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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

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一、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全矿职工汇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矿属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本矿机械化改造、联合试运转、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投施建设及相关职业病防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的决策。

8、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矿属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本矿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生产技术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安检科及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本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负责职业病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11、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资料的整理及申请报告工作,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归案。

12、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五、机电科、各区队负责人职责

1、负责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矿范围的检查,对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第二章、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本矿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五、本矿为从业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六、加强作业场所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湿式钻孔作业,道路洒水降尘,个体防护,戴防尘口罩。

七、降低噪声的强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经常注油,避免机械各位件松动,以减少噪声。

八、企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九、加强员工对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在工作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人防护。

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救援预案。

第三章、矿井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①、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①、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公布;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③、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矿井。

4、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职工要履行下列义务:

①、自觉遵守本矿井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②、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矿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矿井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三、矿井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煤矿安全检测机构申报,同时抄报煤炭工业局。

四、申报职业危害,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矿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井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内容:

矿井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三、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

l、新进企业职工的培训:

安检科、区队、班组三级教育

2、区队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区队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第六章、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安检科、机电科负责矿井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区队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喷雾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经营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检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安检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检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矿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科室、区队。

二、职责与分工

1、主管部门:

安检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相关部门:

各科室、区队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三、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检科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检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电焊面罩、电氧焊眼镜、耳塞、防毒防尘口罩、防尘帽、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经营科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职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单位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检科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彬县陈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号井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单元

防护用品名称

发放周期

备注

采掘队

安全帽

1个/年

防尘口罩

1个/月

布手套

1双/月

工矿靴

1双/年

矿工服

1套/年

防噪耳塞

1个/月

运输队

安全帽

1个/年

防尘口罩

1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工矿靴

1双/年

矿工服

1套/年

防噪耳塞

1个/月

其他人员

安全帽

1个/2年

防尘口罩

1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工矿靴

1双/2年

矿工服

1套/2年

电焊手套

1双/月

电焊工发放

绝缘手套

1双/年

焊接护目镜

1个/月

第八章、矿井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矿井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三、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四、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实时监测,调度室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调度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核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井下作业现场由当班瓦斯检查员检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少于二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4)通风科负责每半月对井下作业现场粉尘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5)每年聘请资质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第九章、矿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特制定我矿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健康体检

(一)上岗前体检

1、凡进入我矿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由安检科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元。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在岗体检

1、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煤尘、噪声等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3、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矿安检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元。

二、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1、安检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

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检科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4、对超标的场所,矿井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5、安检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职工基本情况;

2、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①、上岗前检查情况;

②、在岗期间检查情况;

③、离岗时检查情况。

4、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矿井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第十章、矿井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矿井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安检科提出调核岗位意见后,由矿经营科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彬县陈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号井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的键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矿井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经营科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矿井安检科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二章、矿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安检科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五、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三号井安检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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