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出现工作变动,应及时完整地进行移交。

第七章贷后管理的责任移交

第二十九条建立经营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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