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622348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docx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1.4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

2.5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

5.1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6.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

6.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7.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

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

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8.2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5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8.7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起草说明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系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指定而起草,以履行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向律师提供执业规范的职责。

现经过第六次修订其内容已经涵盖了合同审查在内容及程序上的绝大部分问题。

为便于审议,现对其起草情况加以说明。

一、本指引的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律师的合同审查业务被当成律师与生俱来的技能,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原则,因而造成整个行业对于合同审查的内容、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等均存在不同的理解。

虽有部分律师对此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了研究,但由于律师个人的研究成果不具有权威性而无法推行。

这一状况既不利于委托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整个行业执业水平的提高,甚至无从衡量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过错。

2006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全国律师的统一基础培训教材《律师业务基本技能》终于出版,其中的《合同业务基本技能》为今后律师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业务中,如何确定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打下了基础。

而起草《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合同修改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合同起草业务指引》将进一步推动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在更高的层面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撰写《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过程中,由于已经兼顾了合同审查的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力图使律师提交的工作成果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的外在形式,而且其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对于初级律师的一般要求,因此起草本指引时将大量的相关理念引入指引,并增加了大量的程序性内容,以提升律师合同审查的专业性,帮助整个行业树立专业化的执业形象,同时也拉开专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非律师法律服务人员之间的专业距离。

二、本指引所强调的主题

本指引所围绕的主题一共三个,即:

如何控制合同审查质量、如何回避执业风险、如何规范执业行为。

部分内容隐含了如何树立执业形象、如何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但由于指引只是一种供律师参考的规范,因此在本指引中不仅说明仅供律师参考,还大量使用了“应当关注”、“可以”等措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以本指引为依据追究律师的责任,在本指引的1.6中特别说明“不作为委托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至于协会是否依此追究律师的责任,则不予排除。

三、本指引的体例

鉴于《指引》的出发点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回避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能力,为便于阅读和理解,从体例上本指引严格按合同审查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共设置了八条内容。

为了便于从全体上理解合同审查,第一、二条分别为辅助内容,即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其中加设第一条是为了在指引中表述上的方便,以及将本指引适用范围加以明确。

主体内容分为合同来稿的接收、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制作审查意见原则、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六个部分。

虽然目前的合同审查与合同修改大多是合二为一的,但由于合同审查与修改的工作量及工作目标、风险责任不同,从长远考虑则本指引只包括审查而不包括修改。

而且从体例上来看,如果将二者合二为一将非常难以整合,内容也会过于分散。

因此,其他内容应当分散在不同的指引之中。

四、关于本指引所涉及的合同及工作内容

商务类合同在合同中占有最大的比例,因此本指引侧重于商务类合同的审查。

但在第一部分已经说明可供其他类合同参考,以避免在合同种类上的面面俱到而引起内容的杂乱。

虽然合同的类型及体现形式很多,但仍旧必须从法律体系规范方面加以衡量,因此在合同审查一般原则方面特别强调了合同与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判断及操作。

尤其是界定商务条款与民事责任条款间的区别,强调律师的工作重心是后者,并将常规的审查与专项审查服务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别,以便于回避执业风险。

五、关于合同审查的工作原则

合同审查都是在一定的工作原则下进行的。

目前律师审查合同的方式各自为政的原因,就是没有统一的原则。

为此,本指引专设了第二条,通过对合同审查业务规律的总结、对律师执业规范在合同审查业务方面的归纳,列举了基本的工作原则,便于律师理解合同审查业务,也便于掌握合同审查业务的基本方向。

六、关于合同审查的前置程序

前置工作是审查中经常忽略的环节,而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甚至是执业风险。

因此,在指引的第2条、第3条中对来稿的接收、送审目的的了解等提出了规范性意见,供律师在执业时参考。

其中的某些规定可能相对烦琐,但对于比较正规的合同审查中还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指引中已经说明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哪些审查工作。

经过综合考虑这些内容还是继续保留甚至加强。

来稿的处理原则是着手进行合同审查工作之前所要开展的工作程序,在此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方法,以便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正规化。

其中前两条内容是为了保留来稿的原始状态。

从客观情况来看,没有工作记录则不便于总结经验、提高合同审查水平,而合同审查意见的形式如果不规范,则不仅影响律师的执业形象,也影响到合同审查成果的质量。

第3.3条则是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合同审查进行,这种需要保密的合同审查服务目前已经开始出现,因此在此一并列入。

而第3.4条中对于完成时间等进行了解、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的了解则是后续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内容。

七、关于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

指引第5条从具体操作层面讨论了如何着手进行合同的审查、如何提交审查意见。

其中的最后部分是探讨性地对合同审查过程中如何出具意见进行了大致的分类,从逻辑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审议中认为不妥可以去掉。

