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题附参考答案12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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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题附参考答案121

经济法期末复习题(2010-12)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页)

2.宏观调控:

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119页)

3.财政:

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教材140页

4.预算法: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145页)

5.国债:

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教材154页

6.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见教材158页)

7.转移支付:

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见教材162页)

8.货币政策:

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或见教材211页)

9.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18页)

10.基准利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又称法定利率)220页

11.再贴现:

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21页)

12.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25页

13.消费者:

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357页)

 

二、简答

1.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教材10页,与此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需要对市场予以管理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受制约的自由竞争或导致垄断,市场竞争还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些都会损害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市场交易的不平衡或者信息不对称,从而需要出面对弱者的当事人予以保护。

国家制定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顾及经济总量的平衡、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配、收入的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的把握,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

这些都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宏观调控。

2.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涉及现实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具体包括如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

(详见教材pp.120-121)

1.计划调控关系

2.财税调控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产业调控关系

5.投资调控关系

6.储备调控关系

7.涉外调控关系

以上几类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3.简述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原则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实行级次划分的原则,即“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或见教材146页)

4.简述国债发行的方法和国债发行的价格(156页)

国债的发行方法:

①直接发行法。

即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的国债发行方法。

②间接发行法。

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③销售发行法。

即政府委托证券经纪人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④摊派发行法。

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或者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也叫支付发行法)。

国债的发行价格:

①平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

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②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

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③溢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

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5.简述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见教案)

①通过预算列支。

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②动用财政盈余。

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③设立偿债基金。

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④借新债还旧债。

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

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

6.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有哪些?

(213-214)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有: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稳定物价:

就是使物价水平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

充分就业:

指合理范围内的失业率。

经济增长:

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产品与劳务的增加。

国际收支平衡:

指一国外汇收支相抵基本持平或者略有顺差或逆差。

7.简述反垄断法的体系(见教材288页)

垄断行为规制法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规制法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

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垄断体制法

(最好改为叙述模式)

8.简述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表现方式(教材300-301页)

(答题点:

说出名称即可。

若有可能,可以答出定义更好)

限制竞争协议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限制价格协议。

又称价格固定,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2)限制市场供应协议。

又称限制生产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和质量。

(3)市场划分协议。

它包括划分交易地区和划分交易对象。

(4)联合抵制协议。

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5)限制转售价格。

这是一种纵向的限制竞争行为,它是指企业向批发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自己所定的价格来销售商品。

(6)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限制购买新技术或新设备、保证不竞争的承诺以及履行共同职能的行为。

9.简述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见教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10.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方式(见教案)

(1)欺骗性有奖销售

有三种欺骗性的有奖销售:

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

1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2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

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论述题

【总体上,论述题给出的是答题的参考轮廓,让大家知道大概的答题要求。

具体回答过程中,希望能充分说明,合理发挥,更欢迎有独立见解的回答。

1.试论财政的职能(详见141页)

(1)分配收入的职能

社会公正

(2)配置资源的职能

外部效应;不完全竞争

(3)保障稳定的职能

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

2.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见教案)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说明】该条规定摈弃了以前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的明确表述,转而采用模棱两可的说法,也是顺应了中国人民银行兼具金融企业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性。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储备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

(1)所谓发行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享有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且法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惟一的法定货币;

(2)政府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

作为政府银行的业务:

依法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及其他等。

(3)储备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的权力;

(4)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商业银行等为业务对象,保管其存款准备金、发放再贷款、提供清算服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务活动的特点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不与商业银行竞争,不直接对一般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而是以制定货币政策、保证货币政策目标实现为指导原则,以政府和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

3.试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方式(293-295页)

{基本答题点:

种类名称,定义;若有可能可以把行为表现和危害也述及;笔记教材皆有。

}

根据各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这里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

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

又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6)差别对待。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4.试论商业贿赂和折扣、佣金的区别(另参见教材349页,教材不够详细、清晰)

在实践中,经营者行贿的最重要方式是给与对方“回扣”。

除了“回扣”,经济学上经常使用的一个名词是“折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争取交易机会的目的,经营者经常会给买方一定的价格折扣,即减少或者退还给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款。

特别当交易对手是批量购买,或在季节性减价的情况下,价格折扣是经营者招徕客户的主要手段。

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所以,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

(1)基本含义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2)区别

①回扣和折扣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折扣是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能给予对方的经办人或者代理人。

因此,折扣是卖方对买方的让利。

回扣则是经营者给予对方经办人或者代理人一种个人好处。

第二,因为折扣是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问,因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扣则是“帐外暗中”给付。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企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包括不计人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②回扣和佣金的区别

“中间人佣金”是指商业活动中间人的劳务所得,它们可以是买方给付,也可以是卖方给付,或卖双方给付。

经营者给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且给付佣金以及对方接受佣金都要如实入账,因此,佣金与商业贿赂中的回扣也有着本质区别。

5.试论消费者权利的内容(363-366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人身安全权。

主要指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②对财产安全权。

不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指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知情的内容:

一方面,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

如产地和生产者。

另一方面,商品和服务本身的真实信息。

如价格、用途、性能、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品规格等级等等。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

①人身权的损害,人身权既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指消费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

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②财产权的损害,指财产上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组织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的基层组织。

(7)获得有关知识权(受教育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主要有消费观念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的基本知识。

使用电器时,注意安全警示;服用药品时,注意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等。

②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包括两项内容:

①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②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民族风俗习惯大量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与消费密切相关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①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

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侵权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指对消费者保护机构或组织的工作的监督。

6.试论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373-374页,教案与教材略有不同)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

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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