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牡丹江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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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牡丹江文档格式.docx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和目标,对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等作了明确要求,并成立了由9个部委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1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决定设立我国“文化遗产日”。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还成立了由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等15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专门研究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和执行国务院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

今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颁布了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批示,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工作部署。

有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发了贯彻国办《意见》和国务院《通知》的文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专项保护经费、推进普查和试点工作、建立省、市、县级名录等措施,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了新的发展局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二)科学有效地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经过我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和一些市、县已经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立法保护得到加强。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河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或厅(局)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保护工作。

河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等大多数省区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挂牌,河北省、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还落实了编制,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

此外,各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给予了大力支持。

国家财政2005——2006年投入专项保护经费4000万元。

浙江省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1500万元;

江苏省从2004至2008年,每年400万元;

辽宁省2005、2006年每年安排200万;

广东省从2006年2008年,每年150万;

河北、四川、江西、湖北、福建等省每年100万;

甘肃省在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150万。

河北、浙江、广东、辽宁、福建、安徽、江苏、甘肃等省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建立了一批国有或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

对宣传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取得突破性进展。

文化部认真组织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

这项工作很快就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高度重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共申报项目1315项。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亲自审核了这批推荐项目。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18项,涉及758个保护单位。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国家级名录公布前后,不少省、区、市参照这一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省、市、县级名录。

河北、辽宁、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11个省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6个省、区、市正在建立省级名录。

云南省公布了8589项县级保护名录、3173项州(市)名录、147项省级名录,基本建立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

江苏苏州市已公布了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25项),河北省石家庄市、浙江宁波市、绍兴市、贵州省黔东南州、六盘水市也公布了市级名录。

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四)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这次普查是我国21世纪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资源普查。

各地根据我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要求陆续作出了部署。

目前,各地的普查工作正在积极稳步展开,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域特点,编制门类齐全、分项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普超工作手册,举办普查工作培训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初见成效。

云南、浙江、宁夏等省已基本完成了各自的普查工作,目前正在总结普查成果,编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分省图集。

云南省至2005年底,各级政府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普查资金,参与普查人数19103人次,普查的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69187人次;

浙江省建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投入机制,在普查工作中坚持“三不漏”(既不漏线索、不漏村镇、不漏门类)。

山西结合普查工作实际,开发了一套便于操作的普查工作管理软件系统。

在普查工作中,各地培训了工作队伍,抢救保护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命名了一批民间艺术之乡、民间艺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为了积累经验、摸索规律,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要求,在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过程中,文化部相继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

几年来,这些试点认真制定保护规划,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不断摸索保护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6个综合性试点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位于全国前列;

大部分专业试点项目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浙江、云南在全省开展普查、建立名录体系的做法;

苏州、泉州全方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措施得力,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各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工作实践,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试点工作,保护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空前高涨。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支持保护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泛宣传我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政策,2006年2月12日至3月16日,文化部联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和展演文艺晚会。

此次展览是我国政府举办的第一次全面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大规模展览。

展览展演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受到一致好评,参观展览的观众达35多万人次。

李长春、刘云山、华建敏、陈至立等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观了展览,并给与了高度评价。

2006年6月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如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了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

举办了“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大型文化遗产展演文艺晚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文明的守望——中华古籍特藏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专题的部际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等。

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有关活动。

各地“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七)积极参与国际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际地位明显提高。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公约》制订工作的全部过程。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早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

2005年底,我国申报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我国同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长调民歌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是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

2006年6月2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国以40票的高票入选由18国组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这是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也为我国积极参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全球化趋势、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进行的,还刚刚起步,可资借鉴的经验不多。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

有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性的保护法规上未出台,大多数省区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机构不健全,人员较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难以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

有的地方管理意识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还很严重。

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

有些地方注重名录申报工作,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得不到具体落实。

有的地方在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盲目地进行开发,急功近利,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开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影响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我们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管理、勇于创新,不断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近年来一个崭新而重要的文化工作领域。

