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编制说明以及章节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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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混凝土和砂浆制作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4.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5.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6.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7.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8.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9.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

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

×

以内"

或"

以下"

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

以上"

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

宽×

高(厚)、长×

宽(厚)或宽×

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第一册《通用项目》

1.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共六部分。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桩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其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其他项目。

1.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0.2.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1.0.2.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1.0.2.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

1.0.3市政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l0)》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

1.0.4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工程

1.挖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包括工作面、放坡)以m3计算。

2.挖土方放坡及工作面工程量,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设计没有确的,按表一、表二规定计算。

表一放坡系数表

┏━━━━━━━┳━━━━━━┳━━━━━━━━┳━━━━━━━━━━━━━━━┓

┃┃放坡起点┃┃机械开挖┃

┃土壤类别┃┃人工开挖┃┃

┃┃┃┣━━━━━━━┳━━━━━━━┫

┃┃深度(m)┃┃┃┃

┃┃┃┃坑内作业┃坑上作业┃

┣━━━━━━━╋━━━━━━╋━━━━━━━━╋━━━━━━━╋━━━━━━━┫

┃一、二类土┃1.20┃1:

0.50┃0.33┃0.75┃

┃三类土┃1.50┃1:

0.33┃0.25┃0.67┃

┃四类土┃2.00┃1:

0.25┃0.10┃0.33┃

┗━━━━━━━┻━━━━━━┻━━━━━━━━┻━━━━━━━┻━━━━━━━┛

表二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

┃基础材料┃每侧工作面宽度(姗)┃

┣━━━━━━━━━━━━━━╋━━━━━━━━━━━━┫

┃砖基础┃15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200┃

┃混凝土垫层、基础支模板┃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600┃

┗━━━━━━━━━━━━━━┻━━━━━━━━━━━━┛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增加工作宽度,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得计算放坡。

4.挖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中心线计算;

沟底的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表三规定的工作面宽度计算。

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按管道开挖的总土方量乘以系数计算:

排水管沟乘以1.05;

给水管沟、煤气管沟均乘以1.10。

表三管道沟槽沟底宽度估算参考表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陶土管┃

┃管径(mm)┃铸铁管、钢管、塑料管┃┃┃

┃┃┃预应力混凝土管┃┃

┣━━━━━━━━╋━━━━━━━━━━━━╋━━━━━━━━━━━╋━━━━━━━━━┫

┃50-70┃O.60┃0.80┃0.70┃

┃┃┃┃┃

┃100-200┃0.70┃O.90┃0.80┃

┃250-350┃0.80┃1.00┃0.90┃

┃400-450┃1.00┃1.30┃1.10┃

┣━━━━━━━━╋━━━━━━━━━━━━╋━━━━━━━━━━━╋━━━━━┳━━━┫

┃┃┃┃┃┃

┃500-600┃1.30┃1.50┃1.40┃┃

┣━━━━━━━━╋━━━━━━━━━━━━╋━━━━━━━━━━━╋━━━━━╋━━━┫

┃700-800┃1.60┃1.80┃┃┃

┃900-1000┃1.80┃2.00┃┃┃

┃1100-1200┃2.00┃2.30┃┃┃

┃1300-1400┃2.20┃2.60┃┃┃

┗━━━━━━━━┻━━━━━━━━━━━━┻━━━━━━━━━━━┻━━━━━┻━━━┛

附注:

管径大于1400mm的按管道结构宽另加工作面,金属管道、塑料管道每侧增加工作面40cm,混凝土管道每侧增加50cm计算

5.回填土区分压路机碾压、夯填、松填,按下列规定以m3计算:

(1)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沟槽、基坑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埋入体积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

(3)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外形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

(二)石方工程

1.人工凿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沟槽、基坑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2.爆破岩石,区别石质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

普坚石和次坚石为200mm,特坚石为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三)土石方运输工程

1.推土机推土推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4.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7倍计算。

(四)挡土板

挡土板按槽、坑垂直支撑面以m2计算。

(五)软基加固工程

1.地基强夯区分夯击能量,单位面积夯点数,按设计图示强夯波及外包面积以m2计算。

2.强夯波及外包面积是指设计图纸最外围点夯轴线面积,再外加其最近两轴线的距离所包围的面积。

3.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4.掺石灰、片石、干土、及填砂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5.袋装砂井处理软土地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6.水泥稳定土、机械翻晒工程量区分不同拌合方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7.抛石挤淤工程量按设计抛石量以m3计算。

8.铺设土工布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9.深层搅拌水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10.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

11.振冲碎石桩工程量,按桩体积以m3计算,桩体积=设计桩断面积×

设计桩长。

(六)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见表四。

附表: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续表

除表四类别外,本定额还考虑以下特殊土:

1.淤泥:

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含有有机质的细粒土,天然空隙比大于1.5,外观上呈流塑状态。

2.流砂:

指含水饱和,因受动水压力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细砂、微粒砂、亚砂土。

二、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

(一)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二)挡墙基础、现浇混凝士挡墙墙身、预制混凝土挡墙墙身、挡墙混凝土压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三)干砌块料(块石)、浆砌块料(块石、料石、预制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四)砂石滤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五)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六)地沟、电缆沟、地沟盖板、石砌急流槽、电缆沟支架混凝土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七)水平定向钻牵引钻孔区分不同孔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八)水平定向钻泥浆外运工程量按管外径所占体积以m3计算。

三、桩工程。

(一)打拔工具桩

1.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

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2.打拔圆木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3计算。

圆木桩的体积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体积表计算。

3.打拔钢板桩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至桩底深度)以t计算。

4.管沟钢板桩支撑工程量计算,宽度在4m以内的按设计管道长度以m计算;

宽度在4m以外的按施工组织设计支撑质量以t计算。

5.钢板桩接头按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二)基础桩

1.圆木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3计算。

2.钢筋混凝土板桩、混凝土灌注桩、夯扩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积以m3计算。

3.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以m计算。

4.液压静力压桩机压预制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以m计算。

5.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6.接桩:

电焊接桩按设计图示接桩点数量以个计算。

7.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0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旌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8.人工挖孔桩

(1)按设计桩长乘以成孔护壁设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2)淤泥、流砂及入岩增加费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设计截面积以m3计算。

(3)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结算按实际体积并入主体工程量计算。

(4)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5)凿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工程量应扣除人工挖孔桩桩芯体积以m3计算。

9.钻(冲)孔桩及灌注桩

(1)钻(冲)孔桩及灌注桩按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截面积以m3计算。

(2)钻(冲)孔桩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的体积以m3计算。

(3)钻(冲)孔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4)凿灌注桩、钻(冲)孔桩桩头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再乘以1.20以m3计算。

(5)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6)钢护筒埋设及拆除按设计护筒长度以t计算。

四、拆除工程

(一)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不同厚度的实际拆除面以m2计算。

(二)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以m计算。

(三)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以m3计算。

(四)伐树、挖树蔸按实挖棵数数量以株计算。

(五)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路面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六)旧路面机械切缝按延长米以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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