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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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2010年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2010年度执法质量考评顺利实施,依据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市局各直属执法单位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局法制支队组织进行,年终参加市直执法单位执法质量排名。

2、临湘市、平江县、湘阴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白石岭开发区、屈原管理理区等十一个市(县)区公安(分)局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公安局组织进行,考评结果参加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排名。

3、长岭分局、金盆分局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公安局组织进行,考评结果参加全市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排名。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局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

考评方式采取督查涉法投诉案件、季考评抽查案卷、专项工作检查、网上执法考评以及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和有关决定由市局法制支队确认,向省厅和市局综合考评办提供。

第四条省厅对各县市区日常考评的扣分,直接计入各县市区的考评扣分,市局按照1:

1减少对相应县市区日常考评的抽卷数。

对于缺项或者抽卷数不足的,经缺项缺数换算后计分。

第五条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自行制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报市局法制支队审核、备案。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其评分标准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

考评刑事执法(45分)、行政执法(32分)、监所与侯问室管理(5分)、内部监督(10分)和外部监督(8分)。

第七条刑事执法项目考评本年度刑事报警案件、在侦或已办结案件中的执法活动,但上级领导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省厅领导批示案件、省厅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和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下列标准评分,遇有多种扣分情形的,累积扣分:

(一)非警务人员执法办案的,每案扣2分。

(二)接到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后不处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处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三)处警时,现场处置不当(现场勘查除外)。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查证明显且有价值线索、采取必要紧急措施、移送案件的,每起扣0.5分。

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每案扣1分。

本细则所称“十类严重”刑事案件是指故意杀人、强奸、爆炸、放火、贩毒、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夺(抢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重大盗窃(公共场所扒窃和入室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盗窃党政机关或金融机构财物)案件。

本细则所称“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

“明显且有价值线索”是指已经呈现出来的能够确定、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起获赃款、赃物等对案件侦破起直接作用的线索。

(四)依法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未进行现场勘查的,或者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导致现场被破坏的,或者现场勘查不细致、不规范,影响现场勘查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的,每案扣0.5分;属于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每案扣1分;存在上述情形,导致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每案加扣1分。

“勘查不细致、不规范的”是指未固定、提取、送检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含检材)、物品和文件的情形,或者固定、提取、送检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不规范的情形。

(五)继续盘问或传唤超范围、超期限的,或者异地传唤、连续传唤的,每案扣0.2分。

(六)明显应当立案未立案的,每案扣1分;立案不及时的,每案扣0.5分。

(七)违反规定超范围管辖的,或者明显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每案扣1分。

(八)违法采取、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每案扣1分,违法采取、解除刑事拘留的,每案扣1.5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不受考评年度限制(但发生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的除外)。

每案扣0.5分。

(九)宣布拘留、逮捕后未送看守所执行的,或者外提后不及时还押的,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变相羁押的,每案扣0.5分;存在其他违法执行强制措施情形的,每案扣0.2分。

“外提后不及时还押的”是指犯罪嫌疑人交付看守所执行拘留或逮捕后,以对案、取赃等理由将其外提后,无正当理由未在24小时内还押,羁押在办案单位或其他地点的情形。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变相羁押的”是指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带至指定场所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形。

(十)案件主要事实、重要证据能够查证、收集未查证、收集的,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每案扣0.5分;十类严重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每案扣1分。

“案件主要事实、重要证据”是指关系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区别此罪与彼罪、划分共同犯罪中的各自地位和作用等事实和用以佐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十一)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未查证、收集证据的,每案扣0.2分。

(十二)非法收集证据的,每案扣1分。

(十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根据案件侦办情况,应当继续侦查,而未侦查或未开展实质性侦查活动的,每案扣0.2分;期限届满仍未侦查的,每案扣0.5分。

(十四)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明显线索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起扣0.5分。

(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正当理由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扣0.5分;属于十类严重刑事案件的,每案扣1分。

(十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撤销案件的,或者对雇凶伤害、涉及黑恶势力、累犯、多次伤害等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或者直接作治安(行政)处罚的,每案扣2分。

(十七)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明显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当呈报劳动教养而未呈报的,或者应当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而未处罚或移送的,每案扣1分。

(十八)办案过程中,已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因监控不当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每案扣2分。

(十九)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每次扣0.5分。

(二十)违法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或对保证人罚款的,每案扣0.5分。

上述情形不受考评年度限制。

(二十一)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或丧失证据效力,影响案件处理的,每案扣0.5分。

(二十二)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涉案财物的,每案扣0.5分;违法处分涉案财物的,每案扣1分。

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受考评年度限制,但发生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的除外。

(二十三)不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或者不依规保障律师行使劳动教养案件代理权的,每案扣0.2。

(二十四)存在其他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每案扣0.1分。

“其他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是指在讯问、询问、搜查、鉴定、辨认中存在违反程序规定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十五)为了隐瞒、虚构案件事实或执法办案情况,冒充当事人在内容失实的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让当事人在空白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擅自涂改笔录、法律文书关键内容,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案扣1分;无法区分案件的,每类扣0.5分。

