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最新待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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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最新待修订版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实施

200×-××-××发布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andboiler

(送审稿)

GB/T18750—200×

代替GB/T1875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1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坚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规范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GB/T18750—200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雷钦平、王定国、刘思明、熊绍武、舒成光、陈跃华、朱新才、郑奕强、卢忠、曹秋、秦峰、安淼、雷明、裴万柱、陈天军、方阳升、蒋建民、蒋洪伟、曹学义、姜宗顺、林桂鹏。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处理量不小于100t/d(1d=24h,下同)、不大于8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8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

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

引进的同类产品或部件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物鉴别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柜内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T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10184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5226.1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T7353工业自动化仪表盘、柜、台、箱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CJ/T20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CJ/T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902耐磨耐火材料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

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JB/T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0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1锅炉管子术条件

JB/T1612锅炉水压实验技术条件

JB/T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JB/T1615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JB/T1616管式空气预热器技术条件

JB/T1620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

JB/T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JB/T10440大型煤粉锅炉炉膛及燃烧器性能设计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NFPA85-2001美国防火协会《多燃烧器锅炉炉膛防内爆和外爆》

13 术语

3.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municipalsolidwaste(MSW)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通过焚烧达到垃圾处理规定要求,焚烧残渣和烟气排放达到规定,质量和能量传递达到设计要求的过程。

3.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简称焚烧炉)municipalsolidwaste(MSW)incinerator,MSWI

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

3.3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简称焚烧锅炉)municipalsolidwaste(MSW)incineratorandboiler

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并对生活垃圾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

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3.7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3.8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MSWincinerationcapacity

单位时间内通过焚烧炉获得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质量,用t/d表示。

3.9生活垃圾焚烧残渣MSWincinerationresidue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故态残余物的总称。

3.10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MSWincinerationslag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1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MSWincinerationflyash

焚烧锅炉灰斗排出的细灰、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中的残渣部分、烟囱底部沉降的烟囱低灰及烟囱排放的灰的总称。

3.12辅助燃烧auxiliarycombustion

添加辅助燃料以确保生活垃圾稳燃和可燃物燃尽。

3.13焚烧短路shortcircuitinMSWincinerationprocess

进入焚烧炉的生活垃圾未经焚烧处理而直接排出、漏出的现象。

3.14漏渣gratesiftings

焚烧短路产生的故态残余物。

14 分类

4.1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大小分为三类。

4.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35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为大型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4.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200t/d、小于等于35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为中型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4.1.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大于2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为小型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4.1.4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一般可采用表1所示分档系列。

单台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处理量分档系列单位为t/d

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

备注:

100、150吨/天的原则上不采用。

4.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按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参见表2。

焚烧方式代号

燃烧方式

焚烧设备

代号

层状燃烧

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C

沸腾燃烧

流化床焚烧锅炉

F

回转燃烧

回转窑焚烧锅炉

H

其他燃烧

其他焚烧锅炉

Q

15 型号

15.1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SL△XXX-XX/XXX-X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产品型号构成

15.2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产品型号中的焚烧方式代号见表2。

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15.3 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原型设计产品的型号中无设计序号。

15.4 示例:

生活垃圾额定焚烧处理量为600t/d的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焚烧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9Mpa,额定蒸汽温度为400℃的原型设计产品,其型号为SLC600-3.9/400。

16 技术要求

6.1入炉生活垃圾

6.1.1年均水份含量不宜大于50%,年均灰份含量不宜大于25%,年均低位发热量不宜小于4.18MJ/kg。

6.1.2低位发热量不大于4.18MJ/kg时,允许采用辅助燃烧,宜采用天然气或轻柴油。

但辅助燃烧的热量以使生活垃圾焚烧过程满足6.2.5和6.2.13的要求为限。

6.1.3低位发热量设计上限不小于6.38MJ/kg时,生活垃圾进料槽宜设置冷却装置。

6.1.4水份不小于40%时,料斗和给料装置宜附设生活垃圾渗沥液汇集、外引装置,该装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后续处理。

6.1.5生活垃圾在贮坑的贮存时间不少于5天。

6.2焚烧锅炉工艺要求

6.2.1入炉生活垃圾预热、干燥、燃烧、燃尽等焚烧各阶段应正常进行。

6.2.2入炉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进料、分布、混合、移动、配风、排渣等应可靠、稳定。

6.2.3焚烧用空气应由生活垃圾贮坑上方抽取,预热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满足6.2.12和6.2.13的要求。

