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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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2.docx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2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曹黎律师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资合性特征,合伙企业制度立足于人和性与意思自治,呈现出非常强的开放性特征,合伙企业法对企业运营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很少,几乎事事可以协商,投资各方有非常大的协议空间,因此,合伙企业法内容虽然少于公司法,但在实践运作中,其条款设计要求很高,应当充分的利用好法律技术手段。

不同的企业组织架构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制定合伙人协议之前,投资者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各种企业组织架构方案,并从中选择出最能满足自身需求的的企业组织架构:

一、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1)

投资者LP经营者GP收投资益投资/运营分配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标的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直接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合伙人人数为2-50人,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持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财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经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3,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特点为:

◇普通合伙人以自身资产和信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现商业道德风险概率低;

◇有限合伙人由于不能参与对企业经营(否则将突破有限责任),易产生投资信心不足问题;

◇内部机关简单,运营成本低;

◇普通合伙人的决策缺乏监督;

◇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

在这个制度架构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这有利于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信心,但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这种架构下企业的发展将完全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有限合伙人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事前监管。

二、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设计

简单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显然难以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与作为经营者的普通合伙人虽然在合作共赢上的追求是一致的,但在具体需求上的考虑却是不同的,从有限合伙人角度所重视的是投资资金的安全、有限的经营风险、项目素质、投资收益、投资人话语权等;而从普通合伙人角度则更看重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投入、经营话语权等,任何要求对方给予无条件的信任都是不切实际的,一个能够打消各方顾虑,可以被各方认可的企业组织架构至关重要:

(一)经营者主导型A:

组织架构(图2)

框架协议合伙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基金管理公司GP“经营者”投资受托管理投资/运营协议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标的这是一种有利于经营者的的企业组织架构设计,相对于典型的组织架构方案,实际控制企业运营的“经营者“本身不作为GP,而由所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这对经营者体现出两方面的优势:

其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将更为专业;其二,经营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合伙企业在事实上享受了GP的权能,但又无需直接承担GP应负的无限连带责任,经营者自身的商业风险大大降低。

相反从有限合伙人LP的方向看,虽然合伙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下更为专业,但由于经营者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导致经营者的商业道德风险代价降低,此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伙人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事实监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不足。

(二)经营者主导型B:

组织架构(图3)

框架协议合伙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项目公司GP“经营者”实际控制投资/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受托管理协议投资标的相对于上一种企业架构,这是一种更倾向于经营者的企业构架方案,由“经营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作为GP,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行使普通合伙人管理权限,这种架构下不仅“经营者”无需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也从中脱离出来。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减少,合伙企业出现商业道德风险的几率更大,此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伙人仍然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监管。

(三)投资者主导型

组织架构(图4)

框架协议合伙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项目公司GP经营者GP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投资实际控制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标的这是一种倾向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企业架构,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投资者的关联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基于此,有限合伙人自身作为LP的同时,可将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作为GP加入合伙企业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形成双GP运营架构,如此架构下,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通过项目公司形成对合伙企业的事实上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权,这种架构下,可以消除投资人对于资金安全和决策风险的顾虑,有利于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但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而言,其独立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控制权将被要求共同行使。

(四)均衡型

组织架构(图5)

投资者LP“经营者”实际控制实际控制投资/运营投资/运营项目公司GP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公司GP投资/投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运营资运营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标的投资者通过其项目公司的加入作为GP,在事实上形成了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经营者方面,由项目公司代替经营者成为普通合伙人从而使经营者无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解决合伙企业决策效率与专业化问题,由投资人和经营者共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以受托管理方式代替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运营工作。

这种架构之下,既能满足LP形成对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权,又能解决GP在经营决策权受限之下对于无限连带责任的担心,同时以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执行合伙人权限的方式解决了合伙企业的效率与专业性问题。

该架构由于涉及的主体/机关较多,合伙企业的运营成本将增加,权利义务关系也将较为复杂。

(五)突破投资者人数的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组织架构(图6)

LPLP…GPLPLP…GP有限合伙企业LP1有限合伙企业LP2GP合伙企业投资标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上限为50人,为解决投资者人数限制问题,可以由投资者先成立若干个50人数以下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于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对投资者不具吸引力),再由这些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缺点是流转税将增加,有限合伙“税收掩体”的功效降低。

组织架构(图7)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LPLP经营者GP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投资标的◇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200人,股份公司作为LP,则也将有效的突破合伙企业人数限制。

三、有限合伙组织架构设计要素总结

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架构可以设计出多种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其特点和利弊,总体而言构建有限合伙组织架构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所采取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机制应能充分的反应出一方或多方的话语权,打消合伙伙伴的疑虑,有利于投资,有利于经营决策;

◇企业运营的有效性安排;

◇利益分配与退出机制。

(一)多GP模式形成了LP对企业的事实上的经营决策影响力。

单GP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GP享有,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除非基于以下事项: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6条)。

解决途径是多GP模式(注:

有些地区注册双GP可能会有障碍),多GP模式下有限合伙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伙主体成为一方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合伙企业的所有重大经营工作,以间接的方式形成了LP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力。

(二)项目公司可以规避经营主体所面临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为了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问题,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GP予以化解,项目公司将在实际控制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形成一道屏障,阻却合伙企业的债务蔓延到实际控制人。

项目公司除了可以用来阻却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外,也可化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GP时所面临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合伙企业的运营问题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投资平台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作为一个经营平台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内部机关由合伙人协商设置,内部机关之间的权限、义务等均采取约定方式形成,此外,投资性质的合伙企业通常存续时间较短,一般随着投资计划的完成,劳动关系等问题不易处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或受托管理的方式可以很好的处理好这个问题:

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企业运营机制,权利义务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容易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是长期存续的经营主体,人员结构稳定、专业积累与投资决策相对于合伙企业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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