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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判定原则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文件

          中机发[2008]1号         签发人:

张进华

 

关于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说明

 

为提高汽车产品《公告》型式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切实保证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法规符合性的前提条件下,进一步减少系族车型不必要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样车数量,降低企业的产品公告成本,经过近年来的研究探索,现将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原则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规定说明如下:

一、 强制性检验

1.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检验(以下简称“强检”)方案由申报企业提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审核批准,检测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

2.每款申报车型都应有样车,且强检检验完成后企业或检测机构应按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规定的期限保留检验样车。

但同一企业的系列车型中符合系族车型判定原则、同期申报且经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除代表车型外,其它车型可由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查的要求。

这样的车型也可称为系族强检简化车型。

二、 同一系族内产品,如各极端情况都已进行实际检验且符合标准要求,则系族内其他产品在进行同一型式(即视同)判定时,尽管可能不满足标准或《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规定的视同条件的规定,也可参照视同处理。

三、可靠性试验

汽车产品的可靠性试验方案由检测机构判断确定,系族车型的试验里程和试验样车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已颁布的各类车型定型试验规程和规范性要求的规定。

可靠性试验后的试验样车不要求留样备查。

四、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具有多个生产场所时,如产品商标、规格、图样一样,重要总成和部件规格型号相同,且不同生产场所的采购、生产、检验条件和流程基本一致时,企业可选报其中一个生产场所的产品作为检验代表车型,但企业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或现场考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

申报时需注明不同生产场所的名称地址、VIN码,并提交产品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五、 系族车型的申报

企业申报系族车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系族车型申报表》(附件2),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系族车型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样、质量尺寸等基本参数及与构成系族车型有关的总成或系统的配置描述。

中机中心审核确认后,出具《系族车型核准表》,存档备查,并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

附件:

1、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2、《系族车型申报表》格式

二○○八年三月四日

 

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1、载货汽车

●驾驶室、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架结构、悬挂系统、前后桥及轮胎配置相同,仅由于选装不同轴距、后悬尺寸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最长、最短尺寸参数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如最长、最短尺寸参数变化不超过5%,则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尺寸参数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选装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由于选装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的系族发动机(发动机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气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相同)且发动机安装方式安装尺寸相同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安装最大功率发动机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或由以上方式的组合。

2、客车产品

●同一底盘同一车身仅由于车内结构、布置不同,或由于车身选装不同开启方式车窗、车门,或由于选装空调、行李架等车身附件使车身尺寸发生变化,或由于车身前围、后围局部造型变化使车身尺寸发生变化且尺寸变化范围在5%之内而形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可以选择其中任一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同一厂家底盘中仅由于选装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的系族发动机(发动机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气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相同)且发动机安装方式安装尺寸相同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安装最大功率发动机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或由以上方式的组合。

3、采用二类底盘改装而成的专用汽车

●同一底盘其上装功能相同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上装部分尺寸参数最大、质量参数最大、专用性能最强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厢式、仓栅、蓬式运输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厢式、仓栅、蓬式运输车与普通栏板式载货汽车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代表车型的选择参照载货汽车。

4、采用客车(封闭式)车身改装而成的客厢式专用汽车

●如仅对车身内部进行改装作业、作业完成后形成的专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车身内部结构或布置改动最大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邮政、囚车等专用车与普通客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代表车型的选择参照客车产品。

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达标车(机)型环保公告申报中型式核准车(机)型扩展判定条件,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

2.1实施《达标车型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轻型汽车、车用发动机及汽车底盘的全部型式核准项目。

3.定义

3.1型式核准试验—--指生产企业制造的整车、底盘或发动机等新车(机)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2型式核准扩展----生产企业制造的新车(机)与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具备相同的排放控制原理及排放控制部件,导致排放的部分或全部排放性能相同。

此部分性能可不再进行相关的型式核准试验,使用已经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的试验结果或结论代替。