6.2.4一次风的配置与调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的要求,并应设置二次风。

6.2.5焚烧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内部应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

a)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

b)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湿基);

c)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烟气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不得低于2s。

6.2.6满足6.2.5要求的气相高温燃烧区域应采用高温燃烧炉膛、二次高温燃烧室或其他方式。

6.2.7高温燃烧炉膛和二次高温燃烧室沿烟气流程计算,以同时满足6.2.5的三点要求的最前和最后流通截面为起止,且起止截面之间不应存在未满足6.2.5的区域。

6.2.8烟道布置应有利于飞灰的重力分离。

6.2.9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从生活垃圾料斗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停炉时应处于常压密闭状态,焚烧锅炉周边环境空气应达到TJ36的要求。

垃圾料斗与进料槽之间应设置机械挡板。

6.2.10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5℃时,室内布置的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50℃,环境温度高于25℃时,室外布置的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45℃。

6.2.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允许在额定焚烧处理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2.12焚烧锅炉炉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额定处理量不小于2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3%。

6.2.13焚烧锅炉飞灰应进行毒性鉴别。

6.2.14焚烧锅炉内应避免焚烧短路。

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组成:

料斗、给料器、炉排、钢结构支撑、炉壳、灰斗及渗滤液斗、除渣机、液压站、燃烧器及炉内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焚烧炉上的平台栏杆。

6.3.1进料斗的要求:

6.3.1.1料斗内应有一定的料柱高度,确保垃圾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不外逸。

同时,减少加料时对料斗和给料器的冲击。

6.3.1.2设置液压驱动的料斗密封隔离门,避免启炉时热空气的外逸。

同时在燃烧过程中避免悬料时火焰通过料斗外窜。

6.3.1.3料斗下部和中部之间宜设置膨胀节。

6.3.1.4料斗应有足够的容量。

6.3.1.5料斗应有合理的倾角,确保垃圾顺利下行,尽可能避免出现滑料和垃圾架桥两种情况的产生,宜考虑设置排除垃圾架桥之装置或设计。

6.3.1.6进料斗下部内层需设置耐火层,减少热量散失和结构的变形。

6.3.2给料器的要求:

6.3.2.1给料器由给料平台、给料小车和中间隔墙组成,根据垃圾焚烧炉处理能力大小,确定小车的数量。

6.3.2.2给料器采用液压驱动,给料量的大小根据垃圾焚烧情况可调。

6.3.2.3给料器能均匀给料并能防止滑料。

6.3.2.4给料器应具备耐磨、耐腐蚀、耐高温的能力。

6.3.3炉排的要求:

6.3.3.1炉排为机械炉排,采用液压驱动,根据垃圾焚烧情况,速度可调。

6.3.3.2炉排的倾角应满足垃圾的燃烧和排料。

6.3.3.3炉排的分段设置应有利于垃圾的干燥、燃烧、燃尽和出渣。

6.3.3.4炉排的铸件应耐高温、耐磨、耐腐蚀和抗冲击,使用寿命≥3年,炉排片出气孔的设置应满足燃烧风量的要求,使用过程中不易堵塞。

6.3.3.5炉排机械强度满足焚烧炉机械负荷的要求,传动机构合理可靠,炉排运行平稳。

6.3.3.6炉排框架的防腐应满足高温、腐蚀性气体等恶劣工作环境。

6.3.3.7炉排铸件与侧壁间应采用合适的密封结构,保证炉排运动自如和合理的炉排热膨胀量;“生料”不会从间隙漏到一次风室。

6.3.3.8炉排运动机构的润滑应满足高温、高粉尘和腐蚀气体等恶劣的工作环境。

6.3.3.9距焚烧炉任何活动部件1m处任何地方的噪音不应超过85db(A)。

6.3.4钢结构支撑的要求:

6.3.4.1钢结构支撑应满足安全原则;

6.3.4.2给料器和炉排的安装面应平整。

6.3.5炉壳的要求:

6.3.5.1炉壳的几何形状满足垃圾焚烧的需要,炉壳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支撑耐火材料及其他附属设施。

