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现状及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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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现状及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

浅析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现状及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围标、串标、陪标等现象开始显现,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的行为屡禁不止,标后监管缺失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

下面,本人从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当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来进行认真分析,并简要阐述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强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程序,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强化行政监督力度,使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2006、2007年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分别为155、231、204项,造价为7.41、11.33、9.69亿元。

2008年1-9月份,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192项,中标价14.43亿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实际公开招标率逐年提高,廉政协议签订率达到100%。

全市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二、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然,客观地看,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搞阴阳合同的行为依然存在。

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

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二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仍然发生,隐蔽性强。

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

   三是评标专家整体素质良莠不齐,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市技术、经济方面评标专家共有130人,专业门类齐全,基本能满足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但由于评标专家受自身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所限,使评标工作难以完全做到客观公正。

另外,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组织,评标后即自行解散,无民事责任能力,致使在评标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或瑕疵,损害部分投标人的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挂靠、“借照”问题突出。

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

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三、产生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市场都相当具有普遍性,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

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在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上尚存在漏洞,容易被招投标人利用。

对专家评标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也给招投标工作带来难度。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招投标操作不够严谨规范。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加之在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

(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由于实际操作中不够严谨规范,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往往增设条件,抬高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中标后的跟踪管理缺失。

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

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

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四、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进一步协调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尽快出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一是要加强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关键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推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探索新的评标规则,继续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加强招投标场所建设,完善开、评标设施,强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果和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培训,不断提高专家评委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严格实行专家评标记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要加强中标后监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与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重点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效能。

适时引入招投标公证机制,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委托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投标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五)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

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建筑市场诚信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工程信息和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要通过建设信用档案,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耿利华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措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

要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渗透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善于适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因此,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要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依法行

政的真谛所在。

    第一、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以很好贯彻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危害。

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

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机关、每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

     第二、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制订新的法律、法规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

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行政体制。

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中心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这种运行方式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廉洁规范,得到了企业、外来投资者以及广大服务对象的普遍欢迎。

    第三、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当前,要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上下功夫,真正把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领导干部既要增强自律意识,又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加强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公开执法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同时,还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化管理转变。

  应当看到,现行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权力与利益挂钩,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行政机关办事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加快步伐,加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力度,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完善行政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端正认识注重实效努力探索普法教育的新途径

铜陵海关关长  曹勇

2006年初,当我获悉要开展“五五普法”活动时,颇有些不以为然。

毕竟,自己在海关业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二十余年,整天接触的都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条,也曾经历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现在还要一次次的接受“普法”再教育似乎是多余之举。

就在这年的春天,我根据组织安排来到铜陵海关担任关领导,上任不久即遇到的一件事让我对“普法”活动的厌倦情绪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辖区某企业在执行一份来料加工合同时,因外方毁约,加工出的成品无法复出口。

按海关规定,无法复出口的来料加工货物应向海关申请补税后改在国内销售,但由于这批产成品是根据外方提供的式样生产的,不符合国内情况,根本无法在国内销售出去,据此,企业提出放弃货物所有权,而不做补税内销处理。

企业的这一要求让我这个老海关遇上了新难题,因为翻来找去,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可否允许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

准予企业的要求吧,缺乏法律依据,万一弄错,上面查下来没法交代;不准予吧,则等于“逼迫”企业白白花上20余万宝贵的资金去“买”堆破烂,感觉有违情理,倘如企业有抵触,弄不好会引发一场行政诉讼。

那一段时间里,“条文规定”与“情理”的冲突让我左右为难,甚至寝食难安。

正当我举棋不定时,本关一位法律硕士生悄悄地向我提出了他的意见。

他指出法律的执行有个基本理念:

法未明文禁止的,民皆可为。

具体到本案,既然现有法规中没有禁止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海关即应予准许。

他的点拨,让我如获至宝,使这个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

经历这件事后,曾经对“普法”有些厌倦的我忽然感到内心的惶恐:

其一,看来执行法律绝不是简单机械的对照条文办事就OK了,不吃透法律精髓碰到难题肯定抓瞎。

因此,自己迫切需要通过普法活动来补补法律课;其二,身为领导干部,是全关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出现难题时需要自己拍板,因此自己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本关依法行政水平,如果自己对普法活动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则全关法治工作的推进可想而知。

于是,我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以此事为例检讨了自己对普法认识的偏差,统一了思想认识,决定利用“五五普法”活动的契机,组织好全关范围的法制教育活动。

认识统一后,如何有效的组织实施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学法年年搞,年年老一套”,大家对学法活动的这种揶揄与不少单位的实际情形相符。

究其原因,一是学法活动形式呆板,方法陈旧,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未能真正被学习者所接受;二是学用脱离,所学非所用,学而无用挫伤了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三是部分同志虽然按规定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如我一样,仅停留在对条文字面的认识上,未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所以往往学到用时方感知识浅薄。

经过充分的讨论,结合本关实际,我们决定采取如下办法:

一是开展“以案学法”活动。

借鉴电视媒体上广受欢迎的《以案说法》这种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我关开展了“以案学法”活动。

一是利用上级海关发布的吐尔尕特海关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正反两方面案例,认真组织关员研读、讨论,找出其中的法律知识点,学习兄弟海关在执法活动中的长处,吸取别人的深刻教训;二是结合本关办理业务中碰到的实际难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争论,既可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又进行了生动的普法教育。