4.扩展原则

4.1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变化时,不能扩展;

4.2不能连续扩展。

5.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1轻型汽车

5.1.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5.1.1.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中Ⅰ型和Ⅵ型试验、双怠速

5.1.1.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有/无OBD功能相互不可扩展(仅适用GB18352.3-2005);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燃料种类相同;

●发动机单缸气阀数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使用的下列排放控制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需要相同

✓ECU*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增压器

✓中冷器

✓二次空气喷射

✓EGR

✓LPG、NG燃气混合器和燃气喷射单元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使用的下列排放控制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需要相同

✓ECU*

✓EGR

✓喷油泵

✓喷油器

✓增压器

✓中冷器

✓中冷器有/无

✓后处理装置

⏹ECU、氧传感器和催化转化器的扩展特殊要求:

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经检测机构确认不影响产品的排放性能,可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文件,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扩展。

●进气方式相同;(自然吸气/增压)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箱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

驱动型式分为:

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扩展全时四驱车型。

5.1.2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验

5.1.2.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1-2001中Ⅲ型试验;

GB18352.3-2005中Ⅲ型试验

5.1.2.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有/无OBD功能可相互扩展(仅适用GB18352.3-2005);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相同(PCV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5.1.3轻型汽车蒸发污染物排放检验

5.1.3.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1-2001中Ⅳ型试验;

GB18352.3-2003中Ⅳ型试验

5.1.3.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有/无OBD功能可以相互扩展(仅适用GB18352.3-2005);

●燃料/空气计量(即:

喷射、化油器)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

试验必须在截面和软管大致长度方面最恶劣的系族进行。

由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不同的油气分离器。

燃油箱的容积差必须在±10%以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

●贮存燃油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形状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10mL以内。

●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即:

空气流量,起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气方法必须相同。

●发动机的生产厂相同

●ECU的生产厂相同;

注:

✓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

✓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

✓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两轮和四轮驱动;

✓允许车身形状不同;

✓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5.1.4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5.1.4.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1-2001中Ⅴ型试验;

GB18352.3-2005中Ⅴ型试验

5.1.4.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有OBD功能车型可扩展至无OBD功能车型,反之不可扩展(仅适用GB18352.3-2005);

●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与已型式核准车型相同的车型。

●下列所描述的参数相同或保持在其规定限值之内的车型,都认为其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是相同的

◆发动机:

✓缸心距

✓气缸数

✓发动机排量(±15%)

✓缸体构造

✓气阀数

✓燃油系统

✓冷却系形式

✓燃烧过程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的生产厂家相同;

✓ECU的生产厂家相同;

✓催化转化器:

Ø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量

Ø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和形状(载体容积±10%)

Ø催化活性的类型(氧化、三效等)

Ø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更多)

Ø贵金属比例(±15%)

Ø载体(结构和材料)

Ø载体孔密度

Ø催化转化器封装形式

Ø催化转化器位置(位置和尺寸不应使入口温度的变化大于50K,应在Ⅰ型试验设定负荷和120km/h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变化)。

(检测报告应明确说明)

◆空气喷射:

有/无、型式(脉动,空气泵)

◆EGR:

有/无

●当量惯量等级:

当量惯量等级应是邻近的较大二级或任意较小的当量惯量等级。

●耐久试验可在一辆在车身、变速器(自动或手动)、驱动型式(两驱/四驱)、车轮或轮胎的尺寸方面与待型式核准车型不同的汽车上进行。

●燃料类型相同

◆如果先进行两用燃料车,使用汽油进行耐久性试验,在其它满足扩展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扩展至使用汽油为燃料的汽油车,反之不可。

5.1.5轻型汽车OBD系统试验

5.1.5.1检验标准

GB18352.3-2005

5.1.4.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下列参数必须相同

⏹发动机:

◆燃烧过程(即:

点燃式、压燃式、二冲程、四冲程),

◆发动机燃油供给方式(即:

