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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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附件2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3.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10人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20吨的(20吨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10人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25吨的(25吨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市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10人以上按特别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30吨的(30吨以上的按特别严重处罚)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省际、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2、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1.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3.2万元的罚款

一般

再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1.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不足1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30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1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60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6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2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90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5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10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或首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3个月或再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6个月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

客运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般

违反规定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严重

违反规定1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7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道路客运经营者: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运经营者: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一般

再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三人以下行车事故的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四人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1.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

一般

无有效证明,但有正当理由

处20-100元的罚款

严重

既无有效证明,也无正当理由

处100-200元的罚款

1.9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1项使用规定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以上使用规定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转让、倒卖专用票证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专用票证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并倒卖专用票证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10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使的

 

轻微

客运班车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客运班车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客运直达班车擅自“中途停靠”;

2、客运班车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客运班车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该线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吊销该车辆班次

1.11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轻微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客运直达班车无正当理由擅自“中途停靠”;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2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轻微

未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或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年以上存在一般或较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3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客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

货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般

初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再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或强行招揽货物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1.14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轻微

变更为同等以上类型客运车辆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变更为低类型车辆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变更后的车辆技术等级低于原车辆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变更为无相应技术等级合格证明的车辆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变更后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5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承接的车辆有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移交他人后发生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6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擅自终止部分班次经营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终止一个班线客运经营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终止二个以上客运班线经营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终止客运班线经营且导致旅客滞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7

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相应许可。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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