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永安财险备案附11001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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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永安财险备案附11001237号
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138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2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15个。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3、地震扩展条款
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
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
10、盗窃险扩展条款
11、偷窃条款
12、媒介物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
7、暴风雨除外条款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9、龙卷风除外条款
10、洪水除外条款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第一受益人条款
3、预付赔款条款
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6、指定理算人条款
7、分期付费条款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9、错误描述条款
10、不予失效条款
11、不可控制条款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3、指明财产条款
14、时间调整条款
15、重置价值条款
16、租赁财产条款
17、配套设施条款
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19、存货变动条款
20、仓储保证条款
21、商标及标签条款
22、抵押承受人条款
23、贵重文件条款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26、空运费条款
27、专业费用条款
28、清理残骸条款
29、灭火费用条款
30、救火费用条款
31、阻止损失条款
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33、施救费用条款
34、索赔费用条款
35、损失受益人条款
36、货币条款
37、成对成套条款
38、石棉批单条款
39、共保人条款
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41、模具条款
42、垫板条款
43、建筑物变动条款
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45、工人条款
46、自动承保条款
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48、烟熏损失条款
49、车上货物条款
50、关税条款
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52、放弃评估条款
53、艺术精品条款
54、错误和遗漏条款
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56、合约承购者条款
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
58、保密条款
59、叉车责任条款
60、压力管道条款
61、现场保护条款
62、外汇汇率条款
63、税项条款
64、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65、共保条款
66、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
67、增加资产条款
68、自动升值条款
69、新取得财产条款
70、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71、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7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73、碰撞条款
74、冷藏货物条款
75、存货变质条款
76、临时移动条款
7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78、分摊减免条款
79、定值保险条款
0、租金条款
81、租赁费用条款
82、自燃条款
83、虫蛀鼠咬条款
84、污闪损失条款
85、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
86、水渍险条款
87、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
8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
8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
9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
91、软件再制作费用
92、消防损失条款
93、在建工程条款
94、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
95、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
96、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
97、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
98、水道清理费用条款
99、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
100、内部移动条款
101、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
102、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
103、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04、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
105、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
106、地面下陷下沉条款
107、露天财产扩展条款
10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
109、橱窗玻璃扩展条款
110、小额现金扩展条款
111、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11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113、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115、通译和标题条款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最高赔偿限额:
。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责任范围
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5级以上且烈度在VI度以上的地震。
(二)除外责任
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地震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或间接损失;
(2)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
本条款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单保险期限一致。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
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免赔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额的或万元人民币,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条款若与保险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以下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机车、车辆自身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险单承保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员工(包括驾驶操作人员)的死亡、伤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波及的部分,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负赔偿责任。
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盗窃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险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偷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处所引起的偷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a)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b)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条款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列明的限额。
在每项赔案中,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免赔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媒介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润滑油、冷却油在内的媒介物质损失。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
(1)、
(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
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
本保险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或相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失、破坏、报案、费用或其他金额不予以承保:
发霉、霉菌、其他菌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微生物,自然的或是描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物质,由于该类物质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无论是否有下列情况:
(i)任何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破坏;(ii)任何被保风险或原因,无论是否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iii)任何丧失使用,占用或功能;(iv)任何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修理、重置、清除、清理、消除、处置、再布置或采取医学或法律的步骤。
本除外责任替换并取代任何保险单中对此类情况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规定。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
“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所有者、董事或公司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
“代表”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
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7、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将会是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人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应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
本保险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天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权,但须以被保险人的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所持有的保险单都类似的放弃追偿为前提,且不包括由任何恶意的、犯罪的、欺诈的或不诚实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索赔所引起的代位求偿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时,保险人同意委请公估行进行理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分期付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交付:
分期数保险费金额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因占用性质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不予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下述原因而失效:
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
但是一旦知道该情况,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缴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险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的偷窃损失除外)。
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3、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明确保险财产的对应投保项目,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的财务帐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