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_1篇(共4页)2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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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完整版

  改革的七项原则:

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

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

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

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

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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