做好这项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责任和崇高历史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蕴含着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体现了中华民族充沛的文化创造力,是维系民族情感的精神纽带和重要桥梁,并为中华文明的薪火传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建设和谐文化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最能调动群众情感的一项工作,是最能体现以文为本和人文关怀的一项工作。

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促进和谐文化建设,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国务院和国办两个文件已经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和原则,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和措施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也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各级文化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早规划,长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工作。

国务院已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每两年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今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要在省级名录的基础上推荐和申报。

2008年将开始第二批名录申报工作。

会前,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工作进行了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争取在2010年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市、县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希望各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增强科学性和完整性。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市、县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通过名录的建立,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名录建立后,抓好管理是关键。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由国务院公布,但如何有效保护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成为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

目前,要看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保护规划。

制定保护规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性工作。

编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要做好保护项目调查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对项目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管理和传承状况要有深入了解。

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护重点,确定具体保护措施,提出管理建议。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也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应报文化部审核同意。

二是落实保护经费。

为保证各地国家级名录的资金得到落实,及时开展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申报预算的要求,文化部就预算申报工作专门下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的2007年度和2007年——2010年国家级名录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时上报文化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此项工作因时间紧,涉及各地的项目多,希望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配合。

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三是完善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次会议印发给大家,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续发展”的方针,分类指导,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保护管理机制。

建立省、市、县级名录的地区,也应参考国家名录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是落实保护措施。

根据各门类项目的不同特点,一项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

如对于传统节日和文化空间的保护,要进行专题研究,既要继承传统,同时又要结合时代特色,研究提出保护的基本模式。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文化部门要出动、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努力营造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环境,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继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文化部已对普查工作作出了部署。

我们计划三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部普查工作通知的要求,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要继续搞好普查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普查人员的培训。

各地在普查工作结束后,要撰写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本地区保护项目清单,编辑出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分省图集等工作。

文化部将在各地普查工作基本完成后,逐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编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白皮书,全面反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状况。

为了做好普查资料的工作,我部已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建设,研究和设计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使用的专业软件,这次会议上也将向大家展示,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从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从单一保护向全面保护,从静态保护向“活态”整体性保护转变。

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要采取多种方式,抓紧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需各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懂专业、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

文化部将积极和有关部门协商,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举办短训班等形式,尽快使现有工作队伍素质得到提高,培养急需的人才。

同时,要充分依靠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积极推进科研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科学保证。

此外,要十分重视加强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去年,文化部在江苏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苏州论坛,今年又在北京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浙江举办了“国家文化安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余杭论坛,对于探索保护工作机制,推动保护工作实践,创新保护工作理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对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大局的创新意识和经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国际先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等进行调研和深入研究,为我们科学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思想理论基础和决策参考。

(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

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这是世界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

要加快立法进程、依靠法律普遍约束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并严格按照依法保护的原则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要通过立法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1998年以来,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积极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了法律草案。

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该法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我们将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将对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产生重要作用。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精神,积极推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要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逐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轨道。

(七)积极参与国际间交流活动。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彼此促进,共同发展。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国,我们要认真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树立我国文化遗产大国的良好形象。

争取明年承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

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

同时,大力推动国际间单边或多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活动。

文化部在安排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时,要增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项目,通过展览、演出等形式,积极向世界各国宣传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积极成果。

(八)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

加强领导,是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要按照国务院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做法,积极推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协凋机构。

为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中编办已原则同意文化部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加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工作。

中国艺术研究院已组建了实体性的办事机构。

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参照这种模式,尽快建立本省的保护机构。

凡正式挂牌成立并落实编制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我部将给予适当支持。

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保障重点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献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已经成立,委员会吸纳了全国68名各门类的知名专家学者。

为保证保护工作的规范和科学性,各地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要紧紧依靠专家,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

目前我们拟考虑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同时,要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各单位、有关文化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与重视,需要有关部分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支持。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因地制宜,扎实工作,为保护和继承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走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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