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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标准

  【导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针对植入医疗器械、特殊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用者平安,下面关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标准,祝您生活愉快!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依法、科学、高效、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xx〕44号)、《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令第5号),参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一般原那么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按照本标准要求,结合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健全与审评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评价,逐步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模式,调整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队伍能力,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全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建立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权清晰。

  第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根底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持续改良;

  (四)在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管理中强调过程方法和风险意识。

  (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并实现预期结果。

  (六)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明确且具有一致性,审评信息公开透明。

  (七)支持、促进中心内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注重对技术审评人员的能力培训以提高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任命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良需求,提高工作人员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要求的意识。

  第九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视制度的执行,负责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监视管理,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良。

  第十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和工作岗位,负责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那么制修订、对外咨询及审评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技术审评岗位应至少包括审评、复核、签发岗位。

确定各级岗位的职责权限,责权清晰。

  第十一条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支持部门和岗位,负责中心各类会议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运转及保管,组织开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优先审批申请的审查工作、审评专家咨询的日常管理及会议筹备工作。

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方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针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质量方针应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保障公众用械平安、有效。

  

(二)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四)为申请人提供良好效劳。

  第十三条根据部门或岗位职能、针对技术审评相关过程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目标,充分表达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职能要求。

质量目标应:

  

(一)与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部署相一致。

  

(二)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三)可考核、评价并适时更新。

  (四)对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效率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中心各部门应根据中心质量目标并结合具体职能制定质量管理分目标,以确保中心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中心及各部门应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根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本标准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整体筹划。

中心应不断总结、完善质量管理经验,适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需要,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良。

质量管理体系应能够对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各项工作实施连续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的技术审评工作机制。

  

(二)建立高效的审评工作流程。

  (三)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提供完善的工作制度或标准。

  (四)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五)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监测、上报和处理程序。

  (六)明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评估和改良程序。

  (七)确定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以及为确保各有关过程有效运行所需的各项管理方法、规定、操作标准、实施细那么以及记录。

  质量手册应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

  (三)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文件的程序、标准或对其引用。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

  第十九条根据审评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

建立审评人员任职条件、培训、考核、资质认定、岗位聘用及调整等管理制度,以满足岗位要求。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应遵守以下根本要求:

  

(一)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老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具有责任意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承当相应责任。

  (三)对医疗器械申报工程做出客观评估,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影响。

  (四)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准确、清晰阐述个人观点。

  (五)严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审评人员应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宜的教育或工作背景、独立完成审评工作的能力。

  

(一)教育或工作背景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应具备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材料学、毒理学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备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检测等相关工作经验。

  

(二)工作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

  2.熟练掌握职责相关的医疗器械专业根底知识,包括:

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医学知识、生产工艺及技术要点、质量控制、非临床评价、临床研究、风险评估等相关知识。

  3.运用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医学(临床)知识及审评工作经验对申报资料的科学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价。

  4.对申报工程的预期用途、性能、患者受益及潜在风险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剩余风险可承受,保证上市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患者受益大于风险。

  5.综合团队、外部专家、生产企业及其他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等多方意见,做出审评结论。

  6.具有信息化办公的根本能力,熟练掌握网络、根本办公软件及审评系统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要求、分级标准及各级别审评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建立审评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围绕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职责和任务,建立培训讲师队伍,编制不同层次课程教材,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方法,建立医疗器械实训基地,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多层次的培训。

新入职人员经考核合格前方可参与或独立审评。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妥善保存在职审评人员培训个人档案,记录个人培训的学时、考核成绩等情况,作为岗位聘用、任职晋升、绩效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转入技术审评环节时间及时限要求分类别、按先后顺序对相应的申报工程开展技术审评。

如需对申报工程的审评顺序进行调整,应对发起条件、所需流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格式,审评报告所列工程应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审评人员应在审评报告中对涉及申报产品平安性、有效性评价的内容予以明确表述。

  第二十七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做出质量要求,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涉及的各级岗位提出责任要求,提高审评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对申报工程按照复杂程度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形式、管理类别、产品风险、审评依据的充分性等因素制定复杂程度的分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根据申请工程的分级情况确定审评资源的分配原那么,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评资源分配机制,确定多种审评路径,明确各审评路径中审评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应考虑集体决策机制,对于新型、高风险、多种技术复合型等重点产品,应按专业学科设立工程审评小组,充分表达集体负责制,不断标准和优化审评过程,以科学的审评模式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各类申报事项制定操作标准,包括、延续、变更、临床试验审批、说明书更改告知及医疗器械证书纠错等。

