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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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模板

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提倡装修人(甲方)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等级证书和西安市住宅装饰行业自律证书的企业。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家居卖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该卖场各执一份)。

实行工程监理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向监理方提供原始合同备查。

4.甲、乙双方应认真参照合同文本的格式、规格填写,如有更改,双方应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应尽量采用机打版本,避免手填。

5.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为止。

7.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全称。

8.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本合同内容。

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地址):

(二)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三)工程户型:

(四)施工内容:

详见预算表(附件1)、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五)本工程采取以下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见附件2);

□2.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2、3);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见附件3);

□4.套餐形式。

(六)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共期限:

日(本合同如无另行约定,所有日期均按自然日计算)。

第二条工程监理

本工程甲方指定由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除此之外的视为自行监理。

若甲方自行进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三条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一)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二)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选用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的要求。

(三)双方应当对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乙方严格按图纸设计的项目及材料进行预算,如有水电路改造必须纳入预算,如有工程变更或工程增项,应签署相应补充合同。

(四)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元金额大写:

详见预算表(附件1)。

(二)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如下约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等方式交付至乙方财务部门签收。

乙方收款后应及时开具合法的票据。

非经乙方公司法人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钱款交付其它个人账户。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包料)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乙方包工包料(套餐)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

金额

第一次

签订合同之日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进度过半是指完成以下五项中任意三项:

1.水、电管线铺设完成;

2.木工基础(或其它轻钢结构)完成;

3.木工收口完成;

4.墙面一遍腻子;

5.墙、地砖铺设完成。

如果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须在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中加以说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管线图及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应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甲方同意。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二)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以及其它约定的必要条件保障。

(三)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六)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按时开展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施工各种节点验收及竣工验收。

(七)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合同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合同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八)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2.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3.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十)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的,图纸必须清晰明了,标注清楚。

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设计人员向乙方施工队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应主动出示已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自律证书;如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安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三)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有《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2.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3.不得扰邻及污染环境,遵守关于装饰装修噪音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敲、砸、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并将垃圾放至物业指定地点。

(四)在合同签字前乙方须如实告知甲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预算书、收费标准、参考价格等有关资料并提供查阅条件。

(五)向甲方提供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六)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七)对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的工程,乙方应予以配合。

(八)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设施管线。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施、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损失。

第七条材料供应

(一)按双方编制的本合同《材料、设备表》(见附件3)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施工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签收。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能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出示签发延期的期限,乙方也可主动索取,因之而造成的工期应予顺延。

如甲方所提供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但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的,由甲方、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需乙方代购材料,双方约定代购部分的服务费、运输费、搬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第八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

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见附件4)。

第九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五)工期延误判断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质量标准

(一)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的标准执行。

(二)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执行。

(三)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一)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进场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指对隐蔽工程部分(包括封闭前的水电路改造工程、防水工程等)进行的验收;

3.工程中期验收(工程进度过半)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如有监理方,监理方应一同参与验收。

(二)甲、乙双方应在相应工程完工后,按约定及时办理以上(1、2、3)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各阶段验收后应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见附件5)并签字确认。

1.当具备验收条件与标准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到验收通知后日内进行验收,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在日内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未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验收结果;若甲方要求复验,应在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由甲方承担复验费和返工费,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复验费及返工费,工期不顺延。

2.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部分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通知甲方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主动通知甲方提交竣工申请,甲方应自接到竣工申请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表(见附件5)。

若甲方需另行安排竣工验收日期的,由双方协商后确认具体时间,但竣工时间以乙方首次提交竣工申请时间为准。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工程款(附件6),签署保修单(附件7),提交水电竣工图或相关文件(未出现在预算表及变更表上的项目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在工程验收中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问题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竣工验收。

甲、乙双方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结清工程款,签署保修单后,甲方提出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结清工程款而乙方未及时开具保修单的,保修期自结清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内甲方未结清工程款的,甲方需承担相应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或提前入住的,视为验收合格。

(四)装修工程保修期为贰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伍年。

1.保修期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或提前入住的,保修期自甲方入住日期开始计算;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在约定验收时间内未能进行验收的,保修期自原约定验收时间开始计算。

2.保修范围是乙方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乙方对已经完成的成品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3.乙方包工包料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保修期内非乙方原因所产生的维修不在保修范围。

维修的材料、人工费等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凭加盖乙方公章的《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卡》享受保修(见附件7)。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元(或合同金额的%);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出现争议的,参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四)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照本条第三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有异议一方提交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六)关于停工:

由于甲、乙方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暂停施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阐明停工原因: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经协商,三日之内无结果的;

2.同场其它非乙方施工队伍不配合,甲方未及时予以协调,导致无法进行施工的;

3.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责任的;

4.乙方提供的材料非约定的材料的;

5.乙方施工人员在工地有打架斗殴、偷盗、破坏等非法行为的;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责任的;

7.若双方同意复工,由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每日违约金,工期自动顺延。

(七)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或者其它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非责任方可解除合同:

(一)不可抗力;

(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在乙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四)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五)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六)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三)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四)本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工程预算表》

2.《工程决算表》

3.《材料、设备表》

4.《工程项目变更表》

5.《工程质量验收表》

6.《工程结算表》

7.《工程质量保修卡》

甲方(业主):

(签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乙方(施工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年月日

市场商管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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