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605665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0.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

2018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全省土壤样品库。

自2017年起,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省土壤监测体系。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

完善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省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

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50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燕山、太行山地区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

(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018年底前,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继续抓好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

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

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

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将未污染、轻微污染的草地优先划为基本草原,自2017年起,启动全省草原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

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

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

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唐山和沧州滨海盐碱荒地、黑龙港中部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加大对向滩涂、盐碱地、沼泽、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七)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

结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

  (十八)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九)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

自2017年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

唐山、张家口、承德、保定、石家庄、邯郸、邢台等矿产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青龙铀矿和沽源铀矿每年开展2次土壤环境监测,对其他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监测1次。

(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一)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各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

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自2017年起,在石家庄、唐山、张家口等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科学规划全省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

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

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

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三)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四)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推进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到2020年,试点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五)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

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

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

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

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六)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

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

(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

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2018年底前,全省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

(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

2017年底前,各市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30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及果品产业重点县。

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

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2018年起,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

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