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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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

智能化系统集成(弱电)工程

合同号:

FLHG3

技术规范

 

2019年月

 

 

1.一般要求

1.1.项目的目的和意图

本规范是业主对承包商在全面完成本工程时提出的技术要求,规定了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义务,同时阐述了业主在实施工程中提供的服务内容。

承包商应为完成本工程提供所需的全部劳动力、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其它服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期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的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

进场和退场、施工准备及各项临时工程、材料/设备的供货、运输、现场装卸和存放、安装、完工验收、调试、试运行、工程移交、培训、缺陷修复等等义务。

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程应符合本技术规范和相关中国施工规范标准的质量验收要求,并达到业主满意,才能得到项目总体合格。

1.2.项目描述

包括完成但不限于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含存储、安全、备份、虚拟化、无线AP覆盖等)、音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能耗计量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手术示教系统、残卫求救报警系统、投影显示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安防机房建设、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灾备机房建设等。

其中施工设计图中的停车管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系统集成与维护管理系统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1.3.项目概述

1.3.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住院楼建筑面积约为22254m2,连廊坝建筑面积约为6748m2,本合同包含各项智能化子系统集成工程,具体详见下表:

表一.1.3-1工程建设子系统表

序号

建设子系统名称

单位

数量

1

综合布线系统

1

2

网络系统(含数据中心存储、安全、备份、虚拟化、无线AP覆盖等)

1

3

音视频监控系统

1

4

门禁一卡通系统

1

5

报警系统

1

6

电子巡更系统

1

7

信息发布系统

1

8

能耗计量系统

1

9

排队叫号系统

1

10

手术示教系统

1

11

残卫求救报警系统

1

12

投影显示系统

1

13

公共广播系统

1

14

综合安防机房建设

1

15

数据中心机房建设

1

16

灾备机房建设

1

1.3.2.相关合同及与其它承包商的计划协调

合同号

合同名称

计划工期

FLHC2

室内装饰工程

2019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

FLHC3

特殊科室

2019年4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

FLHG1

通风空调

2019年4月1日-2020年2月1日

本项目工程与其他专业工程,在实施期间可能会发生现场及工作时间等的交叉和占用,承包商应服从项目监理的统一安排,并与其它承包商协调工作。

由此可能带来的工期影响承包商在制定总体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费用增加不单独计算,视为包括在总报价中。

1.4.现场

本文件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位置由承包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

未经业主批准,承包商不得使用任何其它公共或私人场所来存放施工机械或材料。

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和材料储放时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规则,并应使受工程影响的道路保持清洁。

任何由于施工污染而导致的罚款应由承包商承担。

基于承包商提交和得到批准的施工计划,现场的各个部分将根据施工进度对承包商开放。

如果承包商要求提前获得施工现场的某些部分,只有在没有外在因素来阻止批准该土地占用申请时,业主才有可能批准承包商的用地申请。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将不会得到额外的支付。

除非本文件特别规定或业主发出了书面通知,承包商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只能在图纸所指定的场地上,且在施工现场边界内进行施工活动。

承包商使用现场边界内的土地应遵循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边界外开展的工程同样也应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并应受本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的约束。

1.5.标准和定义

1.5.1.标准的缩写

在使用下列缩写的地方,它们代表由指定机构发布的标准和规则:

GB中国国家标准

GBJ中国国家标准

CJJ中国城建行业标准

JGJ中国建设部标准

JC中国建材行业标准

YB中国冶金行业标准

DL、SDL电力行业标准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SI国际单位制

1.5.2.适用的标准

在相关标准的规定与合同文件之间有明显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文件的规定为准。

在相关标准的规定与合同文件的任何条款之间有语义含糊的地方,应由业主对合同的意图作出书面解释。

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必须遵循本技术规范的相关章节中有关的质量标准、测试步骤和施工规范,这些标准被定义为“适用的标准”。

