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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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管控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做好公司各项目的建设管控工作,提高工程管控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其它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以目标管理为基本原则,注重动态监控及预警,强化事前和事中控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工程检查评价体系,将工程管理各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和项目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流程
第四条公司联席会是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集团总体部署、公司经营目标和公司总体开发计划审批工程管理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审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各类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三)审批公司各项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年度进度管理目标及成本控制目标;
(四)对影响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
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公司总体开发计划确定工程管理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审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各类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三)审核公司各项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年度进度管理目标及成本控制目标;
(四)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工程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果;
(五)分管领导负责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加强分析、预测、调度、协调,研究工作策略,制订实施方案,督办重点工作,验收工作成果,评价考核工作进展等。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部门。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及成本控制等各类办法,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体系,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及联席办公会审批;
(二)负责分解公司的总体开发目标,提出各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及联席办公会审批;
(三)负责审核各项目从进场施工至物业移交建设期间的项目二级、三级施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监督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管控和进展情况,汇总提出专项、综合分析报告;
(五)负责建立各项目的检查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各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及进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检
查、评价、考核、总结工作。
第七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各类管理目标,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目标、进度管理目标及成本控制目标。
跨年度项目应编制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目标及进度目标;
(二)负责建立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报工程管理部、总工办和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涉及危险性高、工艺复杂、采用“四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应由总工办组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根据本项目的一级开发计划、二级开发计划制定项目三级施工计划,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并对施工计划的实施结果负责;
(四)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检查、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评价体系,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各类目标;
(五)负责组织本项目各阶段验收,负责物业移交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程管理总体工作按《施工准备阶段工程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施工阶段工程管理流程图》(见附件2)展开。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第九条土地开发部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会同规划设计部完成项目报规、协审等前期规划手续。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工作,负责取得工程报建表和建设单位密匙,并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部负责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加盖图纸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成本合约部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公开招标及招标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市场行为监督手续及使用新型墙体手续等,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场地围蔽工程施工及“三通一平”,具体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报装及通水通电,以及场地与外界道路的连通。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召开图纸会审会议。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报工程管理部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开工令。
项目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明确监理例会召开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项目其他行政手续的办理,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占道许可、污水排放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项目部)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项目部)应按照施工服务合同的内容,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服务内
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各类分包服务合同的内容,严格要求各分包单位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成本合约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部、项目公司(项目部)配合,开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履约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供方考核。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宗旨和方针。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并监督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岗。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杜绝发生工亡事故;
(二)不发生有影响的职业危害、急性中毒等群体性安全事故;
(三)无重大火灾事故;
(四)无重大交通事故;
(五)事故隐患治理率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100%。
第二十五条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一)施工噪声不扰民,施工噪声场界达标:
昼间w70db
夜间w55db
(二)施工现场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洒;
(三)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管理;
(四)对有毒有害废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五)生产、生活污水排放符合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工办、规划设计部和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审核评估,防止由于技术管理不当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应组织试验和论证,掌握安全特性,制定可靠的安全专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工办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
对于存在技术难点及具有特殊性的安全问题,可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咨询,避免由于技术缺陷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工程管理部及各项目部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应全面具体,并做好交底相关记录,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结合工程项目环境状态,对施工现场进行平面布局,组织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实行平面布置模块化、现场设施标准化、环境卫生标准化等管理,并将施工平面策划方案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备。
第三十条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建立年度、月度、每周检查和巡查制度,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部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季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和“月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对获奖项目部内部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项目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划设计部门应强化设计管理,结合现场施工的难易程度,提高设计工作的预见性,确保图纸设计质量,避免图纸设计缺陷,减少后续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应切实履行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监督项目部加强过程控制力度,杜绝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各分项工程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0%。
鼓励倡导总包单位争创“鲁班奖”、“楚天杯”、“黄鹤杯”及“结构优质”等荣誉称号。
对获取上述荣誉的项目部,提请公司予以通报奖励。
第三十三条严格监督项目部做好各道工序质量控制。
重点监督关键工作有:
基坑工程、防水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及抹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和运行等。
第三十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各项目设计交底,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及时组织图纸会审,解决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包括:
(一)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二)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计划。
(三)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核查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工程管理部应督促项目部强化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控制的监督力度,包括:
(一)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文件,确保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三)核查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确保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满足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具、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五)核查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六)核验进场材料,包括:
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强化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督促监理单位核查。
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报项目部同意后方可隐蔽。
(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或易出现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在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的同时,项目部应对其复查。
第三十八条质量问题的整改:
项目部、监理单位发现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要及时制止,对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
整改结果及时跟踪,未完成整改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组织实施在建项目开展年度、月度及专项质量大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部进行评比,对评比优秀的项目部进行内部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项目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进度管理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责任。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总体开发计划和各项目一级节点计划,并监督进度的执行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据公司年度总体开发计划和各项目一级节点计划组织编制各项目的二级、三级节点计划。
第四十一条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合同工期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监督、核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在岗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业务能力能否满足要求,并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关键工序、重要分部分项工
程的施工进度。
第四十五条定期检查、分析实际施工进度和纠正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应及时协调好各施工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配合工作,确保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按时供应到场。
第四十七条当项目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八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年度、月度和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在建项目各类进度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部进行评比,对评比优秀的项目部进行内部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项目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节点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例会和有关项目推进协调会,对各项目进展情况追踪跟进,建立项目计划偏离预警制度,确保各项目进度按照既定计划推进。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经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五十一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第五十二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
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五十三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五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章工程项目移交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竣工资料齐全;
(二)工程项目已竣工并经规划部门、园林部门、消防部门、建管站、人防办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为项目移交工作的组织部门。
(二)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向物业公司进行工程移交,并将验收合格的工程资料移交物业公司。
(三)工程资料移交。
第五十七条物业公司接管程序。
(一)物业公司根据工程移交清单逐项检查核对,工程管理部组织对缺陷整改销项。
(二)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移交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移交工作完成。
第十章技术资料管理
第五十八条技术信息资料管理。
重点做好行政法规信息、规范标准信息、质量技术信息、建筑材料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施工技术资料的内容:
(一)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等。
(二)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电子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