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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公司是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司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要求。

2、依据国家、行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要求,制定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4、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本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工作界面,保证运作规范。

对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明确原则。

5、确保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必备的资源,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各单位提出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6、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3定义及使用原则

3.1定义:

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2使用原则: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4职责划分

4.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费用使用报告。

4.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费用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及时迅速。

4.3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部安全经费台帐,并汇总到财务部。

4.4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支出。

5.费用的提取及支出

5.1安全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提取标准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

5.2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5.2.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5.2.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5.2.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2.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2.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3安全费用使用步骤

5.3.1各部门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进行专户管理。

5.3.2各部门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5.3.3各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帐。

6.支持性文件及附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

6.2《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使员工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养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每年会同人力资源部下达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3.2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监察二级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3.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安全培训。

按期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例行培训工作,组织所管辖班组的安全活动、班前会和班后会。

按公司有关要求组织进行各种专题活动、培训考试。

3.4班组长负责实施二级单位安排的安全培训计划。

按规定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和安全活动,对所分配工作的安全负指导责任。

采用有效方法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5员工认真参加各种安全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四不伤害”。

4培训管理的内容、要求与程序

4.1公司领导的安全培训内容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1.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8公司主要负责人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4.2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4.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4.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4.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4.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7安全监察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4.3其他人员的培训

4.3.1新入公司的人员(包括实习生、代培训人员、临时工)必须经公司、二级单位、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公司的各种突发事件预案与自己相关的内容。

4.3.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并经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

员工间断离开岗位三个月及以上,必须经过分场(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3新录用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及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4.3.4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5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进行一次考试,合格后以公司发文件确认其相应资格。

4.3.6每年公司组织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的考试。

4.3.7新任命或转岗的生产系统中层干部、生产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8临时工的安全培训

4.3.8.1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劳务用工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聘用后,必须经公司、二级单位、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4.3.8.2对于需要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劳务人员必须经过本岗位技能培训,并经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8.3新聘用临时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作,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4.3.8.4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务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持国家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过公司用人二级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8.5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必须与本单位员工一样,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能学习。

4.4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

4.4.1各二级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培训学习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分解细化下达到班组。

4.4.2各二级单位每周的安全活动日要安排安全培训的具体内容。

4.4.3每天班前会班组负责人根据生产任务,向作业组成员传授相关专业的安全操作技能。

4.4.4每天班后会对当日工作中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找出经验和教训。

4.5安全活动时间要求

4.5.1班组安全活动时间为:

检修班组每周四下午13点到15点,运行班组每个轮值第一个三值班的8时至10时(遇周六、周日顺延至第三个三值班的8时至10时进行)。

4.5.2安全活动时间可串不可占,串安全活动时间必须事先向安全监察部人员说明原因,同时确定补课时间(在下次安全活动时间以前)。

特殊情况由安全监察部确定补课时间或者活动方式。

4.5.3参加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自己签到(包括管理人员、主持人、记录人、检查人)。

4.5.4没有特殊原因安全活动日不安排人员休息。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休息须经二级单位安全员准假。

上班后的第一天应立即对所缺席安全活动内容进行补课,填写补课时间并且签名。

4.5.5班组长必须将每次参加集团公司会议和公司安全分析等会议,有关安全事件、工作布置等记录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并且及时传达到每位班组成员。

5安全档案管理

5.1公司建立员工及临时工安全培训档案,准确、详细记录员工培训及考核情况

5.2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由安监部负责,其他人员的安全档案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6支持性文件与相关附件

6.1国家安监总局3号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6.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6.3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事故隐患的释义及分类

2.1释义

隐患:

潜藏或不易发现的危险或祸患。

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分类

2.2.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2.2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3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的处理原则

3.1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限期消除。

3.2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专业进行讨论,研究处理办法,制定《单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方案应经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批准执行,并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3.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及防范措施,制定《单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帮助解决。

3.4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由于资金、设备设施不具备消除能力的,应及时报请股份公司。

