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规则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国际内审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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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国际内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本准则所称的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积极引导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以增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的内部审计(师)协会,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后续教育。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后续教育内容,选择适当的后续教育形式。

第六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明确划分其在后续教育中的职责与权限,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后续教育。

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也可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为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后续教育情况,确保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后续教育应当讲求实效、学以致用。

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四)会计理论与方法;

(五)信息技术理论与应用技术;

(六)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

(七)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九条

后续教育应当区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突出重点、按需施教。

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及其最新变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企业流程再造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最新发展,内部审计章程拟订,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以及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实务等;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独立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经济管理理论,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评价标准解读和选择,审计报告撰写与提出,审计案例分析,审计助理人员监督和指导,人际关系沟通等;

(三)审计助理人员应当学习和研究参与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审计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计算机基础知识,逻辑推理,相关人际关系沟通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培训是后续教育的主要方式。

一般应当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及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考察活动;

(三)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召开的专业会议及经验交流;

(四)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五)参加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自学是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方式。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办的网络教育;

(二)参加由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五)个人专业学习和实务研究;

(六)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审计协会实施的有关培训活动实行年度认证制,认证工作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后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后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三)制定全国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提出教学大纲;

(四)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教材的开发、评估、推荐;

(五)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活动;

(六)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七)指导、督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三)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设置教学内容;

(四)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教材的评估、遴选;

(五)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活动;

(六)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七)指导、督促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也可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

(一)具有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后续教育任务,保证后续教育质量。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在组织后续教育前,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送相应授权协会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遴选、教师情况、考核形式、质量控制办法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督促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本单位(部门)业务技术培训,如需申请确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当提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培训条件、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学员满意度和质量监控措施等。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检查、考核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情况;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检查、考核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检查,并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的标准,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学习的时间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后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标准是:

(一)属本准则第十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按设定的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准则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协商后,确定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三)属本准则第十条第

(一)项的,其设定的学时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定;

(四)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评估后,确认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五)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六)荣获省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2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七)取得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当年按2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休产假的;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报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证书》。

后续教育情况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记录,包括: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以及教师的姓名、职称(职务)和累计培训学时等。

第二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九条列示的情形外,内部审计人员未能提供其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考核未予通过的内部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后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后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年检;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丧失组织后续教育条件的,由相应授权协会收回其组织实施后续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无故未按规定提供后续教育机会和条件、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评比,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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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举办第三届“书写经典”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语委办,局属各学校及有关职业学校:

根据市语委、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华诵·颂歌献给党”红色经典诵读系列活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举办第三届“书写经典”规范汉字书写大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书写经典,传承文明。

二、参赛对象及组别

全市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比赛不收取任何费用。

比赛共设3个组:

小学一组(1-3年级)、小学二组(4-6年级)、中学生组(含初中、高中、中职和五年制师范学生)。

三、参赛作品及要求

1.作品类别。

分软笔楷书、软笔隶书、软笔行书、硬笔楷书、硬笔隶书、硬笔行书等6类书体。

软笔作品使用毛笔书写;硬笔作品使用钢笔书写,小学一组(1-3年级)可使用铅笔。

每位选手可兼报不同书体类别作品,每类作品限报1份。

2.作品规格。

软笔作品,不超过四尺整张;硬笔作品,格式详见附件1,或从江苏语言文字网(/)下载专区下载,用A4纸打印。

所有上报作品须落款并加盖印章,同时填写《参赛作品登记卡》(附件2)并粘贴在作品背面的右下角,其中指导教师限填1人。

各地、各校比赛自备纸张,格式自定。

3.作品内容。

书写作品以纪念建党90周年红色经典诗文为主,书写字数不限,但须为完整的段落或句义完整的一个或几个句子。

书写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及“二简”字,违反书写要求的将取消评选资格。

出现自造字、错别字、缺漏字、多字等现象将酌情扣分。

笔形及笔画组合关系可按书体特点要求处理。

参赛作品一律不退还,作者享有署名权,大赛组织机构享有使用权。

四、组织实施

1.初赛。

由学校组织。

各校要广泛发动,通过开设汉字书写讲座、组织参赛者现场书写比赛等活动,以赛促练,形成氛围。

2.复赛。

由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语委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并择优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市级决赛。

局属各学校及有关职业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语委办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市级决赛。

请各地、局属学校及有关职业学校于9月23日前将选出的优秀作品送市教育局语委办(市教育局1802室),并认真填写《2011年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市级评审作品登记汇总表》(附件3)发至市语委办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各地、各校选送作品名额: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每个组别每种书体类别不超过12个,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每个组别每种书体类别不超过8个,局属学校及有关职业学校每个组别每种书体类别不超过3个。

3.决赛。

由市教育局、市语委组织专家对各地和各校选送的作品进行评选,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组织奖、组织奖若干名,公布评选结果,并从中选拔优秀作品参加江苏省比赛。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将此次大赛作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认真宣传、广泛发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规范汉字书写教育,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组织方式,扩大参赛学生规模,提高参赛作品质量。

2.请各地、各校注意搜集整理比赛统计信息、相关文件及新闻报道、比赛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报送市语委办。

附件:

1.硬笔作品书写参照格式

2.书写大赛参赛作品登记卡

3.2011年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市级评审作品登记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

(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

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

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

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

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

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

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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