化油器或燃油喷射);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型式(即:

氧化型、三效型、加热催化、其它),

◆颗粒物捕集器型式,

◆二次空气喷射(即:

有或无),

◆排气再循环(即:

有或无);

⏹车载诊断(OBD)系统部件和功能:

◆主要监测项目及其策略相同

◆主要项目至少包括:

✓催化转化器、

✓失火率、

✓氧传感器、

✓二次空气

✓EGR

✓燃油蒸发控制系统

✓燃油供给系统

✓断路

✓等等

◆MIL灯点亮原则相同

⏹不同OBD族系不能扩展

⏹ECU生产厂家相同

⏹燃料种类相同

5.2重型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

5.2.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5.2.1.1检验标准

GB14762-2002

5.2.1.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发动机气阀数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ECU

✓喷油器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增压器

✓二次空气喷射

✓EGR

●满足GB14762-2002标准第6款关于发动机在车辆上安装的附加要求。

5.2.2重型汽车(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验

5.2.2.1检验标准

GB11340-2005

5.2.2.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同5.1.2.2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验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2.3重型汽车(发动机)蒸发污染物排放检验

5.2.3.1检验标准

GB14763-2005

5.2.3.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同5.1.3.2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检验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2.4怠速排放

5.2.4.1检验标准

GB18285-2005

5.2.4.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ECU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进气方式相同;

●冷却方式相同。

5.3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车辆

5.3.1重型柴油车(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5.3.1.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7691-2005

5.3.1.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发动机单缸气阀数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ECU

◆催化转化器

◆颗粒物捕集器

◆增压器

◆喷油泵

◆喷油器

◆二次空气喷射

◆中冷器型式

◆中冷器有/无

◆氧传感器

◆EGR(废气再循环)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LPG、NG燃气混合器和燃气喷射单元的型号、生产厂家及型式

●满足GB17691-2001标准第6款关于发动机在车辆上安装的附加要求。

5.3.2重型柴油车(机)排气烟度检验

5.3.2.1检验标准及项目

GB3847-2005

5.3.2.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发动机单缸气阀数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ECU

◆催化转化器

◆颗粒物捕集器

◆增压器

◆喷油泵

◆喷油器

◆二次空气喷射

◆EGR(废气再循环)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满足GB3847-2005标准第11.3款关于发动机在车辆上安装的要求。

5.4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5.4.1检验标准

GB1495-2002

5.4.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车身或驾驶室外形相同;

●车长和车宽变化不大于5%;

●发动机机舱结构布置及其隔声材料相同;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发动机布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变速器档位数及其速比相同;

●降噪系统和降噪系统部件相同;

●排气管位置和长度相同;

●M1,N1外的汽车,具有同类型发动机和不同总速比时,当车长和传动系的变化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档位选择)的变化时,可以视同。

5.5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5.5.1检验标准

GB/T19233-2003

GB19578

5.5.2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发动机单缸气阀数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家相同

✓ECU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增压器

✓中冷器

✓二次空气喷射

✓EGR

✓增压器

✓喷油泵(柴油车)

✓喷油器(柴油车)

✓颗粒物捕集器(柴油车)

✓消声器;

●燃油喷射方式(柴油车)相同;

●进气方式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

●基准质量处于同一当量惯量段内;

附件三: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适用范围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3定义

3.1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5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GB18352.2-2001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额定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空气喷射系统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颗粒物捕集器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

①驱动型式分为:

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一类车进行的试验可以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供油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排量±15%;

气缸数目与排列;

缸心距;

进/排气气阀数。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空气喷射系统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注:

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5.2曲轴箱污染物

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8352.2-2001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1340-2005

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5.3蒸发污染物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8352.2-2001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

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4763-2005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5.4怠速排放GB18285-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5.5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1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额定功率/转速;

最大扭矩/转速;

怠速转速;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

喷油泵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调速器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器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空气喷射系统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装置规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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