承包商必须熟悉和遵循这些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

1.5.3.替代标准

承包商可以建议使用其它相似的正式的和国际通用标准,只要这类标准不低于本技术规范中的适用标准。

承包商应提供给业主适当的证据,以证明替代标准是适合的,并且给业主提供承包商在以前的类似工程施工中成功运用此类标准的证明。

替代标准只有经业主书面同意以后才能被认为是适用于本合同的。

承包商需要在他希望业主批准的日期之前至少28天就提出使用替代标准的建议。

1.5.4.适用的标准版本

除非在技术规范和图纸中另有说明,适用标准的版本应是在本合同招标截止日期28天前由有关授权单位出版发行的最后版本。

1.6.地点和自然条件

1.6.1.地点

本工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民康巷6号

1.6.2.气候

下列提供的信息仅作为在施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气候条件的介绍,这将不免除承包商按合同条件应负的责任。

详细的气象资料可到当地的气象部门了解。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参数取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大气压力:

夏季96.38kPa冬季98.06kPa

通风:

夏季室外计算干球温度31.7℃;冬季室外计算干球温度7.2℃。

空调:

夏季室外计算干球温度35.5℃;冬季室外计算干球温度2.2℃。

夏季室外计算湿球温度26.5℃。

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冬季空调83%;夏季通风59%。

室外风速:

冬季1.1m/s;夏季1.5m/s

1.6.3.坐标系及高程系

本工程采用的坐标系为黄海坐标系,高程系为85国家高程基准,图纸上标明的所有坐标及高程均以此系统为基础。

承包商须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建立与此高程相关的水准点,并在施工纪录图上标明这些水准点的位置。

承包商须一式两份地给业主提供能说明承包商建立的每一个水准点或临时水准点的位置和高程详情的图纸和记录。

1.7.现场施工

1.7.1.现场、现场道路和通道

承包商应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如果有)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备案等所有手续,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对于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许可(证)应向业主提供一份复印件,以便业主协助办理必要的手续。

1.7.2.现场外的场地

如果需要获得某些特殊性的或临时性的它属土地、另外的专用场所或私有土地以用来处置多余的施工材料。

承包商应允许业主、业主及他们所授权的人员有权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进入上述特殊性的或临时性的它属土地或另外的专用场所。

如果上述特殊性的或临时性的它属土地或另外的专用场所是由业主以本合同的目的而提供给承包商的,这些土地或场所应被视为按本技术规范1.4小节所定义的现场的一部分。

在本条款中,“专用场所”应被认为是包括房屋、办公室、车间、仓库和储放场地等。

1.7.3.现场外的工程

不论是在施工现场边界内部或外部,对于所有涉及到河流、道路的工程,承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得到所有要求的批准文件,并且,承包商应与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以确定这些施工的时间和实施安排。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施工现场外开展某项工程,承包商应事先将施工计划提交给业主。

并且,在得到业主批准前,承包商不得开始这样的工程。

1.7.4.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将工程施工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如果没有有关部门(如园林局等)或项目业主、监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不得砍倒、移动或损坏任何树木。

承包商应该根据有关部门(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工地现场四周设置必要的围墙和栅栏。

在施工工程中,承包商应保护任何在施工现场所发现的有价值物品、古董和构筑物。

一旦发现了这样的物品,承包商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业主。

承包商在施工中应该遵守有关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控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并实施有关减少工程环境影响的要求和措施,承包商还必须遵守并实施本项目的《环境管理计划》(见附件)中有关减少工程环境影响的要求和措施,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报价中。

1.7.5.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

如果工程施工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承包商应至少提前7天向这些财产的拥有者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应为其车辆、动物和行人提供临时性的通道。

如果工程施工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承包商在施工前应与邻近财产拥有者协商,达成可接受的复原标准。

一般情况下,复原工作应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7.6.现场的复原

当业主已经批准一项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要求来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通道,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并达到令业主满意的程度。

在任何一项工程开始时,承包商应书面同意业主所提出的复原和修复标准。

一般情况下,复原工作应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7.7.施工设施和临时性设施

承包商应提供所需劳动力、工程材料、附属设备、必要的配套设施、施工设备以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完成所有必要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工程全部完成后的拆除与地面恢复。

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规定的现场范围内的承包商办公室、仓库、工棚、供水、供电、通讯、排水、施工标志、临时围挡、施工便道、施工便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施工和安装、临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程完工验收后的清场、撤退人员和拆除、场地恢复平整及环境恢复等工作,并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业主的满意。

