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必做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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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必做16

《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

错以偏概全民法应该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答:

错我国仍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只是我国民制定的一部没事法律。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答:

错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答:

5、民法是完全私法。

答: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制性的规定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BCD)

A.程序法B.实体法

C.私法D.权利法

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BC)

A.债权B.空气

C.汽车D.房屋

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B.法理

C.法律解释D.判例

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BC)

A.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5、民法的任务有(ABC)

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C.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答: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答:

是指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答: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

所以民法是私法~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

  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与此同时,为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生产事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政务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3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共105条)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保护了它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利益。

城市房屋是关系到人民居住、业主产权以至社会安定的大问题。

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间先后发布了以私有房屋为主的租赁暂行条例、规则或办法,明确了依法保护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经营、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主客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公平合理的租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调整私房的产权与租赁关系,捎除错误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有关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经济计划的执行,贯彻经济核算制,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换,加速财产流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3日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同日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

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担保、履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

此外,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有关民事立法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接着于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党和国家采取了与对个体农业改造的类似方法。

1956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和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等较重要的立法文件,其中含有大量民事法规。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了由低级形式的委托收购与代销到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再到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过渡形式。

为了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

如集中在1953年上海、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发布的《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把私营企业的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之中。

如195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合营企业公私双方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领导机构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业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发展和最后完成。

 四、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的发展

  1.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这五个文件包括: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工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

1984年 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此外,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11月发布了《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

  合同制度在1984年调整国民经济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日益要求用经济合同来确定国家及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健全合同制度的立法。

为此,1979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

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的联系协作和相互承担的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

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为了推广经济合同制度,协调工商、农商部门之间的产销关系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同年8月工商行政总局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营合同基本条例的实行规定》。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通过,该法规定了法人之间、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又颁发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等。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以及其他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

1985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根据当前的社会特点,确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继承制度。

  2.民事立法的系统化。

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民法通则颁布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立法机关根据我国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结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制定颁布和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民事法规、条例。

如《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技术合同法》(1987年 6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著作权法》 (1990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公司法》(1993年12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担保法》(1995年 6月)、《拍卖法》(1996年7月)、《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等。

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这些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上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框架。

  3.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

”而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这种方针的指引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三部合同法变为统二的一部合同法,改变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

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同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迎接人世作准备,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作了补充规定。

另外,民法专家和学者正在起草物权法,相信在不久后将会提交人代会讨论,并最终出台。

五、民法典正在起草

  在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国共进行过的三次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最近一次的起草工作也于1998年开始,期望在新世纪,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问世。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答:

错不是同样的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耳朵履行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答: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答:

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答: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答:

不是只要,是均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BC)

A.指导功能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D.限权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CD)

A.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B.解释民事法律行为

C.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

D.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BCD)

A.赌博B.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C.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BCD)

A.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C.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简答题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1、本人享有权利,该权利合法;2、本人行使其权利将对他人权利造成妨害或者有损公序良俗;3、本人明知有前条后果出现而为之。

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答:

1、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2、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言行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答: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四、论述题

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答: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在主观上是善意的。

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已,这就是所谓“事实上的诚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应格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第三,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体现了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尤其是许多国家的判例或学说根据诚信原则而发展了“附随义务“的概念,从而极大的弥补了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不足。

诚实信用原则概括地表达了对一切合同关系的诚实信用要求,为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指明了基本而最为重要的要求:

离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切合同关系的订立、履行和达到缔约人的目的均无从谈起。

2、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及与社会利益的功能。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有许多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衡平法,“衡平法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定与具体事实产生不相宜时授权法官背离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判决的规定。

衡平法的存在,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具体适用效果之间的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3、补充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然而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使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不适应,同时,法律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受其载体语言本身的限制以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限制,都会使某些法律概念可能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含糊性和不周延性,所有这些原因都要求解决完善成文法所需要解决的法律漏洞问题。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定的缺漏、方法技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局限性。

法官在裁判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和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利用集中反映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无疑可有效地进行漏洞的填补。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中,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绝给付李珉15000元酬金,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官来考虑如何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6l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而法院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根据《合同法》第60条填补漏洞。

其主要原因在于,诚信原则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道德标准,依据诚信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虽然将使当事人的行为更为合理、正确,但法官依据诚信原则采确定的义务未必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后能够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漏洞,而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又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己通过约定去填补漏洞,不宜由法官直接依据诚信原则来填补漏洞。

更何况如果允许法官直接依据第60条的规定来填补漏洞,则将会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一旦法官滥用裁量权,也会使漏洞的填补起到相反的效果。

如果法官依据《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不能填补漏洞,则应当以《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填补漏洞的任意性规则来解释合同,填补合同漏洞。

如果采用第62条的规定仍然不能填补漏洞,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解释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尤其需要平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民法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答:

2、人身权法律关系即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

错是指人身,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

关系。

答:

错是指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4、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双重性质。

答:

5、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需任何人的协助,就可以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律关系就属于绝对权法律关系。

答: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根据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AB)

A.人身权法律关系B.财产权法律关系

C.绝对权法律关系D.相对权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BCD)

A.民事主体B.民事权利

C.民事义务D.民事客体

3、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BCD)

A.物B.行为(给付)C.智力成果D.人身现象及生命痕迹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消灭的情形有(ABC)

A.债的履行B.抵押物被火烧毁

C.债权人死亡D.债务人死亡

5、下列属于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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