八、关于合同审查方面的七项内容

第六条中的合同审查内容是全部指引的实体性内容,提出了几合同主体合格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实用性、对权益明确性、对思维严谨性、对表述精确性六个方面的审查,其中前四个主要是法律问题,后两个主要逻辑问题和表述问题。

由于专项的合同审查法律服务与通常的合同审查法律服务在难度上、要求上均有不同,因此特别设立了6.7条款加以补充说明。

该七项内容中的前两项是常规审查中接触最多的,虽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较多,在对大部分没有法律瑕疵的合同则没有太大的实用性。

而随后的四项内容是对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具体条款中的运用,其目的是为是促进交易、避免争议、确保交易安全。

同时,通过这类工作内容的加入,将有助于将律师的合同审查业务从简单的合法性审查逐步过渡为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高端的业务,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关于合同

九、关于6.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目前的合同中,大量充斥着在法律并无意义的条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等。

这类条款由于没有具体细节,因而在司法救济过程中难以得到满意的赔偿,而合同的实用性条款则正是为了弥补此类不足。

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实用,已经部分超出了律师的工作范围,但这是合同审查程序的价值所在,也是体现律师工作专业性的亮点。

如果合同缺乏实用性条款,则合同条款由于无法与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相衔接,因而条款形同虚设。

增设这一方面的规定,就是为了提高给客户带来的合同审查的价值,为顺利解决争议、得到合理的赔偿打下基础。

十、关于6.4中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某种意义上,合同中权利义务似是而非所造成的不明确性也是发生争议或争议久拖不决的原因,因此在合同审查中增加了对合同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这一内容也是根据合同审查的需要而增设的内容。

但从目前的合同审查实践中,许多合同的审查并不需要涉及这类内容。

因此这类审查可以用于高端客户或专项合同审查法律服务。

至少在合同审查中应当具备这一意识,而具体需求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而定。

十一、关于6.5中对思维严谨性的审查

这类审查是站在合同之外的视角看合同条款间的配合,虽然其中更多的可能是逻辑问题或语法问题,但最终的表现形式仍旧会是法律问题。

如果合同不严谨,有时就会无法追究违约的责任或使损失无处得到救济。

一般情况下的合同审查并不需要依照就一内容进行全面展开,但对于审查要求非常严格的合同则必须充分进行这一方面的审查。

十二、关于6.6中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合同中的具体表述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许多诉讼的成败也是由于具体表述方面的精确度不足,甚至存在严重的语言歧义现象,从而造成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丧失。

这方面需要注意的内容更多是律师的语言功底问题,但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也关系到律师的外在执业形象问题。

因为文字功底虽然不是法律问题,但任何当事人都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律师对此不予指出,则会严重影响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至少会令当事人对律师的责任心你生怀疑,而这一点对于律师的损害更为严重。

因此这一方面的问题仍旧需要在合同审查中加以关注。

同时,这也是为合同修改提供基础。

十三、关于6.7中专项合同审查时的内容

如果专项提供合同审查业务,其质量要求、涉及范围与常规审查会有很大的区别,前述提到的内容不仅基本要全部包括,还要涉及一些特有的内容,如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进行尽职调查等,这些内容不便于于分散在指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因此专设一项内容加以提示。

除此之外,专项审查服务的提交工作成果方式也有不同,这在后续的内容设有专门的介绍。

十四、关于制作审查意见的原则

律师在合同审查业务中的风险许多来自提交工作成果过程,本指引专设的第七条,是为了强调律师提交审查意见中所应当注意的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规范服务所应当具备的,也是回避法律风险所需要的。

尤其是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对于某些工作内容的提示,是界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责任界面的最好方式,因此专设条款加以强调。

除了告知方面的要求,提交正式稿、保留底稿等是出于法律服务规范性的考虑,也是为了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十五、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分为常规的和正式的两类,常规的可以用简单的方式,以减少工作压力、提高效率,而正式的则更为严谨并适合于非常正式的合同审查业务。

在本指引的第八条列举了律师正式提交工作成果时要需要加以说明事项,该类事项借鉴了国外某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作法,以显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提高了律师进行合同审查业务的门槛,便于使合同审查业务专业化、规范化。

十六、与后续指引的衔接

本指引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难度相对常规的合同审查有较大的增加,但所提及的审查内容并未超出合同审查的合理工作范围。

合同审查是合同修改的基础,只有能够发现问题才能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案。

即便是合同的起草,也同样需要考虑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合同起草大致相当于审查和起草的结合。

从这一角度考虑,本指引中将合同审查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加以归纳、整理并以规范的形式加以体现,以便为后续的指引以及合同审查的实际操作打下基础。

以上说明供参考,请多提宝贵意见。

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指出,以便进一步提供说明,共同对指引进行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