承包商应负责将工地现场维护在良好的状态直到业主发出完工证书为止。

1.7.8.现有设施和构筑物

承包商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其施工对现有设施或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承包商应将所有受到损坏的设施和受到破坏的环境修复到令业主和所有者满意的程度。

1.7.9.现有状况的测量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现场测量工作。

所有的标高应参照设置在施工影响区域外的初始参照点来测定,且应达到足够的精度。

所有的测量结果应当天提交给业主一份。

1.7.10.现有设施的保护

业主将尽量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现有设施的现状和资料。

承包商应使用电子定位设备来进行一次调查,以确定所有通过永久性工程用地的现有设施的位置。

在此,“设施”应被认为是包括所有的道路、建(构)筑物、排水管或用于输送液体、气体的管道、电力、电信线路,及已有电力、照明设施等。

不论它们是位于地上还是位于地下。

承包商应很好地规划施工,将对现有设施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承包商应进行以下工作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

在开挖和安装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临时性支撑;

与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以及私立组织或团体进行联系;

临时性改道;

永久性改道(如有,按业主或相关部门的要求);

申请得到所有的许可证、执照和许可;

合适的保护;

合适地复原。

即使已进行了上述工作,承包商仍应对所有因其施工而造成的现有设施损坏负责。

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来修复因其施工而受到损坏的现有设施,并达到令业主和这些设施的所有者满意的程度。

所有有关上述及未描述的对现有设施保护工作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单独计量。

1.7.11.现有设施的继续工作

在整个施工过程期间,承包商应保持原有供电系统及排水系统的通畅。

如果承包商没有保持原有设施继续工作,则应赔偿业主由此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坏、费用、罚款和花费。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修建临时性工程或安装附加的供电及排水设施等。

并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的报价中。

承包商应尽可能地安排好对临时性工程场地的占用,以使日常施工工作和现有设施工作之间的相互影响保持在最小。

承包商在提交关闭现有设施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工作方法说明。

现有设施的关闭时间应尽可能地保持在最小。

1.7.12.临时性设施用地

一般情况下,在图纸和合同中规定的临时性设施用地将无偿地提供给承包商。

如承包商需要额外的临时场地应遵守本技术规范1.7.2条的有关规定。

临时性设施用地由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所要求的临时性设施用地的图纸和细节(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并将所应发生费用充分测算,列入工程量清单报价,包干使用。

临时性设施用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承包商办公室;

停车设施;

材料储放场地;

施工通道用地;

设备或设施用地;

工人宿舍;

其它施工场地;

1.7.13.临时性设施用地的恢复

在临时性工程用地上或其它指定区域上的工作完成时,承包商应尽快将这些区域复原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以使对这些区域的占用时间控制在最小。

如果本合同中没有具体指定复原的标准,承包商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将这些区域复原到施工开始前的状况。

如果业主提出额外的要求,承包商则应按要求进行额外的复原工作。

额外的复原工作将得到额外的支付,只要业主证实这些额外工作的报价是合理的。

1.7.14.施工所使用的临时性设施

承包商除了在合同价中考虑临时性供电供水费用,并包干使用以外,如果承包商还需要另外的电话、电力、水、排污和其它服务设施,则应自行作出安排并支付费用。

承包商应负责支付所有其使用的水、电费和电话费。

1.7.15.卫生设施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为其雇员提供清洁的、足够的、合适的厕所。

承包商应保证其雇员合适地使用这些厕所而不使工地受到污染。

如果可行,所有的厕所应连接到最近的排污管道,当这种连接不可行时,承包商应设置一个尺寸足够大的化粪池。

1.7.16.员工宿舍

如有必要,承包商应修建并维护其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临时住所。

承包商修建临时住所的位置应得到业主的批准。

承包商应提供生活区域的服务设施并对其负责,这些设施应符合当地卫生法规和其它的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

承包商应提供并负责上述区域内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1.8.附件、备件和工具

A.承包人应提供整套用于保证设施1年正常运行的设备安装、操作维护及修理的工具、备品和备件。

B.工具、备品和备件应是新的、从未使用过,并应与设备同时交付给业主,除非业主代表特殊要求,承包人应示范工具与附件的使用方法。

执行合同所需的附件、工具和备件由承包人担任。

C.在完成供货、安装和取得验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更换或修理好由于其安装而造成磨损或损坏的部件。

