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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浅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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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相关执法部门的打假维权工作在城市的力度和声势相对强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阵地”转向农村,使农村成为当前消费领域问题多发地,大量问题商品流入农村,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劣质农业机械坑农事件时有发生,农资商品包装、说明书、标识标签不规范。

部分农资销售点农资商品混堆、混放、脏、乱、差现象突出,农村集市秩序不规范,直接损害了农民消费权益。

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这既离不开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的提高和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经营,更需要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只有这样,农村这块市场才能真正得到净化。

本文在个体分析农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维护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试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龙泉作为一个欠发达县级市,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有着近16万农民,约占全市总人口60%,农村消费市场深蕴潜力,农民是消费主要群体,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民经济收入也在逐步提高,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80元,收入的增加带动了消费的需求,生产产家和经销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姿态,不断拓展农村市场,提供的商品也极为丰富,极大地方便了农村群众消费购物。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积极参与下,我市的消费环境有了明显好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特别是在农村,由于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阵地”转向农村,使农村成为当前消费领域问题多发地,大量问题商品流入农村,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问题还屡禁不止,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消费浪费资源、消费破坏环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劣质农业机械坑农事件时有发生,农资商品包装、说明书、标识标签不规范。

部分农资销售点农资商品混堆、混放、脏、乱、差现象突出,农村集市秩序不规范,直接损害了农民消费权益,广大农村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加强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净化农村市场,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的涵义及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者,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谷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法》附则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由此可见,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维权。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农村消费者与城镇消费者相比,因存在着地理、交通、经济等条件的客观条件差异,农村消费者权益往往很难得到维护,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农村消费者产品质量意识较为薄弱,维权意识差。

 相对于城区而言,农村的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群众在购买商品时,价格往往是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第一条件,很少会去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识。

一双皮鞋十五元,一个电饭煲二十元......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

正是这种购物图便宜的心理,为不法商贩在农村市场推销质次价低的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如此,农村消费者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识也亟待提高。

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消费的目的还是以实用为主,对商品的安全性能、卫生指标等考虑得不多。

由于广大农村消费者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产品仿真度高,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的优劣、真假往往无法分辨,很多农村消费者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劣质产品,只要价格便宜,还是有一定的市场。

每当逢年过年,一些外包装精美,价格低,仿冒着知名品牌各类保健品一直卖到了乡间小店,许多农民群众认为此类物品作为走亲访友的礼品,有档次,有面子,往往是弃其商品质量于不顾,买的东西不但没有其所标称的功效,有的甚至是不敢食用,礼尚往来,大家是你送我,我又送别人,最后是包装盒都送破了,就只好丢掉了。

据商务部2005年一次对全国1万户农民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75%农民买到过假冒伪劣商品。

另外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差,在购物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有的是因购买金额较小,有的是因为是乡邻、熟人,不索要发票。

很多商品(特别是农资),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本不知其质量如何,等知道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已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商家不承认商品是他们出售的。

因无发票,此类消费纠纷消协无法受理,即使拿到发票也经常随意丢弃,不知道保存,结果在维权时提供不了购物的凭证,增加了维权难度。

作为浙江全省首个消费纠纷法庭,余姚法院消费庭在受理一件高压锅爆炸伤人案时,由于这位农村消费者没有保留发票,无法向销售者追索,结果只得起诉生产者,而生产厂家又远在外地,且企业地址多次变更,使诉讼过程变得十分艰难。

(二)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

《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有14年,但大多数农民对该法缺乏了解,平时也不注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自然就不懂得如何维权。

一些农村群众购买了假劣产品,事后知道上当受骗了,也想过要投放诉,但消协投诉点一般设在城区,农村交通不便,既怕耽误时间,又得先垫上来往车旅费,客观上造成了维权积极性不高,最终往往是自认倒霉,违法经营者也就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另一方面,农村消费者对消协信心不足,认为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因此没有强制力,拿违法经营者没办法。

消协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法》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消协的七项职能,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2007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6863件,比2006年下降6.5%,解决590198件,解决率9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964万元,其维权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

(三)农村经营者素质不高,经营责任意识差,农民消费环境差。

农村商店的经营者大多是农民,普遍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对法律知识、商品知识了解有限,有的经营者诚信意识差,利益薰心,进货大多只追求便宜,只要能获得高额利润,不管是不是正规厂家,不管质量好坏,对进货渠道把关不严。

