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汇总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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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汇总五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汇总五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篇1

  今年暑期,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在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光阴。

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司法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法律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盘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我所实习的地方为湖南XX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每天早上我坐公交车上班,中午在那吃饭,然后晚上再坐公交车回家,俨然成了一个上班族。

这所律所为中等规模的综合所,坐落于株洲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全所的律师大约30多人,加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与行政人员等,总共有也许40多人。

主任律师为贺晓辉律师,为湖南省十佳律师之一,在当地很有名,律所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与互助、资产重组与改制、融资与保证事务、债权债务清理、企业司法事务、建筑房地产、重大刑事案件等,但也接一些简单的民事补偿案件。

整体而言,这样的律所对付我熟悉律师行业照样大有裨益的。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明不够;更紧张的是培养自力发明问题、阐发问题和办理问题的才能;学会适应社会和控制人际交往的才能;建立正确的司法人生看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便是帮忙指导律师解决案件,并帮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

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法度模范并且帮忙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司法文书,如署理词、告状状、辩白词等,当然最后还要颠末指导律师的改动;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司法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

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合法而标准的法律法度模范,真正从讲义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

在庭审中,我过细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看摩了律师举证、争辩的全历程。

我感觉有这样一个熬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宝贵。

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育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赞助,我能力很快地学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

  在这一个月中,有一件事情让我印象分外深刻。

指导律师要我写一份告状书,诉讼哀求中的违约金本应是28000元,我竟然算成280000元,他观后只淡淡地说多了个零,而我本身却已是汗颜更加。

也便是在这一次,我挨了第一次批评,当然并非破口大骂,而是很委婉地说我念了这么多年的书,怎么还这么粗心,可见再简单的事如果不居心去做认真去学,就会成为不简单的问题。

  在实习时,主任总会交卸一些杂碎事情让我去办,但由于交卸的时候总是言简意赅,因此我总是要多次扣问。

次数多了不免让人感觉烦躁,再加上主任不仅做案子,还有多项紧张饭局和关系要处置惩罚,因此平时异常劳碌,很少有光阴回到所里的办公室,所以其实问问题也是项技巧活,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必须尽量争取一次性弄懂,不然老是跑主任的办公室,本身都邑感觉欠好意思。

我想这也是另外一种才能的熬炼吧,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就必须努力让主任律师省心让其满意,不然本身就渐渐失去了代价而无用武之地。

  三、实习结果

  在短暂的实习历程中,我深深地感到到本身所学知识的匮乏,原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打仗到实际,才发明本身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必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成长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在实习历程之中我所打仗到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90后,甚至有因有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案件。

从中也可以观出我们国家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严峻水平,这些都让我十分感慨。

除了对他们进行司法上的辩白,我想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下原来应该是故国花朵的青少年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途径,究竟是家庭的因素照样整个社会的原因

  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便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优越的关系是很紧张的。

服务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事理,如何与人相处是今世社会的一个基础问题。

对付本身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必要学习的器械太多,他们便是的先生。

实习只要有了劳绩,那它便是胜利的。

  或许这次实习的劳绩是我本人看念的改变。

以前曾经觉得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豁达的感到。

我愈来愈发明本身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

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到到了他们对司法工作的酷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

将对公理的追求和自我代价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自己便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

我想,我往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可以或许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本身,培养司法思维和其他基础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贺主任、邓律师、前台胡姐,管帐刘姐以及其他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过赞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赞助和尽力。

实习光阴固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许多,这是一段难忘的日子,我相信它将有益于我的整个人生生涯。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篇2

  今年暑期,从2x1x年8月4日至2x14年8月23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

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华麟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环境,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同时也非常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姜泰律师的认真、耐心的指导,是您让我懂得了很多我在课本上永远也学不到的东西,我相信这对我以后的工作是非常有帮助的。

  

(一)实习的目的:

  1、希望能通过此次实习将我在大学学到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的知识,发现自己的不足,以及积累一些实践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2、希望能通过此次实习加强锻炼自己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此次实习是我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走出校门、走进社会,希望可以通过这次实习培养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二)实习的过程:

  在这次的实习当中,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

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

虽然大学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现实和理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

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的辅导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让我记忆犹新的是我刚刚开始写起诉状的时候,虽然上法律文书课的时候老师有让我们写过起诉状,可是那个时候根本没把它当回事,只是把它作为老师上课布置的一个任务而已,只有当我真真正正的要用它的时候才觉得自己知道的甚少,我第一次写起诉状的时候花了整整一个半小时才写完,而且里面还出现了很多错误,还有低级的语句不通的错误,不过,幸运的是我的指导老师非常有耐心,在他的悉心教导下我最终还是交上了一份比较令人满意的起诉状。

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我深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

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

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我的指导律师姜泰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此次实习还让我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的了解。

  首先,我一直觉得律师应该绝大多数是在做诉讼业务的,可是到了华麟律所实习以后我才发现原来律师并不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我观察到华麟事务所里的律师们所做得非诉业务也挺多的,我的指导律师还告诉我真正好的律师是非诉业务多于诉讼业务的,这让我走出了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发的误区。

后来我在网上还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业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

