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范本_4篇(共18页)11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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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范本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范本篇一

  申请人一: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

  法定代表人:

李健职务:

董事长

  申请人二:

亿辉海外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荣山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

吴强华职务:

董事

  被申请人: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天河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

李岿职务:

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年)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年)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因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5、6、21条的规定: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XXXX年10月12日签订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XXXX年11月3日签定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事实上并不存在,属约定不明确,又不存在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无效是自始无效,与自始不存在一样,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交付仲裁、将哪些事项交付仲裁、交付给哪个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行使仲裁仲裁权的唯一依据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和/或仲裁协议依法无效,仲裁机构均不得受理、行使管辖权(仲裁权),否则,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的行使就失去了正当性、合法性,由此而产生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就应该当然地被否定。

  法律授予任何合法机构以权力都采取明示的方式,没有明示的授予就没有权力;再有,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又一来源应当是书面的、明示的、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被动参与仲裁、主动提出仲裁反请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是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不明确,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法律就认为该另一方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这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时,人民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还有一种情况是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交仲裁异议的,法律则认为该另一方放弃异议利益,人民法院因此获得了管辖权。

亿辉海外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法人,这使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之间争议具有了涉外的色彩。

无论是涉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对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获得和行使法律均没有规定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做类推解释的适用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做反对解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条明确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裁决权的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择一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作出司法优先的程序安排;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在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得到救济;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在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仍然没有提出,那么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审查、认定时若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撤销其效力。

不管怎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总是要审查、监督、制约仲裁机构仲裁权的,这就是权力相互制衡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一种体现。

无论如何在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时,不得当然地认定仲裁机构具有了管辖权(仲裁权),因为,在仲裁协议有效时,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权),但这种情形除外: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仲裁协议无效时如果仍认为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权),那么,这不但与仲裁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相违背,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和仲裁管辖权(仲裁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的有机解释相冲突。

因此,任何机械地、形而上学地适用法律都将导致错误的裁判。

  二,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59、60、61、63、64、70、71条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年)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因此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所以,贵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依法予以撤销。

  1、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XXXX年11月3日签定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第30条约定:

该合同为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于XXXX年1月18日为设立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

也就是说,《合资经营合同》是主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是它的从合同,后者是前者的附件,后者的管辖权附和于前者的管辖权。

XXXX年10月12日,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同意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人民币成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于XXXX年10月12日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投资订金10元人民币,于XXXX年10月23日交付出资20万元人民币。

上述三方签订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仲裁协议。

仲裁庭故意认定《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附件的做法,目的是为了给它自己对没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寻找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连接点&;。

因为,一但认定《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是《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从合同,并且当《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并被无条件地理解为有效时,那么从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的管辖权则当然地附和主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管辖权。

一句话,仲裁庭故意歪曲主从合同关系的事实,是为了制造貌似合法的假象,以图瞒天过海地实施枉法裁判。

  2、仲裁庭在叙述认定事实时不得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似是而非的语词,不得使用春秋笔法,因为,事实是仲裁裁决作出的根据,事实也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根据。

只有认真地对待事实,才能正确地作出裁判。

任何对事实认定马虎敷衍或者故意歪曲、掩盖的做法都被法律所禁止。

这就是著名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要求。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在叙述《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因时,使用了&;由于种种原因&;进行叙述,那么,这里的&;种种原因&;是哪些原因?

谁造成的?

责任由谁承担?

怎么承担?

所有这些均不清不楚,这是仲裁庭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掩盖事实的行为。

仲裁庭根据不清不楚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肯定是一个不清不楚的法律怪胎。

仲裁裁决的效力应依法予以否定。

实际上,《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因主要有三个:

(1)、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拒绝向审批部门出具《提请准予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并成为其股东的申请书》及提供其主体资料,在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增资申请》时拒绝协助。

(2)、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借故注册资金需要变更否则没有对外投资能力为由予以拖延,其注册资金的变更手续XXXX年2月10日才办理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因此,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变更前的注册资金是50万元人民币,这时它未必没有对外投资能力。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没有对外投资能力,它也必须依《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约定在XX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因此,它的过错是明显的。

(3)、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认投的资金中剩下的30万元一直未投,导致无法取得注册会计事务所的60万元的验资报告,以完成一系列必要手续。

所以,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应对《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承担全部责任。

  3、仲裁庭应当保持中立、理性、客观,对事实的叙述不得违背真实、带有倾向性的。

仲裁庭将李岿在任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虚报XXXX年0元人民币的侵占行为叙述成正常的报销行为,将侵占公司电脑两台、耳机一副价值为XXXX年0元人民币(电脑XXXX年0元,耳机XXXX年元)的行为叙述成中性的占用。

  4、仲裁庭对事实方面的审查、核实应当全面、不缺不漏,不得故意忽略、以不作为的形式来掩盖事实。

仲裁庭对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于XXXX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XXX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对李岿在任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将公司资金XXXX年4元人民币外借给李秋燕的事实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对下面事实故意忽略,避而不谈: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曾委托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研究开发图书管理软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在开发成功时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XXXX年10月15日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对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点造册,之后将清册后资产及软件产品源代码移交给的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岿,至此,李岿已取得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财务、资产的控制权并获悉了核心技术秘密、掌握了所有技术资料。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实际享受了作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利。

  三、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不得随意地牵连到它的股东。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是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它们均已依于XX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依法它们均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的30万元人民币分别以投资订金(10万元人民币)和现金出资的方式(20万元人民币)进入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3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投资资金的性质,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款不等于借款。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债的法律关系。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只能向30万元人民币的授受者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自己的主张。

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要求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在法律上是站不往脚的,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之,没有仲裁协议和/或仲裁协议无效,广州仲裁委员会均没有管辖权;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不得任意扩展到它的股东。

因此,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年)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范本篇二

  申请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联系地址:

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谢彦杰女XXXX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联系地址:

上海市

  负责人:

**职务:

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XXXX年)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XXXX年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

&;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

&;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XXXX年】13号)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

&;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

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

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

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

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

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

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XXXX年]8号《批复》)和法释[XXXX年]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XXXX年]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

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

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

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XXXX年]8号《批复》和法释[XXXX年]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

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

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按通常方式理解为:

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

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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