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款订单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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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款订单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预付款订单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预付款订单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预付款订单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预付款订单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预付款订单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七)《预付款订单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八)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上的《预付款订单合同》约定之外的赔偿责任;

(九)投保人对于《预付款订单合同》所出售的产品无相应的经营资质;

(十)投保人对本《预付款订单合同》未提供有效担保,或担保不符合约定。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预付款订单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等,和因未及时交付产品导致被保险人被第三方索赔、商品物价下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预付款订单合同》中约定的除返还预付款之外的其它违约责任等;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预付款订单合同》的有关要求为基础,不超过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保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为本次购买活动提供相关有效担保,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抵押担保,保险人有权在赔款支付后使用有效担保的资产用于抵冲赔款,如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足抵冲赔款时,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交易处理,所得款项大于赔款及相关手续费用之和外的金额应无条件归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开展与投保的《预付款订单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预付款订单合同》;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投保人与所投保的《预付款订单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预付款订单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二十一条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预付款订单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投保人进行索赔,具体期限在保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预付款订单合同》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五)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预付款订单合同:

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条件,由需求方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给供给方,供方按照订单要求生产,并将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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