D.工具、备品和备件应与主要设备分开包装,或置于设计为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能保存很长时间的箱子内。

任何不能按照以上方式包装的部件则应涂装临时保护层以防腐,并避免机械损害。

所有备件和附件应有简要的描述和部件号标识清楚。

E.管接头、螺栓和螺母、电缆接头等所有本项目相关的附件均包括供货范围内。

所有辅助材料应按ISO标准制造。

F.在设备接收前提供所有备品和备件。

在设备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有需要更换的条件。

1.9.交货、安装、试验、启动

1.9.1.交货和安装

A.所有设备和部件均应采取适当的保护,以避免运输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直至安装完成,可以运行时为止。

B.未涂装的铁或钢的表面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免锈蚀。

C.承包商与设备制造商联系安排设备的交付时间,以使设备到达现场后能尽快安装,尽可能的减少在现场的存放时间。

D.运输期间,设备和部件应包装完好以免损坏或泄漏。

包装箱外面应标明净重、内容、装箱及卸载的正常步骤。

应该使送至现场、检查损坏程度、卸载和存放的工作尽可能地简单。

承包商应迅速更换被损坏和有缺陷的部件。

E.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卸货工作。

承包商应在设备运到前4个星期向业主代表提交一份完整的操作程序说明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经业主代表批准。

但不能因业主代表的批准而减免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F.承包商应该让业主代表满意地看到所有运至现场的设备和部件有充足的储藏位置。

运输和储藏中应保证设备未接触到地面,并应有防雨、防潮、防温度变化、防尘土和污渍等保护措施。

G.承包商应熟悉设备及其安装的详细情况,确定图纸中相对于现场的尺寸并在设备安装前向业主代表通告任何不一致之处和偏差。

H.本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严格按照图纸和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及制造商的说明和建议进行安装。

I.应严格按图纸进行设备定位。

设备安装前承包商要求业主或业主代表检查。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设备拆卸应经业主代表批准。

J.承包商合理安装所有电缆,并在电缆与相关设备连接时进行测试。

K.承包商应负责安排进入场区的路径和其执行合同所需的设备。

未经业主代表允许,承包商不得临时拆除任何妨碍安装新设备的原有设备。

L.按照合同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各设备制造商培训过的经验丰富的合格人员,为所采购的设备运送到指定位置、移交、安装及测试、启动和培训等一整套服务提供所需的劳力设备。

M.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交安装设备的日期,该日期应由业主代表批准。

N.单个部件或多项设备在最终测试和验收前应按照要求定位安装好。

1.9.2.检查和试验

A.总述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样品,以及质量管理必须要求的一切储存、包装和运输设备。

承包商应提供试验过程中一切消耗材料、试验设备和实验室设施。

承包商应负责保证一切与质量管理方面有关的检查和试验在现场或其它地方妥善进行,并保证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但不能因业主代表进行检查或试验,而减免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B.工厂检验和在承包商基地上进行检查和测试

(1)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和其备件、附件都应经过工厂检测。

产品合格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提交业主。

上述产品合格证应由设备制造商确认并签字。

所有检测费用由设备制造商或承包商承担。

(2)设备的工厂检验不能代替贷物到现场的最终检验。

(工厂检验详见第3章)。

(3)业主代表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一切适当时间有权在承包商所在地观察、检查。

或者监督用于本合同的材料、工艺、所有设备性能的试验。

如设备在其它场所生产,承包商应为业主代表取得对试验进行视察、检查及作证的权利,就像在承包商所在地一样。

(4)当设备测试在国内进行时,承包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业主代表何时、何地、对哪种设备进行测试。

证书齐全的试验结果报告应及时送交业主代表。

当设备试验在国外进行时,承包商至少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应提前4周通知承包商是否要亲临监督试验情况,如果试验未按原定时间或地点进行而导致业主代表未能到场,该试验应在业主代表到场的情况下重新做。

