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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弘文的XX知识店铺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JAG14—2018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

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

“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有限空间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

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2.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

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3.1.3作业条件:

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3.1.4现场管理:

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4.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

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米。

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4.3.2“动火作业”: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2.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2.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3.2.5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3.2.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3.2.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2.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2.11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3.2.12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1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2.1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3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公司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是密闭设备,如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蓄水池、、污水池(井)、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3.3.1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

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25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4.3.3.2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4.3.3.3通风: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4防护设备:

公司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4.3.3.5呼吸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4.3.3.6应急救援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4.3.4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如锅炉房等要害部位。

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4.1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

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3.4.2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用可燃气体报警仪分析气体浓度,必须经处理和检验,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时,方可按规定作业。

4.3.4.3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温水等化冰解堵。

4.3.4.4对于混合接触能发生反应而导致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发热的物质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自燃的物质应密闭储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储放,避免与空气接触。

4.3.4.5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3.4.6易燃易爆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物进入,操作中严防铁器撞击地面。

4.3.4.7对于有静电火花产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提高环境湿度,可以有效减少静电的危害。

4.3.4.8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或设备的表面保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高温表面附近不宜堆放可燃物。

4.3.4.9熔渣、炉渣等高热物要安全处置,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4.3.4.10应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金属碳化物、氢化物火灾,因为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可燃气体,释放大量的热,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4.3.4.11不能用水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可以导电,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势蔓延。

4.3.4.12钢铁水泄漏发生火灾,不可用水扑灭,因为高温金属液遇水会发生爆炸。

4.3.5大型吊装作业审批表:

4.3.5.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4.3.5.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4.3.5.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

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4.3.5.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4.3.5.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

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4.3.5.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

4.3.5.7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

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4.3.5.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

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4.3.5.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4.3.5.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4.3.5.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4.3.5.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4.3.5.13指挥人员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4.3.5.14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4.3.5.15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3.5.16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4.3.5.17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行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4.3.6带电作业,根据人体所处的电位高低可分为间接作业法、中间电位作业法和等电位作业法3种。

间接作业法是指人处于地电位,通过绝缘工具代替人手对带电体进行作业;中间电位作业法是指在人体与地绝缘的情况下,利用绝缘工具接触带电体的作业法;等电位作业法是指人体与地绝缘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直接到带电体上进行工作等,这种作业法也称直接作业法。

带电作业安全措施:

4.3.6.1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4.3.6.2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必须将高压电场强度限制在人身安全和健康无损害的数值内。

4.3.6.3作业人员与带电体间距离应保证在电力系统中发生各种过电压时,不会发生闪络放电。

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数值。

4.3.6.4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3.6.5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等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4.3.6.6用绝缘操作杆进行带电作业时,操作人员处于地电位或中间电位,并与带电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利用各种绝缘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的绝缘工具的绝缘强度,必须大于系统可能发生的最大过电压值。

4.3.6.7带电作业时应停用重合闸。

当中性点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当中性点非有效接地(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4.3.6.8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

必须穿长袖衣衫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具。

4.3.6.9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措施。

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在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4.3.6.10上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选好工作位置。

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

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2根线头。

4.3.6.11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带电作业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4.3.7交叉作业

4.3.7.1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好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场作业,其间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3.7.2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特别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4.3.7.3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现行作业人员。

4.3.7.4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3.7.5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干、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3.7.6在搭架作业时,脚手架搭设或没经检验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搭设范围,脚手架及辅助设施拆除时,下放不得有其他人员作业。

4.3.7.7脚手板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对方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对方的稳定性。

严禁在堆放物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3.7.8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因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有无易燃易爆物资,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发生火灾和人员伤害。

4.3.7.9起重作业时,起重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应通知所有人员撤离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3.7.10场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场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3.7.11厂内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限速规定减速慢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抢道通行。

4.3.7.12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有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4.3.7.13交叉作业涉及到的需审批的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线安装等作业时,按相应审批制度执行。

4.3.7.13在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交叉施工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

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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