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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文化建设草稿

煤矿安全文化建设草稿

陈春杰

引言:

播种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种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种一种习惯,收获一种品格;播种一种品格,收获一种命运。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煤矿安全文化是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

我国煤矿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然而,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

全国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7万人,井下一线工人文化水平层次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比例,采掘一线职工主要为农民轮换工,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较低。

“三违”问题突出,成为事故的主要肇事者和受害者。

据统计,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三违)造成的。

人是生产力中的决定因素,人因失误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人祸是我国煤矿事故的根本祸患,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是解决人因、避免人祸、塑造本质安全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一、煤矿安全文化定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影响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

文化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和思维方式。

煤矿安全文化是在煤矿生产、矿区生活和生存活动中,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安全动机、知识技能、情感态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安全制度和物态环境。

主要包括安全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

其特点是:

以安全为目标,以人为核心,以文化为手段,以职工自觉主动完善自我安全自我约束为标准,具有潜移默化、广泛深刻、长远持久的特点。

 二、煤矿安全文化管理地位

人类对生命安全与健康保护的认识,经历了无知、局部有知、系统有知、超前预知预控的发展过程:

一是安全宿命观阶段,表现为对生存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无能为力,听天由命,被动承受。

 二是工业革命后的安全经验论,通过吸取了事故的教训,采取“亡羊补牢”的办法,逐步完善安全管理。

三是系统安全论。

采取人、机、管、环等综合措施。

四是以人为本,本质安全论,超前、预防、主动搞好安全。

安全管理第一次飞跃式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第二次飞跃式从科学管理到文化管理。

(罗云教授的观点)

安全文化管理能够实现安全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由外部压力到内生动力,由他律到自律,,变领导的强制管理为员工的自我管理,变领导的监察为员工的安全需要,从而向“我要安全”转化,自觉地追求保护自己身心安全与健康。

产生在安全工作的凝聚力、驱动力、执行力,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自学学安全,全面会安全,现实做安全,事事成安全。

人人、时时、处处、自觉主动地抓安全,因此,安全文化是安全管理的最高阶段。

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参差不齐,在一些小煤矿重,宿命论的思想仍然存在,安全工作靠撞大运,没有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经验型”和“事后型多,同类事故多次发生,用鲜血换来的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一些企业仍然不惜以身试规程,不撞到南墙心不死,习惯于事后总结吸取教训,推动工作。

基本上是采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程度作业。

长期以来,多从技术的角度来进行职业健康的管理,如在本质安全的论述上,目前基本上停留在物的本质安全状态,系统化管理、风险管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正在推行,安全文化建设任重道远。

二、煤矿安全文化要素及要求

(一)安全理念:

1.安全发展。

2005年中央提出。

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工作提升到科学发展的层次,是我国安全理论的核心。

有利于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2011年国务院提出安全发展战略。

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作为煤炭企业来讲,要把安全发展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道、成长之基,打造安全发展的金子招牌,获取企业发展壮大的通行证。

小煤矿也要树立“干煤矿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观念,出了事故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得不偿失。

“在安全上寻活路,在守法上走正路,在提高上找出路”。

2.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是职工的第一需要、企业的第一要务、社会的第一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高于一切、先于一切、优于一切的位置,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发生矛盾时,一切服从于安全需要,坚持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对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安全开采的严禁开采;安排生产时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防范措施不到位严禁生产,隐患不消除严禁生产。

一把手亲自抓安全,最坏的消息第一时间到达最高决策层,安全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安全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安全投入特事特办。

在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上,把预防作为主攻方向,未雨绸缪,关口前移,超前工作,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要综合采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技术的等各种手段,系统抓,抓系统,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党政工团和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该理念有很多解读。

如安全第一方面: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为天。

预防为主方面,融入专业管理,形成“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隐患就是事故”、“事故隐患超前追究”、提前搞好预测预报预警等。

作为职工,要做到“防在前”、“想在前”、“做在前”。

3.安全零理念。

我国现代煤炭工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煤矿职工生命毫无保障,甚至旧中国流传着“死了没埋、埋了没死”的说法,将煤矿职工和战乱时代的军人并列,当兵的是死了没埋,挖煤的是埋了没死。