(5)如有试验未能通过,承包商应进行重新试验,且应在合适的时间内按同样规定和条件进行。

(6)当业主代表满意地看到设备测试结果均满足规范要求,应将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7)如承包商改变测试时间未预先通知业主,则所有重新测试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C.无损试验

(1)规定做的无损试验应符合国内和国际相应的标准要求。

(2)检测范围应按本技术规定和有关制作标准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应由业主代表决定。

如有关标准就无损试验的数量和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经业主代表批准。

(3)除另有规定,瑕疵的可接受程度,一般应按标准的相应实用规定执行。

1.10.调测试、联动和验收

1.10.1.调测试

A.概述

调测试分以下四个阶段:

a.安装检查:

由业主代表检查安装好的设备,以保证其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b.联动前测试:

设备实际运转前所需的一切测试。

c.联动交付测试:

各设备开始运转到准备总调试之前的所有测试。

d.总调试

B.设备检查

当承包商认为所安装的设备是处于良好的工况时,应书面通知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执行安装检查,检查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和正常操作的要求。

承包商应提供调试和试运转所必需的一切设备、材料、劳力、建议、说明书和其它设施。

同时对业主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C.联动前测试

(1)在系统试运转之前,每个设备安装完毕应进行调整并使其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

a.检查所有系统组件的同心性、噪音、正确连接和满意的操作。

b.检查安装和必需的调整设备。

(2)在联动之前,承包商应通知业主代表证明系统组成已经按照安装规范正确安装准备运行。

D.联动试验

(1)在设备安装完成并得到业主代表的满意之后,承包商应安排联动的日期。

在此之前承包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然后由业主任命设备操作人员。

在规定的试验之日,承包商应由业主指定的操作人员和其自己指定的人员完成初联动试验或其认为有必要完成的试验。

(2)承包商应在其管理人员和业主代表的监督下,在现场对整套设备进行调试以证明其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转至少24小时以上。

承包商应预先提交一份拟进行试验的详细说明供审查和批准,其中包括:

a.所有的装置应进行机械和电气方面试验以表明其每一部件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b.所有装置的操作程序应按控制系统的规定进行试验。

c.应对所有机电设备的转动情况进行检查。

所有性能应进行测试,并将所规定的工况和试验所得到的特点曲线进行比较。

(3)在承包商管理人员及业主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终程序调整和操作试验,以验证所有设备性能及效率满足规范要求,所有设备运行协调无误,所有控制操作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最终运转试验应为最终接收试验的一个组成部分。

(4)最终调试必须在业主代表批准最终调试计划之后进行。

如试验证明设备机械性能满足要求,业主代表在3日之前通知承包商在正常条件下对设备进行试验。

承包商应该做到:

a.与业主代表和为同一工作目的的其它供货商就设备试验和交付有关事宜进行各方面的合作。

b.对装置的运转和安全负完全责任。

c.确保所有的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处于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状态。

(5)所有装置和设备的调试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及业主代表批准的调试计划和制造厂商的要求进行。

合同中的每一装置只有在完全安装好,并通过调试证明,已满足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后业主才能接收。

(6)为业主代表提供所有性能试验数据和结果。

(7)承包商应负责为符合每个合同规定的性能参数而可能采取对按合同要求提供的任何装置或设备进行改变和变更的费用。

承包商应负责对图纸和操作手册进行修正。

(8)承包商应支付在联动和总调试期间所需的所有水费和电力费用。

(9)在联动和总调试中所需的备件和工具,应由承包商提供并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0)承包商应提供联动所必要的软件(如果有)。

如果需要,承包商还必须提供联动所需的其它特殊软件(如果有)。

(11)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交一份在交付和总调试中拟采用的计量措施一览表,并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

它应包括计量方法、建议采用的仪器及其精确等级。

总调试的任何费用由承包商支付。

(12)试验最多进行三次,如系统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业主代表将以书面形式建议正式接收设备或系统。

1.10.2.联动运行

A.除非另有说明,联动运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整套系统联动运行包括:

机械、电气和自控必须至少连续稳定运行12小时。

B.联动运行性能试验的结果满足给定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四周内转交给业主运行管理。

1.10.3.最终运行试验未通过

A.如果业主代表确定性能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给定的要求,业主代表将通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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