3.5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应退出运行。

3.6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

3.7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由总经理、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后,方可恢复运行和使用。

3.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主管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3.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4.1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环节和设备部位进行严格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指定专人负责,限定整改。

对难以处理的和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组织相关专业和职能部门研究整改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

4.2各职能部门(含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的组织季节性的,专项的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本着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做到闭环管理。

4.3各生产单位在各自的生产职责管辖范围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4.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处理,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或上一级领导报告。

生产管理人员接到从业人员报告发现事故隐患时,不得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否则发生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安全责任。

4.5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未处理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

4.6各单位建立事故隐患监控记录,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7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职工反映领导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行为以及劳动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分工

5.1运行发现的事故隐患,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安排处理,属检修各专业的,报检修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属管理方面的,按事故隐患性质,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5.2检修各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安排处理,属管理方面的,按事故隐患性质,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5.2.1消防方面的事故隐患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交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报综合部;

5.2.2劳动防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报人力资源部;

5.2.3职工维权方面的事故隐患报工会;

5.2.4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报生产技术部;

5.2.5设备安全、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报生产技术部;

5.2.6安全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

6信息统计与上报

6.1各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在3小时内向股份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进行报告。

6.2各单位每月最后一天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附件1格式填写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专人进行汇总,并按附件4格式填写,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3日内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明细及治理情况报安监部和股份公司生技部,由安监部上报至股份公司安监部。

6.3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除在表格中上报外,还应上报《单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单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及未整改项监控措施完成情况、计划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6.4各单位每季度、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季度总结应于季后7日内完成,年度总结应在年后25日内完成,并上报公司和相关电力监管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上月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在下月总结中应当继续统计上报,以保证未整改的安全隐患统计齐全。

7检查与考核

7.1公司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7.2本规定由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7.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或班组、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经济处罚。

7.4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单位职工及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考核外,对其违法行为,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7.5本规定所列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7.6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执行。

8附件

8.1附表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项目明细表

8.2附表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

8.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

8.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公司各单位在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3职责

3.1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是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负责人身伤害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考核、统计、上报等项工作;负责发生的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的监督、考核、统计、上报等项工作。

3.2其他单位按照本办法对不安全事件进行管理,配合安全监察部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4不安全事件分级

4.1安全事故定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设备一类障碍的定义执行中电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

4.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性为一般设备事故。

4.3.1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4.3.2220千伏南、北母线、Ⅰ、Ⅱ段母线任一母线全停。

4.3.320及以下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4.3.4电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4.3.5运行机组或者220千伏开关场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4.3.6运行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4.3.7运行机组在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4.4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定义为较大事故。

4.4.1运行机组或者220千伏开关场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4.4.2运行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4.4.3运行机组在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4.5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定义为重大设备事故。

4.5.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3000万元。

4.5.2发生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不安全事件的管理

5.1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如果事件责任不涉及其他专业,首先按专业分工由生产技术部主任(或专业主管)组织,所在单位专业主管、主任参加,负责组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经生产技术部专业审核后上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

安全与环保监察监察部专工参与调查。

5.2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如果事件责任涉及其他单位,由生产技术部主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主任、主管参加,各单位要本着对企业负责态度,认真分析,正确面对各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能互相指责,互相逃避责任,认真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5.3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向公司汇报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的经过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5.4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及时通知安全监察部之后,24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提交书面报告;发生障碍或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在及时通知安全监察部之后,在48小时之内向安全监察部提交书面报告(遇节假日时间可以顺延)。

个别事件如需要提前上报,应按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的时间上报。

5.5不安全事件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生产事件报告单规定格式填写,事件发生单位填报人由部门专业专工,由部门专业主任负责审核,审定由生产技术部主任或主管负责审定后报至安全监察部。

5.6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时,由安全与环保监察部组织,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加,对事件进行分析,并由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单,经生产技术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和上级单位;发生二类障碍事件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主持分析,各相关部门参加,对事件进行分析,并由事件所发生的部门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领导审定后,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发生异常事件时,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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