6.3.5.2炉壳上应设置二次风口、检测孔和观火孔。

6.3.5.3与余热锅炉的联接应采用可合理吸收热膨胀的结构。

6.3.5.4炉壳与给料器、料斗和炉排之间应设置密封装置。

6.3.5.5应根据入炉垃圾的低位发热量设计值来选择合适的炉墙结构。

6.3.5.6炉拱的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着火需热和烟风混合的要求。

6.3.5.7炉拱材料应容易浇铸和修补,不易烧损,炉拱线型应便于施工。

6.3.5.8根据垃圾热值情况设置渗滤液回喷口的要求。

6.3.6灰斗及渗滤液斗的要求

6.3.6.1灰斗个数及大小的设置与炉排燃烧分段相适应。

6.3.6.2灰斗的倾角有利灰渣的排出。

6.3.6.3灰斗出口应设置与卸灰装置联接的法兰。

6.3.6.4渗滤液斗应满足给料器下部渗滤液的收集,并应留与排液管相联接的法兰。

6.3.7除渣机的要求:

6.3.7.1应满足对炉渣的冷却和除渣要求,同时起到焚烧炉出渣口与外界的隔离。

6.3.7.2捞渣机的前后腔及推头体应设耐磨、耐蚀的衬板,并方便更换。

6.3.7.3捞渣机采用液压驱动。

6.3.7.4捞渣机应设水位控制器。

6.3.8液压系统的要求:

6.3.8.1该工作站应控制整个焚烧炉的执行元件,即:

料斗的密封隔离门、给料器、炉排、料层厚度调节装置和除渣机。

6.3.8.2一套焚烧炉宜设一个液压系统,液压系统提供整个焚烧炉的液压动力源及动作控制。

6.3.8.3液压控制系统对于给料器和炉排应采用比例阀调节系统。

6.3.8.4液压系统除执行元件外,其余的站内的控制和保护采用PLC控制,应留有与中控室DCS的接口。

6.3.8.5液压油应为阻燃抗磨液压油,系统清洁度NAS16387级。

6.3.8.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应满足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6.3.9燃烧器的要求:

启动燃烧器和助燃燃烧器

6.3.9.1启动燃烧器用于焚烧炉启炉时投入运行,助燃燃烧器是入炉垃圾热值达不到低位热值时,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不能满足6.2.5要求时,需要投入运行,并用于焚烧炉启动时对垃圾进行点火。

6.3.9.2燃烧器的控制和保护采用PLC控制。

应留有与中控室DCS的接口。

6.3.9.3燃烧器应具备自动点火、功率调节、熄火保护等功能

6.3.9.4燃烧器具有一定的调节比,燃烧过程要稳定、能向炉内连续供热

6.3.9.5燃烧器火焰的方向、外形、刚性和铺展性符合炉型及工艺的要求

6.3.9.6燃烧器的设计、控制应符合NFPA85-2001的规定

6.3.10耐火保温材料的要求

6.3.10.1焚烧炉原则上应设计成重型绝热结构炉墙,特殊情况例外,以满足6.2条规定的工艺要求。

在垃圾推进区、干燥区、气化熔融区、燃烬区、炉渣冷却区及排渣区、炉膛烟气出口区等均应合理布置耐火保温材料,以满足不同部位的工况要求。

6.3.10.2焚烧炉匹配不同余热锅炉时,余热锅炉的第一通道、锅炉主灰斗、各类门孔及密封罩、烟气连通罩、省煤器等亦应相应合理设计耐火保温材料。

6.3.10.3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及其厚度的选择,应通过传热计算和稳定性计算确定。

6.3.10.4与耐火保温材料密切相关的金属锚固支撑件应与耐火保温材料配套设计,以满足炉体结构稳定性的要求。

6.3.10.5耐火保温材料应符合GB/T16618、GBJ126、GB50185、GB50264的要求。

6.3.11平台栏杆的要求:

平台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人员通行和设备检修的需要

6.4焚烧锅炉

6.4.1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6.4.2余热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核准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制造。

6.4.3蒸汽参数

6.4.3.1设计蒸汽参数可由设计、制造单位和用户商定。

6.4.3.2在运行中,允许实际蒸发量在额定蒸发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4.3.3在运行中,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见表3:

表3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

额定蒸汽温度

允许偏差

≤300

+30,-20

≤350

+20,-20

≤400

+10,-20

>400

+10,-15

6.4.3.4饱和蒸汽湿度允许偏差:

水管式锅炉不大于3%;锅壳式锅炉不大于4%。

6.4.3.5在运行中,蒸汽压力波动在不违背“蒸规”、“水规”的前提下,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

6.4.4给水品质

6.4.4.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T12145的规定。

6.4.4.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1576的规定。

6.4.5设计与制造

6.4.5.1锅炉受压元件设计计算和重大设计更改计算应符合GB/T9222或GB/T16508的规定。

6.4.5.2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材料代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6.4.5.3受压元件所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并按JB/T3375进行入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5.4主要零部件制造应符合JB/T1609,JB/T1610,JB/T1611,JB/T1612,JB/T1616,JB/T1620,JB/T5255的规定。