各操作标准应对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及时限等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的关键程序制定操作标准,包括申请工程质量体系核查启动、联合审评、补正资料、中止审查、不予及自行撤回等各项工作的操作标准。

  第三十三条设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制定医疗器械专家管理方法及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有关的操作标准,对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的发起条件、相关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要求、专家咨询会、公开论证会程序管理等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建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委员会制度,对技术委员会组成及职能、议题范围、会议程序及会议要求等内容进行标准,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制定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操作标准,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在审评人员确定、前期介入、与申请人或人的沟通交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标准。

  第三十六条制定应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操作标准,对进入应急审批程序的申请工程在审评人员确定、前期介入、与申请人或人的沟通交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标准。

  第三十七条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技术审评操作标准,对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工程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操作及审评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标准。

  第三十八条制定申报资料受理要求,明确受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受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纪律及申报资料的接收标准。

  第三十九条明确对申报资料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料接收、登记、保存、移送、统计、借阅、标识等。

明确申报资料流转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时限要求,并在申报资料流转各环节形成记录。

  第四十条有针对性地建立标准、通畅的咨询渠道,保证申请人或人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的有效沟通。

  第四十一条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保证中心内部部门之间、中心与外部相关单位间沟通交流的高效、通畅。

  第四十二条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那么制修订标准,对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那么的制修订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制定程序、意见征集及公布等工作进行标准。

  第四十三条对申报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申报资料质量,标准中心对外培训工作,明确对培训方案、部门职责、讲授答疑及师资选择等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中的委托工作进行明确,并对委托工作流程做出规定。

明确被委托方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准那么,并对上述过程和结果保持记录。

与被委托方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或明确其所承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具备与审评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审评人员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申请人或人咨询接待区域应与审评人员办公区别离。

  第四十六条配备与审评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根本办公设施、设备。

配备相应的会议室、申报资料保存库房以及相对独立的咨询接待专用场所,各区域的面积、设备设施等条件应能满足使用需求。

  第四十七条建立适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审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审评及审批各信息系统之间可以实现有效对接,配备专业的信息化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维护。

  第四十九条建立文件管理程序,规定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复制、保管、销毁等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五十条明确对外来文件管理要求,包括文件的识别、签转、控制、分发、保管及销毁等要求。

  第五十一条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包括:

  

(一)记录应当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丧失。

  第五十二条针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建立监视检查机制,对过程和结果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以利于持续改良,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应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进行考评、核查,制定考评、核查标准并规定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及相应岗位职责。

  第五十四条建立处理不符合工作要求情形的相关管理程序,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程序及结果进行管理,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要求情形的分类、处理方式(包括责任追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制定督查管理方法,明确督查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及相关的记录要求等。

  第五十六条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那么、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纠正预防措施要求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建立纠正措施管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造成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原因,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以实现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良。

  第五十九条制定信息反应管理程序,明确反应信息的、收集方式、汇总、统计、分析及处理方式等要求,对相关的岗位及人员职能进行界定。

  反应信息包括上级单位对中心工作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或人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技术审评工作质量是否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法律法规及廉政工作要求等信息。

  第六十条公开申请人或人的反应、投诉和举报渠道,当接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信息反应、投诉或举报时,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分析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央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相关政策制定中心廉政管理规定,识别、评价中心能够控制以及可以对其施加影响的廉政风险因素。

配备廉政管理相关的组织,明确廉政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定期举办廉政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提高技术审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及风险防控意识。

建立廉政责任书制度,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廉政责任书应包括对中心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普通技术审评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制定廉政责任追究方法,对技术审评相关人员出现廉政问题时,中心各级领导所负责任、文件要求、处置程序等内容进行标准。

  第六十四条本标准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

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申请人或人提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平安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的过程,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出具相应的技术审评报告。

  审评人员:

是指对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平安性、有效性进行技术审评的人员。

  文件: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中形成的、用于标准或指导技术审评工作的制度、信息、数据及其承载媒介,包括管理程序、行政规章、技术文件、报告、图表、记录等。

  第六十五条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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