确有证据表明不是为了隐瞒、虚构案件事实或执法办案情况,而且不会影响案件处理也未实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案扣0.2分;无法区分案件的,每类扣0.1分。

本细则所称“笔录、法律文书”是指法律、公安部规章、省厅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各类笔录、格式文书,不包括各地自行制作的非正式文书。

本细则所称“无法区分案件的”是指存在本项规定情形的笔录、法律文书无法甄别、核实具体属于哪起案件的情形。

(二十六)发现黑案的,每案扣3分;发现隐案的,每案扣2分。

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受考评的年度限制,但发生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黑案”是指不登录执法办案台账(2010年5月1日后,不登录执法办案系统流转),直接由办案部门或办案民警私自处理,罚没收入不上缴国家财政,体外循环的案件。

本细则所称“隐案瞒案”是指不登录执法办案台账(2010年5月1日后,不登录执法办案系统流转),但罚没收入上缴国家财政,规避执法监督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项目考评本年度受理、办结的行政(治安)案件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中的执法活动,但上级领导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省厅领导批示案件、省厅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和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下列标准评分,遇有多种扣分情形的,累积扣分:

(一)非警务人员执法办案的,每案扣1分。

(二)接到治安(行政)案件的报警后,不处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处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0.3分。

(三)适用继续盘问、传唤超范围、超期限的,或者异地传唤、连续传唤的,每案扣0.2分。

(四)违反规定超范围管辖的,每案扣0.3分;明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受理后未进行调查取证的,每案扣0.5分。

(五)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及其证据未查证、收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每案扣0.5分。

(六)影响量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未查清的,每案扣0.1分。

(七)非法收集证据的,每案扣0.5分。

(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的,或者对雇凶伤害他人、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等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调解结案的,或者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的,每案扣0.5分。

(九)明显符合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条件,未依法呈报或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的,每案扣1分。

(十)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明显线索而未查处的,发现一起扣0.5分。

(十一)定性明显错误的,或者存在数个违法行为,未分别决定、合并处罚的,或者违法人员均到案,未全部处罚的,每案扣0.3分。

(十二)适用处罚的种类、幅度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或者量罚明显不当的,每案扣0.1分。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每人扣0.2分;虚假送所执行拘留的,每人扣0.5分。

(十四)办案过程中,已实际控制违法嫌疑人,因监控不当致使违法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每案扣2分。

(十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每次扣0.5分。

(十六)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未收缴的,每案扣0.1分;违法扣押、收缴、追缴当事人涉案财物的,每案扣0.2分;采取截留、坐支、挪用等方式处分涉案财物的,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涉案财物丢失或毁损的,每案扣0.5分。

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受考评年度限制,但发生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的除外。

(十七)存在其他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每案扣0.1分。

“其他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是指在传唤、询问、扣押、检查、辨认、告知、通知、送达等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八)复议机关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案扣0.3分。

(十九)不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每案扣0.3分。

(二十)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每件扣0.3分。

(二十一)为了隐瞒、虚构案件事实或执法办案情况,冒充当事人在内容失实的笔录、法律文书签名、捺印,或者让当事人在空白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擅自涂改笔录、法律文书关键内容,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案扣1分;无法区分案件的,每类扣0.5分。

确有证据表明不是为了隐瞒、虚构案件事实或执法办案情况,而且不会影响案件处理也未实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案扣0.2分;无法区分案件的,每类扣0.1分。

(二十二)发现黑案的,每案扣2分;发现隐案瞒案的,每案扣1分。

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受考评年度限制,但发生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的除外。

第九条监所与候问室管理项目考评看守所、行政监管场所和候问室的管理活动,按照下列标准评分,遇有多种扣分情形的,累积扣分:

(一)存在牢头狱霸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监管民警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默许他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入所时发现明显不应当羁押却羁押的,每人次扣1分。

(四)入所后发现被监管人员出现不宜继续留所羁押情形而不依法依规处理的,每人次扣0.5分。

(五)违反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执行、提前出所、出所就医、请假外出、延长执行期限、混关混押、安排会见、收取费用的,每人次扣0.5分。

(六)违反工作纪律,向被监管人员透露其所涉案件信息的,或者为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案件信息的,每次扣1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候问室的,每个扣1分。

(八)候问室留置非继续盘问对象的,每次扣0.2分;多次留置或一次留置3名以上非继续盘问对象的,每次扣0.5分。

第十条内部监督项目考评公安部和省厅、市局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评分:

(一)省厅、省劳教委、市局受理的行政、劳教复议案件中存在本细则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相关条款扣分;案件被复议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的,每案加扣1分;被变更的,或者由被复议机关经申请人撤回申请自行撤销、变更的,每案加扣0.5分。

(二)违法执法,属于本细则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除按照相关条款扣分外,被公安部通报批评的,每次加扣1分;被省厅和市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加扣0.5分。

“通报批评”以公安部、省厅、市局发文通报批评为准。

(三)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每件扣0.5分。

(四)公安部、省厅、市局制定的执法规范化、执法公开等规范执法的制度、工作机制未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的,每项扣0.5分。

(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行为人出具虚假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每次扣1分;出具与执法办案有关的其他虚假证明材料,每次扣0.5分。

