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复议决定书_3篇(共7页)4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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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复议决定书

  公安复议决定书范文一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东莞市公安局。

  住所:

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主要负责人:

黄锡明,职务:

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8日作出的东公行罚决字[XXXX年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XX年8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其同李某山、李某安属分家的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建房的问题矛盾时有发生。

由于多次维权无效,20XX年5月7日、8日,其与李某山一同至李某安处泼粪,随后其离开时被东莞市公安局截住。

8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仅凭李某安提供的视频就将其拘留15日,其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拿到拘留解除证明书后发现拘留原因为&;殴打他人&;,而李碧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认定为&;寻衅滋事&;。

其认为其与李某山同一行为,陈述理由却不一致,东莞市公安局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办事不公,没有疏导化解未正确处理问题,证据并不全面,欺骗群众,请求:

1、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东拘留解字〔20XX〕XXXX年2号拘留证明书,2、要求东莞市公安局承认错误并赔偿道歉。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李某与同案违法人员李某山、被侵害人李某安系亲生兄弟,因房产问题发生多次纠纷。

20XX年5月7日16时30分许与8日15时30分许,李某山、申请人二人出于泄愤,两次将事先准备好的粪水,从外墙泼入李某安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凤凰围房屋内。

同月8日,申请人当场被抓获。

同月11日,李某山被传唤到案。

申请人、李某山二人对泼粪水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

20XX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1日对李某山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东公行罚决字[XXXX年716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申请人提出的东拘留解字〔20XX〕XXXX年2号《解除拘留证明书》系东莞市拘留所出具,作为期限届满出所证明所用,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决定无关系。

申请人反映的其他问题与事实不符,恳请省公安厅维持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山、李某安三人系兄弟关系,三人就地号为XXXX年XXXX年XXXX年9宅基地存在纠纷。

XXXX年6月1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XXXX年)东三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李某安所有。

  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李某山将水泥倒入凤岗镇塘沥凤凰围村李某安家屋内,并与李某安儿子李某豪发生纠纷。

3月6日,当地村委联合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告诫双方不能违法干扰对方生活。

但申请人、李某山二人仍不理会,20XX年5月7日16时30分许,申请人、李某山再次将粪水,从外墙泼入李某安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凤凰围房屋内。

5月8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李某山二人又来到李某安房屋外向屋内泼粪。

泼粪离开时申请人被现场查获,5月11日,李某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接受调查时,申请人、李某山二人如实陈述了其7日、8日向李某安房屋内泼粪的事实。

  5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东公行罚决字[XXXX年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当天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

5月23日,申请人拘留执行完毕。

  申请人不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人未提交原行政处罚决定等材料,本机关通知其补正。

20XX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补正的东公行罚决字[XXXX年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当天,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005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李某山询问笔录,张某杨等证人询问笔录,李某安询问笔录,有关监控录像等视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李某山、李某安纠纷处理警情历次材料、(XXXX年)东三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山、李某安兄弟三人就宅基地问题存在纠纷,法院对此宅基地归属已依法作出判决。

但XXXX年11月18日、20XX年3月5日李某山、申请人二人闯入李运安住处,并有泼粪等行为,当地村委联合派出所对其行为已多次调查劝阻,但申请人、李某山拒不听从,于5月7日、8日再次无事生非,向李某安住处泼洒粪水。

其行为有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东拘留解字〔20XX〕XXXX年2号拘留证明书,但《解除拘留证明书》系作为期限届满出所证明所用,被申请人并非据此对申请人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东公行罚决字[XXXX年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申请人:

田xx,女,XXXX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2组,农民。

  被申请人:

xx县公安局

  住所:

xx县xx镇县庙前31号

  法定代表人:

吴xx,职务局长。

  申请人田xx不服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作出的xx(下)行罚决字第[XXXX年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田xx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作出的xx(下)行罚决字第[XXXX年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田xx复议申请称:

20xx年6月25日,申请人在回家途中与xx镇毕家村村民李xx因琐事发生口角,申请人回家后大约半小时,李xx与其余几人来到申请人家中闹事,对申请人进行了辱骂,李xx先动手撕扯申请人的头发,李xx又将申请人的面部抓伤。

申请人在要求李xx、李xx二人退出其家未果的情况下,同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伤到了李xx与李xx。

李xx的丈夫李xx及李xx男朋友紧跟着也闯入申请人的家里,四人合力对申请人进行了围殴,同时李xx对申请人年仅9岁的儿子进行了殴打,事后申请人田xx报警求助。

20xx年5月26日,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田xx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错误的认定申请人田xx与李xx、李xx之间属于相互殴打,对申请人田xx的处罚错误,请求对该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答复称:

20xx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所辖xx派出所接到申请人田xx报警,称有人在她家将她打伤。

被申请人立案后查明,20xx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xx县xx镇毕家村二组李xx、李xx、李xx等人在xx镇xx村二组田xx家中,与田xx发生争执,继而李xx、李xx与田xx相互撕扯对方头发,造成田xx头部受伤,李xx、李xx皮外伤,李xx在离开田xx家时,朝田xx儿子柴田琛(9岁)的臀部蹬了一脚。

根据该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xx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李xx罚款500元,对田xx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xx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xx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在xx县xx镇xx村3组村道中,申请人田xx与骑电动自行车从身边经过的李xx因飞溅起来的污水而发生口角,随后李xx给其丈夫李xx、妹妹李xx分别打电话说有人骂自己,让两人赶快回家,李xx接到电话后又给其男友王xx打电话,告知其姐李xx有事,让王xx尽快赶去田xx家。

李xx接到电话后开车载着李xx、李xx与骑摩托车的王xx一同来到田xx家,责问田xx与李xx发生争执的事,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李xx、李xx殴打田xx,田xx抓扯对方头发、脸部等,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李xx参与了殴打。

  20xx年6月25日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田xx向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在家中遭受李xx、李xx、李xx、王xx等人殴打,被申请人遂以殴打他人为由立治安案件进行了调查。

  20xx年6月26日,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田xx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20xx年6月26日当日,向申请人田xx作出了xx(下)行罚决字[XXXX年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田xx在家中与xx镇毕家村李xx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撕扯对方头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田xx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认定李xx、李xx、李xx殴打他人,分别作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申请人田xx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xx(下)行罚决字[XXXX年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李xx、李xx、李xx的询问笔录;4.其他在场人的询问笔录;5.伤情照片复印件;6.xx(下)行罚决字[XXXX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7.xx(下)行罚决字[XXXX年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xx(下)行罚决字[XXXX年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该起打架事件双方均有打人行为,且有不同程度受伤。

在处理时不应忽视两个因素,一是打架发生的场所是申请人田xx的家中,是申请人最后的安全屏障;二是申请人的行为带有防卫性质。

纵观整个事件,申请人田xx与李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本已各自离去,李xx又叫来自己亲属赶到申请人家中,在随即引发的打架中,田xx一人面对四人,当遭到殴打时将对方轻微致伤明显带有防卫性质,被申请人认定双方在田xx家中为互殴明显与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中&;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规定相悖,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田xx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5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20xx年6月26日向申请人田xx作出的xx(下)行罚决字[XXXX年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田xx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复议决定书范文三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

__性别:

__年龄__职业__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__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写明: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公安局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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