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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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水库移民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水利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负责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

(五)负责开展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等,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水利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施期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小型水库移民方面:

(一)水利工程及水生态工程建设方面

1、农村灌排设施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计量设施及管理信息化建设、灌溉试验站网建设等。

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支持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治理。

3、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型水闸除险加固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4、水旱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应急度汛、水毁水利设施修复、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汛情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防汛抗旱设备购置等。

5、支持水土流失防治建设等。

6、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重点支持地下水超采区水利相关综合治理措施。

7、支持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8、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重点支持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建设、宣传等。

9、支持山洪灾害防治、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等。

10、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重点支持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11、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项目。

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县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上限不超过项目资金的5%。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水利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小型水库移民方面,重点支持小型水库移民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移民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型水库移民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等。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不同支持方式,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并逐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模式的范围;对竞争性领域项目,主要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维护管理、技术推广、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用水者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四条分配给市县的补助资金,除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

对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市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五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水利厅按照补助资金支持内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和全省年度重点工作为依据,统筹考虑各项目实施进度。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

(二)政策倾斜(权重20%),按照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政策要求为依据测算,综合考虑其他政策倾斜。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第十六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水利厅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或予以批复。

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水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

安排项目资金时,根据市县或该项目省级主管部门上年总体绩效结果,按资金补助标准(或补助比例)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或额度(优秀项目补助比例提高1%—5%,一般下调补助比例5%—10%)的原则,具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省水利厅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任务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在项目验收时,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用于省本级的资金,由省水利厅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

第六章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水利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连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政策,对省水利厅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90%,将提前预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并报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副省长审定,由省财政厅在11月底前提前下达。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配意见报资金主管部门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副省长审定,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党组会审批后,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下达。

采取据实结算和分期下达方式管理的资金,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迟于9月30日。

省水利厅在提报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提供分市县的细化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与补助资金同步下达。

第七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时限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任务清单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

除按规定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金分配到企业的,负责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意见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水利厅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要求,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县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设定。

第二十五条年度结束后,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水利主管部门。

市县水利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初步复核汇总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或实施方案、资金分配下达等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3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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