  其次,我以前一直觉得律师是一个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轻松的行业,因为你学到的知识可以一直反反复复的利用,其实不然,律师其实每天非常的繁忙,他需要整理、阅读的资料远比外面的人看到的多的多,虽然说在律所每天的上班时间不长,但是经常是下班以后还要忙很多处理资料的琐事,为了在法庭上那几个小时往往需要花掉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而且这十几个、几十个小时并不包括在办这件案子之前为成为律师所花的几年十几年的时间,真的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而且中国的法规更新的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假如一个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规,那么在诉讼中就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这对一个律师的名望是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的,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接案率,所以为了不让自己落伍,律师每天都得花时间去网上浏览法规有没有新的变动,一旦有了变动就要花时间去研究、琢磨它的含义以及它的运用。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篇3

  一、实习单位*****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三、实习经历与工作表现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

都说理论须与实践相结合方能得出真知,近两个月的实习将我从纯理论的世界引领至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之中。

我和三名同学被分到****律师事务所,该所是****的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是****,四个助理姐姐亦是各有千秋,能够来到一样一个集各种优秀人才的地方实习,着实是我的荣幸。

由于我们尚未通过司法考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因此现阶段的实习是以观摩为主,辅以简单又基础的事务。

以下为实习期间主要经历。

  

(一)装订案件卷宗——大同小异,熟练需要时间

  对于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来说,无论是在法院、检察院亦或是律师事务所,学习整理装订卷宗都是必修课,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是对案件整个流程进行准确梳理。

在装订之前,我们需要仔细阅览卷宗的内容,并对文件的类型以及顺序进行判断。

由于对办案流程、文件种类不甚熟知,装订工具使用不当,最开始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装订完成一本,随着时间的推进,装订次数的增加,工作效率渐渐提高。

  在实习期间,大部分装订的是民事案件,偶尔会有行政和刑事案件,三类不同的案件涉及到的文件材料不同,特别是刑事案件,会涉及到批捕决定、逮捕证明、取保候审等等在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的材料。

卷宗又分为正式卷和普通卷两类,正式卷内各种材料缺一不可,卷皮与装订的方法也与普通卷有所差异。

之前去法院实习的时候也未曾装订过正式卷,加之正式卷的材料需要补齐,因此装订时费了不少功夫,但也由此看到没见过的材料。

  

(二)旁听审判——眼见为实,从模拟进入真实

  学习法学两年来,曾多次观看社团举办的模拟法庭,甚至亲自参与排练演出,那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都是过多的追求形式化,“庭审”期间要求保持庄严肃穆。

而真实的庭审现场相比模拟要灵活得多,很多时候,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双方及审判机关为了节约时间会对个别程序进行简化。

曾有一次,同一当事人间有7个案子,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决定在一天审理,即便在简化程序下还是从上午9点审理到下午4点多。

此外,在举证环节,律师们常常也不会照本宣科、长篇大论地解释,通常是就该证据所证明的关键点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举证,那法官也会引导其不偏离案件。

  实习期间旁听一个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案子,我们所有4名律师分别为4名当事人辩护。

****年**月**日,***高级中学门前一起杀人案在实习期间开庭审判,有5名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前去旁听审判的人非常多,法院门前安检异常严格,当被告人集体被带上庭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们激动得站起身来呼唤着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触犯了法律的家人,而这也给使现场的法警紧张一时,生怕家属会造成秩序混乱。

案件起因既是买饮料引发的纠纷,检察官“循循善诱”讯问被告人,律师则竭力辩护,审判历时一天,最终此案一人被判**,剥夺**,一名被判有期徒刑*年,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年,2人被判有期徒刑*年,缓期*年执行。

目前有三名被告要求上诉,案件正移交高级法院,实习结束前尚未有新进展。

庭间,被告人的忏悔声、家属的痛哭声让人对此事感到遗憾的同时发人深思。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是警示人们不要因冲动而犯下终身遗憾的错事;而以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作为律师,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被告人辩护减刑。

  (三)接触法律文书——循序渐进,撰写尚需时日

  撰写法律文书考查一名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尺。

学校并未开设这样一门课程,法律文书对我们来讲就是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文体,需要慢慢接触相熟。

与法律文书的初相识是翻阅卷宗,在其中能够见到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但那时仅仅是走马观花般简单看看,偶有时间会简单学习一下格式规范。

进一步接触既是帮忙打印写好的法律文书,答辩状、申请鉴定书等都是此次实习期间打过的。

尝试撰写则还有一定难度,一次试着去写起诉书,给了我们一份合同,要写一份追偿的欠款的起诉书,到了下班时间还未算明白追偿的金额。

  四、实习收获与体会

  读书虽可喜,何如躬践履。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仅仅来源于课堂上的学习远远不够,很多实务性的工作是不能从书本上学到的。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日子,做的事情无论难易都有所获益,在与律师和姐姐们的交流中得到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多的是为人处世、在社会上生存的道理。

  装订卷宗不仅能了解到一个案子的整个流程,而且从卷宗里看出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一本卷宗薄的几十页,厚的上百页,其中证据就会占据三分之二。

而且在解答前来询问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篇4

  本人于20xx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

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

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

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

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

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

  ?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

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

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

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

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

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

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

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

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

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

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

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

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

我方主张:

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

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

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

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

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

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

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

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

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

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

《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

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

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

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

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

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

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

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

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

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

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

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

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

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

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

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

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

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

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

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

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

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

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

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

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

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

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

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

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

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

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

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

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

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

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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