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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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2020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识记:
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
(二)理解:
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3、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
(三)运用:
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
一、教育政策
(一)概念: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二)类型:
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
(三)基本特征:
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
(四)体系结构
(1)概念:
教育
(2)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
(3)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
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横向结构:
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一、教育法规
(一)概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
(名词解释)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根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普通法、单行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通常两者同时出现在一部教育法规中)4、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基本特征:
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4、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简答)
(四)体系结构:
(1)教育法规的主要形式: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如《中2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4、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5、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如属于部门教育规章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的制定
1、过程:
包括确定教育政策议题、明确教育政策目标、设计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2、制定机关:
(1)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当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教育政策的实施
1、实施渠道:
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2、实施途径:
(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
(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额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选择)
3、实施中影注意的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三、教育政策的评价与调控
(一)教育政策的评价
1、教育政策评价的涵义与意义
涵义;教育政策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和思想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服务。
(名词解释)
意义:
教育政策评价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是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是决定政策命运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填空)
(1)发展性标准(首要标准)
(2)效益标准(3)效率标准(4)教育政策回应度
3、教育评价标准的实行(填空)
(1)构成要素:
评价对象、评价方案、评价人员、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
(2)基本方法:
对比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评价等
(二)教育政策的调控
1、过程:
(1)制定调控计划(包括明确调控的对象、调控的标准、调控的方式以及目的等);
(2)进行政策观察(根据最重要的信息等作出政策性分析);开展政策评价;(3)纠正政策偏差;(4)用好调控成果(在纠正的同时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关注和和重视并运用对教育政策效果的评价想政策制定者反馈信息)
2、功能:
反馈性功能、促进性功能、坚定性功能、导向性功能、完善性功能和沟通性功能
四、教育法规额制定与实行
(一)教育立法
1、概念: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名词解释)
2、基本程序(简答):
法律制定的程序有称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
根据宪法和有关将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各人员有各级人大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审议教育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其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表示正式同意。
通过表决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变为了正式的法律,这一个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4)教育法律的公布:
表决和通过之后就要就要以书面形式在法定刊物上发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并刊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人民日报》上
3、原则和要求:
(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二)教育执法
1、特点:
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填空)
2、原则:
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应急原则(填空)
3、形式:
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
(三)教育法适用(教育司法)
1、特点:
主体是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法定性、态度中立性、裁决权威性
2、基础: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我国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适用的目的是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各种教育权利的纠纷,将教育法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化、现实化。
3、要求:
(1)公正准确(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
(2)合理合法;(3)及时高效(填空)
4、基本原则:
(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填空)
五、教育法规的监督
教育法律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果冻搞得合法性做进行的监督与督导。
它包括合宪性监督、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六、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简答)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
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一起层级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法规是通过国家的政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教育政策是通过政党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具国家意志。
教育法规以条文形式体现,一般比较具体、明确、便于操作、规范性强,而教育政策以党组织机关的决议、指示、意见、通知等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比较概括。
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实施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而教育政策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其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强制力有限。
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具有稳定性,而教育政策具有灵活性,法规调整的主要是教育制度、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很多它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教育政策可以调整
5、公布的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一经审议通过须在全社会公布,而政策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的只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公布
七、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填空)
保障功能、规范功能、制约功能、管理功能和激励功能
八、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地位
1、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在现代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教育政策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十、教育政策法规
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
(3)法律后果——违反时应该承担的责任: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简答)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规定的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某一行为(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范:
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
对有过错的行为进行制裁;
奖励性行为:
对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给以奖励。
十一、教育法律关系
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名词解释)
分类:
(简答)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外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b.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c.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质财富(动产与不动产);
b.非物质财富;
c.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依法律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教育法律责任
概念:
教育关系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填空)
十三、教育法律救济
概念: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途径):
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
(填空)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填空)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选择题
1.依法治教的标准(或要求):
⑴知法、懂法⑵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⑶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责⑷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坚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二、名词解释
依法执教:
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三、简答题
1.依法执教的意义
⑴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只有做到了依法执教,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
⑵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因为依法执教要求教师认真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教书育人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教育以符合教育责任,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学生进行教育。
⑶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作为依法执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执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
2.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⑴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第二,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随意开除学生。
⑵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
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第六,性侵害。
⑶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⑷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⑸不作为违法侵权
3.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教育法规主要有:
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行为;二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三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
第一,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二,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学校、其它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预防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必要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第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第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第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第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第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七,加强学生对自己的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第三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
一、填空选择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于1985年05月27日发布。
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2、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
3、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
4、《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2月13日印发。
5、《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
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于2001年5月29日发布。
7、《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由教育部在2001年6月8号印发。
8、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9、《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爱国主义教育的教育对象重点是青少年。
10、“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它包括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1、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学的方法。
12、对学生品德进行评定时,评语要指出其优缺点、努力方向,以表扬为主。
二、名词解释
1、义务教育:
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三、简答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主要原则: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必须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必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自觉地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4)必须坚持教育的改革开放。
(5)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6)必须依靠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
(7)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
(8)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办学。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六方面决定:
(1)确定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2)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4)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5)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6)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3、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非常广泛。
(2)要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教育。
(3)要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4)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教育。
(5)要进行中国国情的教育。
(6)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7)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8)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
(9)要进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教育。
4、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
要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奋斗。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等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
(3)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
(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
(5)改变课程评价过于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
(6)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试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