(六)存在突出执法问题,省厅、市局下达《执法问题典型案件督办函》、《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和《督察建议书》,责令纠正整改后,仍不纠正整改或纠正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七)应当追究执法办案民警执法过错责任,上级公安机关下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仍不追究的,每次扣1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不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的,每次扣0.5分。

(八)警平打击处理率,以本年度劳教、逮捕、直诉已公诉的人员除以办案民警总数乘100%为警平打击处理数,全市第一名计5分,以后按0.2分依次递减。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项目考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评分:

(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同级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的,每案扣1分;被变更的,每案扣0.5分。

(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劳教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的,每案扣1分;被变更的,每案扣0.5分。

(三)国家赔偿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每案扣1分。

(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导致刑事案件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每案扣2分。

(五)党委、人大、政府、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督办函、监督整改意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核查,存在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相关条款扣分外,每次加扣0.2分;存在规定之外的其他执法问题的,每次扣0.5分。

(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执法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每次加扣2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协调、联动局属相关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年度整体方案,采取多警参与、条块结合、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强调民意的方法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三条市局法制支队不定期从全市公安信访信息系统中以县(市)区公安局为单位抽查信访案件,普查上级领导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省厅、市局领导批示案件和省厅、市局执法问题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逐案考评。

第十四条市局法制支队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区公安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普查省厅、省劳教委、市公安局受理的行政、劳教复议案件,逐案考评。

第十五条市局法制支队不定期走访、函询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收集外部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市局法制支队不定期组织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和网上考评,不间断地对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开展日常考评。

第十七条市局各业务警种部门开展的本警种、本系统专项检查涉及执法质量内容的,市局法制支队外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年度整体方案统筹安排,协调调度,联动实施。

第十八条市局其他内部监督部门适时对一些执法问题反映突出的单位或部门开展现场督察、个案调查、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市局相关部门在专项检查、现场督察、个案调查、专项审计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执法问题,需要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扣分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法制支队提出扣分建议,详细说明被发现问题的执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存在的执法问题、扣分理由和依据,有原始案卷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一并附上。

第二十条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局属相关单位提出的扣分建议进行审核。

经审核,应当扣分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予以扣分,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不应当扣分的,向相关单位说明不扣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凡需要予以考评扣分的,市局法制支队向市局综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报送考评拟扣分意见,由市局考评办对各县(市)区公安局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拟扣分通知书》。

各县(市)区公安局对考评拟扣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向厅考评办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复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原始案卷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考评扣分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并按时将有关复核意见和结果报市局考评办,市局考评办审定后,对相关县(市)区公安局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扣分/不予扣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考评发现存在突出执法问题的典型案件,市局将分期通报全市,组织评析,对需要整改、纠正或者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市局视情下达《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

被责令整改或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执法问题或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法制支队。

第二十四条11月1日前,市局法制支队对各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成绩进行汇总。

11月15日前,将所辖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及排名情况报省厅法制处。

第四章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以年度总积分为准,按12分折算计入综合考评成绩,并按4分折算计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结果按照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类划分档次,全省通报,并纳入湖南省公安机关综合考评配套奖惩。

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作为综合考评“黄牌警告”情形之一,其所属市州公安局不得评为综合考评优秀单位。

参评“全国优秀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必须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执法办案单位存在突出执法问题,被公安部、省厅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两次以上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等级晋升。

第二十八条执法办案民警出现重大执法过错,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及时录入执法档案,并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运用。

第三十条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根据其在市局执法质量排名情况由省厅按照以下市州公安局排名划分的比例进行确定:

排名第1各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60%,排名第2-3名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50%,排名第4-6名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40%,排名第7-9名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35%,排名10-12名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30%,排名第13-14名的市州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优秀档次不超过25%。

执法质量优秀档次比例计算出现小数点时,不予折算。

其余县市区公安局除出现直接确定为不达标的情形外,均为达标档次。

市公安局对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排名不得出现并列的情形。

按上述方法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单位,若出现不得为优秀或直接确定为不达标情形的,则取消其优秀档次。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公安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评档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一)发现黑案的。

(二)发现隐案瞒案5案以上、不满10案的。

(三)因存在突出执法问题,被公安部、省厅市局通报批评的。

(四)因存在突出执法问题被省厅市局责令整改的。

(五)发现存在第七条第(二十五)项或第八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空白法律文书5案(类)以上、不满10案(类)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不得评为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公安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评档次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现黑案3案以上的。

(二)发现隐案瞒案10案以上。

(三)发现存在第二条第(二十五)项或第三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空白法律文书10案(类)以上的。

(四)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

(五)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六)因重大执法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存在其他情形,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为不达标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案件先后适用刑事、治安案件程序办理,存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同时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扣分。

第三十四条考评发现网上办案存在违规情形的,按照《2010年度岳阳市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办法》中“警综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应用”项目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或视情可不予扣分:

(一)因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决定、命令或检察机关检察意见的,不予扣分。

(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有关规定不明确的,不予扣分。

(三)在市局考评发现之前,已经自行整改纠正到位的,视情可不予扣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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