6.4.5.5焊接焊缝应符合JB/T1613的技术要求。

6.4.5.6水压试验应符合JB/T1612的技术要求。

6.4.5.7锅炉炉膛可采用膜式水冷壁结构或耐高温墙体结构,应能适应高温、磨损、腐蚀、热膨胀等复杂工作条件,膜式水冷壁炉膛下部可设置卫燃带,以利稳定燃烧。

6.4.5.8锅炉受热面设计应避免高温腐蚀、低温腐蚀、灰垢腐蚀和垢底腐蚀。

防止灰粒粘结、冲蚀及磨损,应配置清渣除灰装置。

6.4.5.9锅炉安全装置和各表计的设置、选配应符合“蒸规”、“水规”的要求。

6.4.5.10锅炉零部件制造应符合锅炉行业现行标准、法规的规定。

6.5其他总体要求

6.5.1结构和热力设计应紧凑、合理,能适应生活垃圾成分和发热量在较大范围内变化。

6.5.2焚烧锅炉排放的烟气应与后续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6.5.3应设置各类必要的监测表计、调节机构、试验装置、观测检查孔和门、阀门。

6.5.4所有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渗沥液、烟气、焚烧空气、焚烧残渣接触的组件、部件和零件,在选材时都应考虑耐腐性能要求。

6.5.5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65%。

6.5.6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使用寿命不应小于1.6×105h,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6.5.7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应易于现场安装,运行操作和巡检方便,维护和检修工作量小,受热面外部飞灰清理和内部污垢清洗方便。

6.5.8安装工程应按安装图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执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50273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应符合DL/T5047的规定。

17 试验方法

7.1入炉生活垃圾的水分、灰分和发热量按CJ/T3039的规定测定。

7.2焚烧锅炉飞灰按GB5085.3的要求鉴别毒性。

7.3灰渣热灼减率的测定和计算参照CJ/T20。

7.4余热锅炉安装完毕后,应按JB/T1612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7.5焚烧锅炉应按GB/T10184或GB/T10180的规定进行热工试验。

7.6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锅炉水质应按GB1576的规定化验;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锅炉水质按DL/T561的规定监督。

7.7具有运动部件的焚烧锅炉的冷态试车和出厂。

7.7.1整装的焚烧锅炉,应在出厂前进行总装冷态试车。

7.7.2散装的焚烧锅炉,若为第一次设计的产品,应在厂内至少抽一台总装并冷态试车;图样、工艺元件相同的产品,宜每年在厂内总装一台(套)并冷态试车。

7.7.3焚烧锅炉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冷态试车。

7.7.4制造单位内或现场的冷态试车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期间应动作平稳顺畅、转动灵活、无异响,不得出现跑偏、隆起、卡住、断片、偏心、刻蚀、局部摩擦过热、平面偏倾等缺陷,距任何件1米远的任何地方的噪声不应超过80dB(A),润滑油温和液压油温不得超过规定温度。

7.8用户可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检查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制造质量和考核产品性能指标。

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设计、制造、建设、运行单位可在一年内进行不超过三次的全面消缺、改进和重新调试以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

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18 检查和验收

8.1焚烧锅炉应按本标准质检合格,并附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蒸规”或“水规”的要求。

8.2焚烧锅炉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应符合GB50273或DL/T5047的规定。

8.3焚烧锅炉应经调试达到设计工况并连续稳定运行168h,同时按合同要求提供下列测试报告后方可验收。

a)热工测试报告;

b)烟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

c)飞灰成分毒性及环境污染指标测试报告;

d)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噪音测试报告;

e)炉渣热灼减率测试报告。

19 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9.1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应在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

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制造单位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额定焚烧处理量(t/d);

d)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热功率(MW);

e)额定蒸汽或热水压力(MPa);

f)额定蒸汽或热水温度(℃)

g)制造单位产品编号;

h)制造日期。

i)制造单位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

j)制造单位锅炉制造许可证编号;

k)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9.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油漆、包装应符合JB/T1615的规定。

9.3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产品应提供下列图样及技术文件:

a)产品总清单,供应用户图样及技术文件,包装清单,备件清单各两份;

b)总图、基础荷重图、主要承压部件图、筑炉图、安装图、热膨胀系统图、测点布置图、易损件清单及图、焚烧炉总图、焚烧炉主要组件图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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