由于“以案学法”能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解读变成鲜活的实例应用,关员乐于接受这样的学习形式,也易于接受相关的知识,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二是开展“人人为师”活动。

“人人为师”就是让全关同志逐一走上讲台,发挥自己的特长知识给其他关员授课。

这其中,让关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在先学一步的基础上,走上讲台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关接受过各类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占到全关三分之一,请他们走上讲台授课,不仅丰富了其他关员的法律知识,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们自身加强对法律的钻研。

为取得实效,关领导紧紧围绕国家与海关系统法治时政动态,结合本关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选题,授课老师尽自己的能力充分准备,讲课时一律采用电子文档演示,台上台下互动,气氛热烈。

此外,我们还通过“人人为师”活动,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由“零敲碎打”向“系统工程”转变,有计划的安排进行与我们本职工作有关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的学习。

两年多来,我们陆续安排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及《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多个专题的授课,起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三是组织法律兴趣小组活动。

在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必须依赖一支基本力量。

我关现有人员中,有全日制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学硕士、双学士、学士,有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并从事过一段时期审判、公诉工作的人员,还有正在通过各种函授方式学习法律的关员。

如能有效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将促进我关法制教育工作。

据此,关里把他们组织起来成立了法律兴趣小组,开展一些较深层次的法律学习活动。

如组织他们旁听海关缉私警察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组织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竞赛,组织他们撰写相关理论文章参加研讨等等,有意识的把他们培养成为推进我关法治建设的基干力量。

近年来,在处理多起复杂业务时,他们提出了很好的法律意见,保证了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们感到参加普法学习的关员们坐得住了,听得进了,也学得深了,全关法律学习的氛围也浓厚了。

今天的铜陵海关,“普法教育”不再是徒有形式而无实效的一纸空谈,“依法行政”也不再是喊喊口号而无践行的一句空话,学习法律、崇尚法律已经成为全关上下的一致行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法治化治理水平着力建设法治郊区

中共郊区区委书记孙中辉

中国古代著名法家韩非子曾经说过: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是奉法治为治国之道。

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又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的努力,郊区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司法改革,为郊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法治郊区的目标和任务

2006年12月15日,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法治郊区建设纲要》。

《纲要》对法治郊区的建设提出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充分发挥。

人民群众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基本实现和较好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的宏伟蓝图。

2006年12月26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法治郊区建设动员大会,对法治郊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法治郊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后,各乡镇办相继制定了实施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区直各部门紧紧围绕《法治郊区建设纲要》,对纲要提出的任务一一加以分解,狠抓落实。

二、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线,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

政府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重要方面。

多年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法治郊区建设纲要》的要求,在科学决策、队伍建设、法治化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使行政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首先,区政府从制度上着手,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2006年5月,区政府制定了《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确定了区政府议事规则和程序,为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对会议组成及召开、议题的提交、会议材料准备、审核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

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区长都带队前往各乡镇办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倾听民心,切实反映民意,力求政府工作让人民满意。

区政府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社保平台、劳动保障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快捷、透明、优质的服务。

为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区政府在2004年开通了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的职能、规章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发布。

政府办公室大厅内设政务公示栏,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

其次,加强建章立制,进一步构建法治政府的长效机制。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更加科学、民主、规范,区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提交区法制办审查时,先前征求各乡镇办意见,并提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三年多来,区政府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26个。

《郊区人民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预算外资金使用办法》、《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施,使行政行为更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区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廉正谈话的意见》、《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等规定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提高监督实效。

三年多来共对57余家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违规金额422万元,审计管理不规范3328万。

区审计局通过处理处罚、提出审计建议,帮助被审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各单位资金规范、有效地运行。

区政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大通划归郊区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大通所有的企业进行改制。

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市场规律进行处置。

按照文件精神,制定详尽的改制方案,召开职工大会,倾听职工意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企业人员的身份置换。

三年多来,共对28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无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队伍建设,抓好行政执法主体认定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区政府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为突破口,对执法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

2006年4月,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上报执法主体资格、权限、法律依据等。

随后,在分管区长的带领下,对政府所属的32个行政部门逐一进行清理。

在清理中,针对区级政府与市级政府在行政执法权限上有划分不清的情形,区法制办与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法律法规学习、研讨和向上级部门请示等方式,最终确定区政府15个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定56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按照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锻造成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队伍要求,区政府运用各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通过法制讲座制度、学法制度、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的建立,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执法水平。

三、注重社会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基本形成

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放在重要位置。

在临时机构设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放在首位,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充分表明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发挥职能作用。

区公安分局开全省先河,率先在铜山镇南泉村设立全省首个农村警务室,同村治保、调解委员会、综治、信访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

铜山镇农民与铜山铜矿、池州海螺水泥厂,安庆矿区办事处农民与安庆铜矿之间的环境污染、山岭权属等纠纷,区委、区政府领导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同大企业负责人联系,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全区五个乡镇办坚持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力维护一方平安。

区综治办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常设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每年年初对全区重大矛盾进行梳理,确定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及时调整和增加信访局办公用房,设立区委、区政府人民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增加信访工作人员,改善接待环境。

制定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件,成立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实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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