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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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新编

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制度

一、制定和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创造条件。

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业务培训、宣传指导工作,参与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例会和专题培训学习;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村卫生室设卫生监督信息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分级具体实施,履行卫生监督协管的工作职责。

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是实施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镇卫生院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县卫生健康局从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中聘用。

镇卫生院按照工作需要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中聘用卫生监督信息员。

五、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具体承担各自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六、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镇卫生院负责对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七、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卫生监督协管业务工作由县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镇卫生院负责。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报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医疗机构、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病、食源性疾病、计划生育、非法行医(采供血)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乡镇协管对象的日常监督巡察和季度巡察。

三、开展本镇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四、按照县卫生健康局的要求负责本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参与本镇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在本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传染病、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非法采供血、非法行医个案信息。

二.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指导辖区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了解责任区内无证行医情况,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无证行医点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向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报告无证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

四、发现卫生监督协管范围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协助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五、完成镇卫生监督协管站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制度

一、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日程表,以季度为周期,安排好每季度的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管理相对人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现场检查,学校每年完成2次巡查。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深入辖区进行巡查,积极主动收集辖区公共卫生信息,及时了解、掌握、跟踪、调查有关情况。

每季度的巡查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应着装整齐,并出示证件。

四、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照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查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制作现场监督协管检查笔录,并对针对存在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卫生工作。

现场监督协管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书应及时归档保存。

五、现场监督检查时应认真核查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卫生措施。

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作现场监督协管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初步调查取证,掌握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个人信息等,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信息。

六、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季报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本季度巡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总结本季度巡查工作情况,填写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经镇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审核后,报告县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掌握卫生行政执法内容、要求,参加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例会和理论与技能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参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通过自学、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完成法律专业和相关卫生监督专业知识,适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需要。

三、加入县卫生监督协管人员QQ群,参加卫生监督协管员网络培训,接受卫生监督协管业务指导,及时报告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四、按照要求在卫生监督机构培训学习,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卫生行政执法任务,掌握相应卫生行政执法知识技能,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县卫生监督机构学习、考核情况存入培训档案。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年参加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及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卫生监督协管员专题培训至少一次,提高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卫生监督协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二、镇卫生院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投诉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设置公示牌,公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方式。

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准确记录举报投诉信息,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对不属于卫生部门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当受理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要核对举报投诉信息,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要保护举报投诉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并记录答复时间、方式、内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六、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投诉举报的违法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立即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七、每年年底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对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领域、问题和处理经验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点提供参考。

八、接到举报投诉事件报告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镇卫生院负责人报告,如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员不报或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即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责任区域内落实案件处理,全程跟踪,协助办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

三、案件转交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转交案件时要填写《涉嫌违法行为材料转交书》,注明违法行为人、主要违法事实和已经取得的证据。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应自发现违法行为两个工作日内,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材料,交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经办人在《涉嫌违法行为材料转交书》等转交凭证上签字。

五、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案件时,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跟踪事件进展、核实整改情况。

六、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一、镇卫生院收集、整理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及时归档、保存在卫生监督协管活动中形成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材料。

二、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管理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三、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

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

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

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

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卫生监督机构转交案件的资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参加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资料,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协管业务培训的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等。

7、年度报表:

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报表。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

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管理相对人监督档案:

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

每户管理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

被监督单位基本信息档案、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与健康检查情况等。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记录,记录自形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年度工作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在年度工作结束后形成卷宗。

各类卫生监督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

五、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

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阅,并严格履行手续。

利用者对经批准的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保守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出售。

卫生监督协管员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协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人才竞争环境,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辖区公共卫生状况和履行协管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镇卫生院依据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综合考核评估的结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给予奖励。

四、镇卫生院负责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业务的考核工作。

制定卫生监督协管业务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在季度考核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考核卫生监督协管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在汇总季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卫生监督协管业务年度工作绩效。

五、县卫生健康局对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业务考核的内容和结果,作为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业务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六、乡镇卫生院考核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七、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90-100分)、B合格(80-89分)、C基本合格(60-79分)、D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协管人员续聘、解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八、对于考核优秀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县卫生健康局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的奖励资金,对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及时予以解聘。

九、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考核结果一周内向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申诉。

县卫生健康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六、禁止执行任务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七、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八、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协管员形象的活动。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员岗位责任制度

1、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机构赋予的职责,掌握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单位、非法行医(采供血)、食源性疾病、计划生育、职业病危害等相对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经常性、季度性卫生监督检查。

 

2、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县卫生监督所执行卫生行政处罚。

 

3、协助上级开展专项监测及抽检工作。

 

4、协助上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6、做好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卫生监督信息协管报告制度

一、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传染病、职业危害因素医技非法采供血、非法行医个案信息。

二、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指导辖区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了解责任区内无证行医情况,对责任区域内被查处的无证行医点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无证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四、发现卫生监督协管范围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五、完成卫生监督机构制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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