为低质、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方便之门,一些经营者正是看重这一次,真接将不合格商品推销到农村商店网点。

商品发生问题后,能推就推,最终消费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四)消费维权力量相对薄弱。

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农村网络不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由于受人力、交通、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对消费维权力不从心,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有力的监督,不法经营者抱着“山高皇帝远”心理,堂而皇之地损害着农村消费者的权益。

三、对农村消费者加强权益保护的措施

2008年全国消协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迎接并保证2008年国际奥运会胜利召开。

针对农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从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高度,把整治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纳入各级政府办实事的议事日程,发展和健全农村消费者组织,提高农村消费者素质,农民辨别商品真伪及维权的能力,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农村开展消费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消费维权。

加大在农村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是引导农民维权的关键,知法、懂法,才能用法。

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视频短篇、经典案例剖析等进行法律宣传,主要的是帮助农村消费者树立以下三种意识。

1、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尽管我们可以说,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农村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2、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农村消费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护。

例如,消费者在遭遇欺诈行为时,就可依照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怂恿,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农村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3、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农村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村消费者认为,细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

殊不知,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只有大家都树立了群体保护意识,良好的消费环境才能构建。

(二)建立农村消费维权网络。

利用社会资源,构建高效的深入到村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在工商所所在地设立消协分会,在乡政府所在地设立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在行政村设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点(员),人员聘请乡村干部、协会理事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等担任,主要任务是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投诉举报信息收集、消费争议调解、日常工作联络等。

2007年龙泉市消协在开展“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中,已在乡镇中建立了16个消费维权监督站,88个消费维权监督点,聘请了503名消费维权监督员。

强大的农村消费网络,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的消费维权工作。

(三)积极开展农村商品经营单位的商品准入工作。

针对农村消费安全的脆弱环节,牢牢抓住“农村市场监管”这根软肋,把好市场准入关,将商品准入制度进一步深入推广至农村市场。

由此,搭建起以农村小商店为中心点的商品质量过滤网。

通过做好农村经营单位的商品准入工程,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指导并督促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进货验收关,完善台账备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进入农村的商品的质量,剔除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扼住问题商品入侵农村的“咽喉”,是保护农村消费安全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市19个乡镇(街道)444个行政村,已有10个乡镇180个行政村开设了连锁超市(便利店)、农村放心店,“千镇连锁超市”乡镇覆盖率达62.5%,行政村覆盖率达40.7%,同时建立“农村放心店配送中心”,全市250家农村放心店和准入小商店、无店行政村的食品,由配送中心负责配送、代购或配购,保证农村食品的源头安全,这种做法受到了农村消费者的欢迎。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

加强经营户管理,重点针对食品和农资等商品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

工商及消协借助社会力量,完善农村商品质量的群众监督机制,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调动农村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商品质量的监督,努力探索建立简便易行的信用监管制度。

(五)充分发挥个协、私协自律作用,努力提高经营者商品质量意识。

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个协、私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农村个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商品质量意识,积极结合农村创建“文明经营示范户”、“党员示范户”活动,促使其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自觉提高经营商品质量水平。

(六)加强农村市场巡查力度。

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工商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农村地区的代销点、经销点。

着力改变巡查不到位、巡而不查、查而不实的问题。

充分运用监测体系,开展对集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快速定性检测,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项目,清除不合格商品,确保商品质量。

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对食品、副食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要督促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落实进销台账制,进货索证制、仓储备案制,把好商品准入关。

强化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之,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改善消费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这既离不开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的提高和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经营,更需要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只有这样,农村这块市场才能真正得到净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4]龙泉市工商网

 三个突出表现

  何清华委员说,农村消费者权益缺少保障,有三个突出表现;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泛滥;二是欺诈掠夺性经营在农村大有市场,如地下买码、买六合彩的地区进一步扩展;三是农村市场无证无照违章违法经营较为普遍,使农村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七点建议加强维权

  就如何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何清华委员提出7点建议:

  一是从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高度,把整治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纳入各级政府办实事的议事日程。

二是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农村市场上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农资产品、各类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的流通,要重点检查监督,发现造假和欺诈经营者,即罚他个血本无归。

三是降低农村消费者的投诉成本。

四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规范的市场网络。

五是努力增强六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七是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拥有更多的现金收入,让农民不因手头拮据被迫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发展和健全农村消费者组织,提高农村消费者素质,农民辨别商品真伪及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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