之后,由于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却大多数是农民工,煤矿在没有达到本质安全的条件下生产,安全无把握,安全可靠性差,甚至有很多人认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难以达到,如果完全达到了那煤矿就干不成了,这样形成了“干煤矿不可能不死人“的观念,长期流传,至今仍然根深蒂固。

随着我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煤矿安全零理念逐步推广开来。

安全零理念的含义是:

“事故可防,风险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

干煤矿安全必须万无一失,做到零目标、零控制、零风险。

安全零理念的内涵非常多,可概括如下内涵:

人:

培训零缺失、行为零三违、操作零差错

机:

设计零缺陷、设备零故障、运行零隐患

管:

制度零缺项、执行零距离、监督零宽容

环:

覆盖零禁区、标志零盲区、环境零危害

该理念融入专业管理,形成零理念系统。

如瓦斯治理“零突出、零超限、零漏检”,水害治理“零突水、零淹面、零影响”,机电管理“电器零失爆、供电零中断、运输零失控”等。

(二)安全动机。

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一个方向前进的内部动力。

引起动机的内在条件是需要,引起动机的外在条件是诱因。

需要是一切行为动力的源泉,需要成为人行为的动力必须要转化为动机。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五个等级构成:

1.生理的需要。

2.安全的需要。

3.归属和爱的需要。

4.尊重的需要。

5.自我实现的需要。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

安全能够成为人的需要,有正诱因:

凡是个体趋向或接受它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正诱因;负诱因:

凡是个体因逃离或躲避它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负诱因。

表现在生活中,也就是激励和惩罚。

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要唤醒人的安全需要,强化人的安全需要,在诱因建设上,要通过重用安全业绩好的人、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实施表彰奖励正向引导、通过惩处不安全行为反向惩戒,让搞好煤矿安全的人有票子、有帽子、有面子,让搞不好安全的人丢帽子、丢票子、丢面子,使“要想多挣钱,就要抓安全”成为职工的共识,促使职工形成安全生产动机,产生安全生产的内生驱动力量,实现“我要安全”。

(三)知识技能。

知识来自社会实践,其初级形态是经验知识,高级形态是系统科学理论。

分为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

技能是练习获得的能够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系统。

技能按其熟练程度可分为初级技能和技巧性技能。

初级技能达到“会做”某件事,而未达到熟练的程度。

经过有目的、有组织的反复练习,动作就会趋向自动化,而达到技巧性技能阶段。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国务院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外,在煤矿领域广泛推行了应知应会、手指口述等,均体现了提高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态度情感。

态度是人们在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

态度表现于对外界事物的内在感受(道德观和价值观)、情感(即“喜欢-厌恶”、“爱-恨”等)和意向(谋虑、企图等)三方面的构成要素。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工作神圣而庄严。

目前,全社会已经形成了生命无价、珍爱生命、重视安全、拯救生命、讴歌生命的道德情感和评价。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荣辱观,尊重职工、珍爱生命,真正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带着感情抓安全,以搞好安全为荣,以事故多发为耻,让职工在企业生命有保障、安全有保障。

要以“要钱不要命”、“无视职工生命”、拿矿工生命冒险作为耻辱,要有犯罪感,要受到良心谴责。

作为监管人员,要做到铁面无私,无情处理,真情操作,牢记严是爱,宽是害,违反规定的无情处理,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情引导,用热情宣传引导人,用悲情事故警示人,用温情服务感动人。

作为职工,有的存在着有无所谓思想的人,对安全持麻木不仁的态度,视一些安全制度、规定、措施未能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

有麻痹思想,自以为是的人,明知安全重要但不重视,做事马虎大意。

持侥幸思想的人,明知道有危险,却因怕麻烦而不采取安全措施,抱有“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是我”侥幸过关的态度。

要明白“麻痹是事故的前奏,侥幸是灾难的根源。

”克服侥幸思想、麻痹意识、怕麻烦思想,做到“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宁可麻烦保安全,不可省事惹事端”、“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讲安全宁可“小题大做”,凭经验切莫“得过且过”。

(五)思维方式。

我国文化长期以来重感悟、顿悟,缺乏理性和逻辑思维,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则直接造成了人们对规则和程序的轻视。

安全文化注重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

对于领导者来说,要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标准、规程的规定来规范地开展工作。

对于职工来讲,要求如:

