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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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担保合同.docx

企业反担保合同

企业反担保合同

  篇一: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

  编号XX反保字(XX)第()号

  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

注册号:

3、(企业):

地址:

注册号:

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

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管辖约定:

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特别约定:

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年月日

  篇二: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

  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

  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

  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

  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

  证担保。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

  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

  责任。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

  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

  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

  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

  属合同的条款。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

  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

  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

  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对担

  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

  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

  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

  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

自担保人代借

  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

自担保协议约

  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

  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

  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

  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篇三:

最高额保证信用反担保合同

  最高额保证信用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双方主体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签署:

  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反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以公司名义与黄骅市兴宏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消费类贷款

  协议》。

《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联系或推荐符合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标准、信贷政策的客户(下称“债务人”)。

  前述债务人(特指“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借款的不特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特指“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消费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不特定的债务人借款行为向债权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

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和分散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现乙方自愿为不特定的债务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

专指因个人消费和投资需要而特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个人消费贷款标准及政策)。

  债权人:

特指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主合同:

指不特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文件包括《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贷款核准确认书》、《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提前还款申请书》。

  《委托保证合同》

  :

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甲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推荐函”):

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特指甲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推荐函)。

  第二条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担保。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优先的连带责任保证。

即债务人违约乙方优先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向债权人承担给付责任,乙方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甲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向债务人和乙方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

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推荐函》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推荐函》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

  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或重新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

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推荐函》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

甲方按照《推荐函》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服务费、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等;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及乙方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推荐函》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主合同、《推荐函》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主合同、《推荐函》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及《推荐函》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

  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即仅限于个人消费所用)等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乙方承诺: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乙方承诺:

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乙方在债务人的债务存续期间,出现公司停止经营、灭失或者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冻结等情形),乙方全体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的优先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义务

  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甲方支付最高额反担保债权额度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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