开展作业现场“五项危险预知”,按岗位制作危险预知工序转换卡发放给职工,对内容进行培训,要求职工在每项作业前、工序转换时2个环节,从人、机、物、环、料5个方面,预想现场至少5项以上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和隐患,之后采取有效措施,消灭危险与隐患,矿井对职工危险预知抽查、考核,使职工防患于未然,实现员工安全自律。

又如:

岗位“六预”指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其中也包含着正确的思维方法。

(六)行为方式。

长期以来,煤矿安全行为文化的糟粕主要表现在:

一是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安全口号、安全标语上,没有体现到职工生产生活的自觉行动中。

对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

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敷衍塞责,应付检查。

二是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法定条件,违法违规生产,如六证不全违法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15类重大隐患和行为。

三是不安全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违”现象严重,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比如:

违章跨越甚至乘坐乘刮板运输机;提升运输违章提升或松车,人车同行,违章上道。

随意停开局部扇风机,造成工作区域瓦斯积聚;等等。

针对以上不安全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强力开展打非治违,通过严刑峻法,促使企业依法达到国家标准,依法生产;对煤矿企业来讲,主要应该倡导以下安全行为:

1.领导以身作则——推行有感领导,领导下井带班,避免形式主义。

“有感领导”为美国杜邦公司首创,要求领导以身作则,通过承诺与保障、带头与示范等让员工可以“看到、听到、体验到”的方式展现自己对安全的承诺,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有感领导推行“直线责任”,就是“谁的工作,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

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谁的地盘,谁管理”。

其他相关方(包括上级检查人员、外单位参观考察人员、学习实习人员、周围可能进入本辖区的公众),在安全生产方面都要受其统一协调管理。

有感领导体现了安全影响力、安全示范力、安全执行力。

在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属于我国特色的有感领导。

国务院第446号令强制规定: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强调: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第33号令),规定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明确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为煤矿领导。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是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对领导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开展检查、应急救援、安全保障等也做了明确要求。

2.守法遵章。

企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具体包括: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大义务、八大权利。

三大义务是:

一是自律遵规,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掌握知识和技能。

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是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同时,具有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取得企业安全承诺权、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紧急撤离权、工伤索赔权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安全行为提出要求,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当前,煤矿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仍然比较严重。

要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人身上锒铛入狱,在信誉上名誉扫地,使违法行为得不偿失,促使企业在守法上走正路,在提高上寻出路,在安全上寻活路。

在这方面,西方一些先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英国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如下手段:

一是经济手段。

如设立工伤事故税,其税率为工资总额的0.5%-2.5%,企业发生事故,政府将酌情对其增收工伤事故税。

如果发生了死亡事故,国家法律会要求企业和雇主支出很大的财力和物力,有的企业会因此而破产倒闭。

此外,如果有人受到伤害,可以通过国家有关安全与健康服务机构,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

二是法律手段。

英国法律强化雇主的安全责任。

1974年以前的工业安全法规,安全与建康防护方面如有问题,由公司老板与雇员协商解决。

1974年实施的法律,改为对雇主提出要达到的建康与安全标准,怎样去达到标准则要企业雇主自己去想办法,一旦有一点不合要求,就会被认为整个都不合格。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公布实施后,所有涉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事件,都可以由刑事法去解决。

如果一个矿山企业的机器设备不安全,工人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工作得不到保护,工人可以把雇主告到刑事法庭。

在民事法中的《雇主法》还规定:

工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雇主要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生产设施、工作设施、工作现场和生产工艺;工人如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多年而患了与生产有关的疾病,工人可向雇主提出赔偿,或将雇主告到民事法庭。

雇主一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改,甚至被HSE起诉,遭受处罚,甚至有可能入狱。

顾主必须对生产中造成的雇员受伤害承担责任。

如果伤害罪名成立,顾主还可能受到法律的追诉。

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促使顾主加强对安全的投入,对员工的教育培训,重视生产风险的评估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是信誉手段。

英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社会,企业商誉尤其是大企业商誉具有很高的价值。

英国又是一个高度重视人权包括健康安全权的社会,企业安全工作对企业信誉有重要影响。

在英国,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职业安全体系认证,就没有响亮的牌子,会视为在安全方面并不是非常可靠的,有些企业就不会与其签订合同。

如果出了事故,要上HSE的网站黑名单,严重损失商誉。

企业宁愿对安全多投入,提高安全程度,也不愿发生事故。

如不能保障安全,宁愿退出也不冒险生产经营。

3.提高员工安全行为。

安全行为是指人在生产过程中表现出保护自身、保护设备、保护工具和物资等的一切动作的总称。

人类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人不仅产生对生产对象的认识和情感,而且意识到生产对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从而主动地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改造,表现出一系列的安全行为。

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企业员工应做到以下安全行为:

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组织的安全承诺,并结合岗位工作任务实践这种安全承诺。

每个员工应:

在本职工作上始终采取严谨的方法;对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工作保持质疑的态度;对任何安全异常和事件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接受培训,在岗位工作中具有改进安全绩效的能力;与管理者和其他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

在程序行为规范中,要识别并说明主要的风险,简单易懂,便于实际操作;参与程序的制定和改进过程,并应清楚理解不遵守程序可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通过强化培训,向员工阐明在程序中给出特殊要求的原因;对程序的有效执行保持警觉,即使在生产经营压力很大时,也不能容忍走捷径和违反程序;对程序的执行保持质疑的安全态度,必要时采取更加保守的行动并寻求帮助。

按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安全行为有9项标准: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全部获得上岗资格,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2、安全制度和规程的执行者参与规范系统的建立,熟知自己在企业岗位上的安全角色和责任。

3、识别并说明岗位的主要风险,做到危险告知,预防在先,引导员工理解和接受建立安全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4、员工知晓由于不遵守安全行为规范所引发的潜在危害与后果。

5、建立观测员工行为的制度,实施有效监控和纠正的方法。

6、能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自觉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7、行为习惯良好,能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不伤害自己、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8、主动关心团队安全绩效,对任何可能的不安全问题有质疑的态度,对任何事故苗头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

9、时刻关注安全健康,愿与同伴合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总体来讲,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要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推进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贯彻现场“五达标”要求,即“现场制度落实达标、环境安全达标、设备完好达标、操作程序达标、工程质量达标”,保证按程序操作和正规循环作业。

认真推行《员工行为规范》,《常规安全行为养成标准》等,按照每个工种、岗位的标准要求,层层细化量化,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规范,使员工明确岗位规范,自觉执行规范,促进行为养成,不断向自主管理的目标迈进。

要坚决反三违,教育员工使其不愿、规范行为使其不能、严惩“三违”使其不敢,实现个人行为无“三违”、操作无失误、岗位无隐患、安全无事故。

要培养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有人检查和没人检查一个样,不偷懒,不冒险,不违章,不放过任何隐患,让自己伤害自己成为不可能。

要认真研究职工安全行为所处的阶段,推动职工安全行为上台阶。

一般来讲,职工安全行为处于①自然本能反应阶段;②依赖严格的监督;③独立自主管理;④互助团队管理。

现阶段,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以上,在第二阶段,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督,管理层强化安全责任,将安全作为员工受雇的条件,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可能会导致被处罚或解雇,促使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技能。

在第三阶段,此时,企业已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及其体系,员工自觉主动搞好安全,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实现个人行为无“三违”、操作无失误、岗位无隐患、安全无事故。

第四阶段,互助团队管理。

企业安全文化深得人心,安全已融入企业组织内部的每个角落。

如河南煤化的班组自理:

充分发挥好班组长在管理现场的兵头将尾作用,增强班组的自我管控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把隐患消灭在现场。

实施动态“安全诚信单元”建设,每班同一个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相近的3至7人自愿结为动态诚信单元,签订联保协议,注入安全诚信基金,班后进行考核。

当班单元内无“三违”、事故、隐患的月底兑现诚信价值奖励,否则,单元内所有人员受罚,诚信价值归零,使班组成员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实现班组安全自理。

(七)安全制度

煤矿制度文化包括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1.第一层次,即根本制度层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纳入安全发展整体战略。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都作为总则予以贯彻。

在一些应急救援等工作制度中,体现了政府主导的、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国家应急救援体制。

2.第二层次:

法律政策层次。

从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政策体系在法律层面,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在法规层面,有《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在规章和规程方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以及地方政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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